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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行政诉讼案例,值得代理政府案件的职业被告认真学习

这些年,我一直在传播一种政府和老百姓打官司没有输赢评判的观点。因为政府和老百姓的官司,政府输了丢脸自不在说,即便侥幸赢了,你以为就有多光荣?

我相信许多人不同意我的观点,甚至我的同事也不一定认同。我只不过是俱多年作为职业被告代理人的一点感想和体会而已。

讲一个具体案件来说吧。

2011年1月,山东惠民县政府决定在县城行政规划区内进行旧城改造,成立了指挥部等临时机构,制定颁布了实施方案并公告。原告李波、张平的房屋被列入旧城改造规划范围,但双方未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

2015年8月13日,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

李波、张平起诉请求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赔偿房屋及财物损失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县政府辩称未曾实施过上述行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县政府工作人员曾参与或实施拆除房屋行为,因此县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的起诉不具备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维持原裁定。

从这个结果来看,县政府是赢得了官司,如果论功行赏,明显政府的代理人应该立功受赏。但这事真的不是县政府干的么?那房子是谁拆的?总不能是自己倒的吧?县政府真赢了官司么?

如果我是惠民县政府的代理人,估计我都不敢这样肯定。

因为我们的法律明确了两审终审程序,但还有再审程序。

于是,惠民县政府在再审阶段输了官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波、张平诉山东省惠民县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行政裁定”一案[(2018)最高法行再113号],被专家们评为三十年来推进中国法治进程的十大行政诉讼案例之一

在入选的十个案例中,本案不仅是唯一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做出的再审裁定案例,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该案的合议庭安排了强大的阵容,行政审判庭的庭长和一位副庭长参加了该案的合议。

正如清华大学于安教授所评论的那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庭长亲自担任本案的审判长,但是本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技术上并不复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本案的审理如此重视的原因,显然不是案件本身的法律技术难度,而是着眼于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崇高使命。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表明了自己的立场:李波、张平起诉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惠民县政府负有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职责,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涉案房屋已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因其他原因灭失,否则举证责任应由惠民县政府承担。在惠民县政府无法举证证明非其所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实施或委托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这就是“初始推定被告人”的实践性做法在审判中的应用。

在许水云诉浙江金华婺城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案件中,尽管一方面有称“区政府从未组织过强拆行为,涉案房屋系婺城建筑公司因误拆所致。”另一面有婺城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给许水云发送的短信、许水云提供的现场照片、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均能证实强制拆除系政府主导下进行。

故(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强拆的,则应推定强制拆除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看来,误拆不能再当挡箭牌了。

惠民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再审认定,一、二审裁定驳回李波、张平的起诉确有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3条第3项之规定,作出了裁定,撤销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滨中行初字第15号一审行政裁定书;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行终865号二审行政裁定书;指令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当政府行政案件代理人,光有诉讼技巧可能还不行,还得有法律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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