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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部门:集中清理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和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行为


为防范、打击金融违法行为,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互联网金融广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专项整治拟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方案》是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而成,具体提出哪些内容?一起来看看:



在清理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方面,《方案》规定,对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明确要突出重点行为,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信,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① 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

② 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③ 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④ 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⑤ 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⑥ 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

⑦ 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⑧ 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

⑨ 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而在排查整治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行为方面,《方案》提出:

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工商部门将相关企业注册信息(包括存量企业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对相关企业予以持续关注,并将相关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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