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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文库】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之辨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这几部分的内容是增值税会计学习中的重点和难点,实际工作中,也常令会计人员感到困惑。“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收概念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会计销售,对它的处理涉及的是主体纳税义务的发生和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也是增值税计算中的两个重要名词,它们均涉及进项税额的计算,分别是主体在当期或者日后发生了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需要从当期或者日后购进货物或劳务用途发生改变时的进项税中给予抵减并计入相应时期所购货物或劳务的成本。为何要作此处理?三者的本质区别何在?文章将从内涵规定、税法解读、形式界定和会计处理几个方面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这三个税收上的重要概念进行逐层辨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因其征税对象是增值额,理论上的增值额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的V+M部分,故而取名为“增值税”,但增值税一般不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纯理论的增值额对计算税款并没有实际意义,而仅仅是对增值税本质的一种理论抽象,各国都是根据法定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具体计算时采用购进扣税法,即从销售总额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购项目已纳税款,以此体现对增值额的课税。为了方便税收征管,我国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实行不同的征管办法: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严格的购进扣税法,当期应纳增值税额等于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简易征收法,当期应纳税额等于当期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不能抵扣进项税。另外,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按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也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就本文的研究内容而言,全文的探讨主要是基于一般纳税人的国内货物销售。


  如前所述,一般纳税人国内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销项税额用当期不含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除了正常销售行为,还应考虑“视同销售”因素;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和免税农产品及运费分别按照一定的抵扣率进行计算扣除两种,在具体计算时要全面考虑“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等因素。“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的税法规定往往容易混淆,实践中的处理也常令会计人员感到困惑,但三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内涵规定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内涵及其规定


  视同销售行为是一个税收概念而非会计销售,指并未对外销售货物,一般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的确发生了货物所有权的转让,在税法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内涵及其规定


  根据增值税购进扣税的计税原理和我国消费型增值税的类型,税法规定纳税人当期所支付或承担的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又严格规定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未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2.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以及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3.第1条和第2条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4.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符合税法规定准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主要是指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以及未按规定开具的扣税凭证上所注明的进项税。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内涵及其规定


  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其进项税额会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了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则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转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从以上税法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时涉及的是主体纳税义务的发生和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则涉及主体在当期或者日后发生了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需要从当期或者日后购进货物或劳务用途发生改变时的进项税中给予抵减,抵减的进项税计入相应时期所购货物或劳务的成本。税法为何作此规定?弄清税法规定的意图将更有助于对这三者的认识和把握。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的税法规定解读


  (一)视同销售规定的解读


  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可分为三类:一是代购代销行为;二是总分支机构间的货物调拨;三是自产、委托加工等货物在内部使用或挪作他用。税法规定对这三类货物征税,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其一,由于增值税实行多环节课征制,上一环节不征税将直接导致下一环节无法扣税,因此对视同销售行为征税可以保证增值税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这些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其二,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企业利用以上行为逃避纳税;其三,上述视同销售行为从经济业务的类型来分析,其实可以分为交易类视同销售和事项类视同销售两大类,分别体现企业与外部的业务往来(转移资产所有权)和企业内部的货物移送(未转移资产所有权),各自会计处理也因此不同,前者确认收入而后者直接结转成本,但全部行为均要计提销项税额,其原因在于不管是内外往来还是内部移送,货物在流转过程中普遍存在流转额,有些情况下还产生了增值额,征收增值税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规定的解读基于增值税销进相抵的计税原理,其进项税额是用来抵扣销项税额的,如果不产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就无从抵扣。纵观前述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及转出的几种情形,大部分属于购进货物在当期或者日后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后,不会再产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链条就此中断。为了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增值税抵扣环节的连续、完整,税法规定该部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则作转出,并将其金额计入有关成本或者费用。当然,税法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的后三条规定有另外的原因:首先,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纳税人当期购进或自制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为了配合此规定,同时规定以下两类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一是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无论是从国内购入的还是进口或是投资、捐赠的,也无论有无合法的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均不允许抵扣;二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其次,运费的进项税抵扣严格与所运货物相挂钩,如果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其运费也就不能抵扣进项税;货物免税,没有销项税,其进项税也就无从抵扣。但是免税农产品除外,因为它虽然不产生销项税,但税法规定可以按农产品的买价乘以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其运费也就可以按7%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了。最后,由于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专用发票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作用,未按规定取得、保管和开具的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上述不符合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情形的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三、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形式界定


  从税法关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来看,容易混淆的地方主要在于不同来源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投资”、“分配”、“赠送”,有些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计算销项税额,有些却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在理解了各自税法规定的意图之后,可以更加清晰地从来源和用途两个角度对三者进行形式界定。


  (一)按货物来源加以界定


  1.货物来源为自产或委托加工的,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投资、分配、赠送,均应视同销售,需计算销项税,且其原已承担的进项税,如符合条件可以抵扣。因为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在加工过程中已经形成增值,而这部分增值尚未缴纳过增值税,因此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并抵扣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2.货物来源为购进的,按货物的用途分两种情况:第一,购进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时,为视同销售,需计算销项税,其原已承担的进项税,如符合条件可以抵扣;第二,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如果在当期为所购货物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如果是购进当期未明确用途,其进项税已抵扣而在日后改变用途,用于了上述方面,则作进项税转出。


  (二)按货物用途加以界定


  1.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的,无论货物来源是自产、委托加工还是购进,均属视同销售。2.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发生非常损失,如货物来源为自产、委托加工,则视同销售;如货物来源为购进,在当期则为进项税不得抵扣,如果是日后发生则为进项税转出。


  四、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从上述分析可见,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从各自的税法规定内容及其意图到表现形式看,都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在实际的会计核算中也有各自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均应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专栏,具体在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则要区分交易类视同销售和事项类视同销售两类情形作不同的处理,前者确认收入而后者直接结转成本。


  1.交易类视同销售行为


  主要包括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的前两类货物代购、代销行为和总分支机构间的货物调拨以及第三类自产、委托加工等货物挪作他用,具体有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以及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该类行为体现了企业与外部的业务往来,存在增值额或流转额,能使企业获得收益,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可以直接在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并按计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税额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应付利润”、“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时,由于购买方是个人,计税后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时,虽然体现了企业与外部的关系,但却是企业单方面的无偿支出,不能引起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是不具销售实质的行为,因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只是按成本转账。


  2.事项类视同销售行为


  主要包括第三类视同销售行为中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在内部的使用,即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该类行为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能直接使企业获得收益,并体现的是企业内部货物的移送但在货物流转中能产生新增价值,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是直接结转成本,但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或组成计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税额,且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在建工程”等,贷记“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二者均可以概括为不准抵扣进项税,但由于产生原因不同,其实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情形,其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


  1.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若购进货物时已明确将用于税法上规定的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四种情形,则其所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所购货物的成本。


  2.进项税额转出


  若购进货物时准备用于生产或经营,其所承担的进项税已申请认证抵扣并在会计核算中已记入“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借方,而这些货物在事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用于了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则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在改变用途的当月作进项转出处理,会计核算上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贷方。


  为了更加直观地把握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下面将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同情况为例来看交易类视同销售、事项类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各自不同的会计处理实践。


  【例1】光明公司8月30日将自产的家用电器10台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该商品单位成本3000元,单位售价3500元,其中6台安装在职工宿舍,其余4台发放给职工个人作为奖励。


  分析:公司将自产家用电器用于职工宿舍,是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事项类视同销售行为,不确认收入;而将其用于奖励职工,则是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个人消费,属于交易类视同销售行为,可以确认收入。


  将自产家用电器用于职工宿舍(集体福利)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1570

    贷:库存商品  18000(300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70(3500×6×17%)


  将自产家用电器用于职工奖励(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1638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638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63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000(350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0(3500×4×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3000×4)

    贷:库存商品  12000


  【例2】宏达公司10月25日购入1000箱饮料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职工。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款为34000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付讫;另外该公司还将上月已购进并全额付款的彩电2台作为奖励发放给职工,彩电进价每台2000元。


  分析:公司将当期购入饮料直接发放职工福利,属于税法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而将上月购进并已全额付款的彩电用于奖励职工,则属于购进货物当期未明确用途,其进项税已申请认证抵扣,但日后所购货物转变用途,用于了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则原已抵扣的进项税作转出处理。


  将当期购入饮料用于集体福利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34000(200000+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将上期购入彩电用于职工奖励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46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2000×2×17%)

           库存商品———彩电  4000(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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