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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物业滥收费用、附加不合理条件吗?这些都是限制竞争违法行为!


日前,广东省工商局针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物业管理行业存在限制竞争问题,向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出了行政建议函,建议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在行业经营管理中的引领作用,促进企业和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近年来,广东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专项整治。物业管理企业作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一定区域内唯一的物业管理经营者,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企业,并因此纳入整治的范围。据统计,近三年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的涉及物业管理企业限制竞争案件有10宗,占限制竞争案件总数的23.26%,案件和相关线索涉及广州、中山、佛山、阳江、河源、云浮等多个地市。  

 

行政建议函通报了广东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中发现的物业管理企业在限制竞争违法方面的主要表现:


01

附加不合理条件


例如,在提供物业服务时规定,免除自身对小区内有偿停车应尽的安全保障业务;擅自对业主不交管理费进行停水、停电和罚款;强制预收水电费等。


02

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滥收费用


例如,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多收业主的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工本费、电梯维护保养费等费用。


03

签订排他性、垄断性协议


例如,与相关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运营商签订排他性、垄断性协议,阻挠、排斥其他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运营商进入小区为居民提供服务。

 

行政建议函向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提出了三点行政建议:


组织物业管理企业对限制竞争行为开展自查自纠。通过协会的宣传发动,引导物业管理企业自觉增强法律意识,重点对附加不合理条件、滥收费用、签订排他性垄断性协议、强迫接受指定服务等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引领作用,营造物业管理行业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以行业协会为平台,有针对性地加大业务指导力度,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健全行业内公平竞争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自律和惩戒机制,引导物业管理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弘扬行业正气,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加强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络。充分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作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政府部门沟通的桥梁与平台作用,一方面及时了解和宣传政府部门的各项监管法规和措施,另一方面也积极向政府部门反馈行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行业性意见建议,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三位一体的良性互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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