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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这样算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从明年的1月1日起实施,但为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国家从10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税。是不是很惊喜?!
这么好的政策,具体怎么算呢?我来举个例子。
举例:郑某为A个体工商户的业主,A个体工商户2018年3月成立,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2018年全年收入总额100万元,累计发生成本50万元,费用30万元,损失10万元,其中与收入无关的支出5万元,1-3季度已累计预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0.5万元,请计算郑某第四季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本期应缴税额和郑某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应补退税额。
答: 1. 计算郑某第四季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本期应缴税额
2018年3月开始经营,10月1日前经营期3月-9月共7个月,全年经营期共10个月。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50-30-10-0.35×7-0.5×3=6.05万元(别忘了减,优惠全在这呢!)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6.05×30%-0.975)×7÷10=0.588(万元)
(注意!这个地方30%、速算扣除数0.975万都是用老的税率表!)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6.05×10%-0.15)×3÷10=0.1365(万元)
(注意!这个地方10%、速算扣除数0.15万才是用新的税率表!)
郑某四季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0.588+0.1365-0.5=0.2245(万元)
2.计算郑某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应补(退)税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0+5-0.35×7-0.5×3=11.05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11.05×35%-1.475)×7÷10=1.67475(万元)
(注意!这个地方35%、速算扣除数1.475万都是用老的税率表!)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11.05×20%-1.05)×3÷10=0.348(万元)
(注意!这个地方20%、速算扣除数1.05万才是用新的税率表!)
郑某2018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应补退税额=1.67475+0.348-0.7245=1.29825(万元)
我为什么不四舍五入呢?
因为都是钱!
附:1.2018年1月1日-9月30日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
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2.2018年10月1日-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相关内容: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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