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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最近写了两本书 当干部的"童鞋"不妨来看看
检察官最近写了两本书 当干部的"童鞋"不妨来看看
2011年08月16日 04:42:24    来源: 华龙网—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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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犯罪的十大认识误区》、《渎职侵权犯罪的十个忠告》

    检察官最近写了这两本书

    当干部的不妨看一看

    为了预防职务犯罪,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职务犯罪预防处检察官写了两本书(一套)———《受贿犯罪的十大认识误区》、《渎职侵权犯罪的十个忠告》,免费发给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国有企业干部等。

    这套书里,有些误区也许不少人至今都没纠正过来,如“过年过节收点红包是传统习俗”、“向利益关系人打个借条就不算受贿”、“收受贿赂后上交了就没事了”……

    书里搜集了市内外的案例,剖析入木三分,读来让人警醒。目前,这套书已发行3000多套,深受好评。

    受贿犯罪十大认识误区:

    “优惠”购房是正常市场交易行为

    案情回放:2002年7月,某建筑公司在北碚区开工建设住宅小区,该公司总经理李某请求北碚区建委建设科原科长喻川为该小区在污水处理方面提供便利,喻川同意并为其解决。2004年,喻川向李某表示,想以优惠价在该小区购买一套住房,李某遂以22万元将一套住宅卖给喻川。经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住宅当时价格为45.4万元。

    法院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喻川有期徒刑10年,所得赃款人民币23.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检察官释法:以超低价格购买相关利益人销售的房产,应当认定为受贿行为。

    “少投资、多分利”不算受贿

    案情回放:2004年初,重庆保税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刘信勇,以其子和姨姐名义出资1500万元,与曹某、龙某、周某合伙开办公司,占15%股份。2004年5月,公司决定追加出资,刘信勇提出自己无力追加资金,但仍要占15%的股份,所欠追加资金由曹、龙、周补足。3人共同为其出资1050万元。2007年11月,公司转让时,刘信勇多分得投资收益2221万元。2005年4月,刘信勇以同样方式多分得财汇房地产公司投资收益719万元。

    法院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信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等。

    检察官释法:“少投资、多分利”,背后仍是权钱交易,本质仍然是收受贿赂。

    过年过节收取红包是传统习俗

    案情回放:陈峻盛于1998年4月至2010年6月,任重庆燃气集团副总经理。自2002年至2010年,为了得到陈峻盛的帮助和关照,重庆某阀门公司洪某、某仪表公司陈某、某经贸公司王某、某工贸公司彭某等人在逢年过节时送给陈峻盛2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红包共计8.3万余元。

    法院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陈峻盛有期徒刑5年。

    检察官释法:过节接受红包,对于手握一定权力的干部来说,其实质仍是特殊的权钱交易。

    向利益关系人打借条可规避受贿

    案情回放:2006年,巴南区某机关打算修建新办公大楼,重庆三五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蒲某找到时任巴南区政协副主席兼龙洲湾街道党工委书记的时某某,承诺如果工程让该公司做,他会重谢,时某某同意。2006年5月,时某某叫其侄儿以借款名义从蒲某处拿到200万元,出具了借条。

    案件进展:该案已以时某某涉嫌受贿罪起诉到法院。

    检察官释法:时某某虽然出具了借条,但双方行贿、受贿意思明确,200万元名为借款实为受贿。

    收受贿赂后上交了就没事

    案情回放:2008年4月,在长寿区原副区长林家鹤帮助下,重庆程文农业开发公司与重庆长寿湖联合企业公司签订《长寿湖生态养鱼承包经营合同书》。为了感谢,程文公司将价值9万元的股份赠送给林家鹤。林家鹤出资6万元,在程文公司办理了15万元入股手续,并于2008年至2009年两次分得股息。2009年8月,林家鹤获知公安机关对程文公司展开调查后,于同年9月8日向长寿湖管委会上交8.8万元。

    法院判决:以林家鹤收取他人贿赂9万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犯罪所得9万元以及孳息1.98万元予以追缴。

    检察官释法: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认定为受贿罪。

    收受购物卡是人情往来不是受贿

    劳动关系挂在公司不干活就可领取薪酬

    “借用”他人贵重物品长期不还不是受贿

    在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离职后收受好处不算受贿

    不亲自收受贿赂就不能认定受贿
 渎职侵权犯罪十个忠告:

    越权处理公务,不收红包也犯罪

    案情回放:2001年,合川市(现合川区)天府杨柳坝煤矿转让给重庆刘家沟煤业公司,合同约定转让资产中不包括该煤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3年,刘家沟煤业公司将天府杨柳坝煤矿资产转让给唐某。唐某申请变更杨柳坝煤矿部分土地使用权,时任合川市清平镇村建国土办主任的蒋成敏,超越职权,擅自出具证明并同意变更登记,9万余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无偿过户到唐某名下,造成国家经济损失900多万元。

    法院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蒋成敏有期徒刑4年。

    检察官释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反相关规定处理公共事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使没收谋取私利,也构成犯罪。

    “好心”办坏事,也构成渎职罪

    案情回放:2004年底至2005年初,为了及时完成工作任务,我市某单位工作人员潘某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将大量内部文件资料拷贝到与互联网连接的家用电脑。2007年3月,潘某被发现家用电脑中储存有2100多份内部资料和文件,其中机密级国家秘密3件,秘密级国家秘密6件。

    处理结果:司法机关以潘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作为造成楼裂裂,构成渎职罪

    案情回放:2009年,周超在担任奉节县建委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期间,在对某房地产公司承建的工地非法开工建设的监管中,不履行职责,使该工地的非法施工没有被及时发现和制止,出现房屋、地表开裂变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2.63万元。

    法院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周超有期徒刑1年。

    检察官释法: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构成渎职犯罪。

    “以行代刑”情节严重构成渎职罪

    案情回放:2003年8月,安徽省阜阳市张某的女儿食用李某出售的奶粉后死亡,张某向当地周棚工商所投诉,所长白某某和副所长王某受理了投诉,但未处理。12月,两人违法调解,由李某赔偿张某1.2万元,并于当日接受李某的宴请和礼金。

    法院判决: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王某有期徒刑2年。

    检察官释法:行政执法人员对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法。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渎职罪

    案情回放:李万富在担任我市某单位治安协勤队员期间,多次收受姜德荣等人的好处费,对其诈骗犯罪行为置之不理,还帮助其逃避法律惩罚。

    法院判决: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李万富有期徒刑9个月,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检察官释法:受委托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虽不具有正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仍可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利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没有谋取私利也构成犯罪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也构成犯罪

    妨害人大代表行使选举权也是犯罪

    放纵违法也可构成渎职犯罪

    对罪犯网开一面,执法者也被判刑

    记者 陈国栋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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