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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受伤学生会的活动 学校有责任·重庆晚报第一眼
校内受伤学生会的活动 学校有责任
来源:重庆晚报    字号:T|T    时间:2014年06月01日07时32分12秒
核心提示:万州区一所学院组织三人制足球赛,把比赛场地选在了篮球场,结果致一名参赛学生摔倒受伤引发官司。

  

  万州区一所学院组织三人制足球赛,把比赛场地选在了篮球场,结果致一名参赛学生摔倒受伤引发官司。近日,市二中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学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受伤学生杨某控制自己行为不力承担80%责任;活动赞助商则不担责。

  篮球场踢足球受伤

  2013年5月12日,万州区某学院的篮球场内,一场由某公司赞助、学生会组织的三人制足球赛如期举行。

  比赛过程中,学生杨某摔倒撞在未经保护的篮球架底座上受伤。事后经医生诊断,这一摔导致杨某外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多处软组织挫伤、胰挫伤等。

  5月29日,司法鉴定显示,杨某因外伤性脾破裂行脾切除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学生状告学校求赔偿

  杨某认为,校方将比赛场地选在篮球场,未对篮球架进行包裹,与自己的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将学校告上万州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是比赛赞助商,不是实际组织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会是在党委领导下、团委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的群众性组织,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服务。因此,学生会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来承担。

  学校为学生会行为担责

  学生会此次比赛的组织者,将比赛场地选在篮球场,且篮球架又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包裹,致使杨某在比赛中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存在过错。

  足球运动作为一种具有对抗性和风险性的竞赛活动,杨某作为成年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且杨某平时也在踢足球,应该能预见到参加活动的风险,因此其自身也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按照双方过错程度的大小,法院划定某学院承担20%责任,杨某自担80%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学校赔偿杨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学校、杨某均对判决表示不服,分别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赵华 刘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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