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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土地爷”6年受贿95万 遭获刑13年半
忠县:“土地爷”6年受贿95万 遭获刑13年半
2010年10月28日 06:55:57   华龙网-重庆晨报
 
 

  拿了13人的钱,获刑13年半 

  忠县土地储备整治交易中心原副主任陶泓,庭上翻供被驳回 

  华龙网讯 (通讯员 古崇明)重庆市忠县土地储备整治交易中心原副主任陶泓,在六年时间内,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国有土地招、拍、挂工作中,先后在步行街、滨江路、车上、酒店饭局、办公室等处收受贿款。近日,忠县人民法院认定陶泓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依法追缴非法所得95万元,上缴国库。 

  6年收13人9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30日,陶泓被任命为忠县土地储备整治交易中心副主任。2006年8月10日,忠县国土资源局确定其主持该中心全面工作。 

  2004年3月至2010年春节期间,陶泓利用担任忠县土地储备整治交易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国有土地招、拍、挂工作中,先后在忠县工商局背后步行街、西山滨江路、车上、酒店餐桌、办公室、中医院门前大街上,收受冷某、聂某、蔡某、周某、墙某等13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5万元。陶泓在收受巨额贿款后,用于购房、买车、借与他人和日常开销。 

  庭上辩称刑讯逼供 

  陶泓在庭审时辩称,其收受杨某1万元好处费几天后即上交纪委,不应当认定为受贿。其在某宾馆门口收取刘某5万元后,在短时间内就已经退还,且检察机关指控其在中医院门前大街收取刘某5万元不是事实。收聂某6万元系聂某支付的借款利息,并非受贿款。收取万某5万元系借款,并出具有借条。 

  同时,陶泓辩称,检察机关庭前通过刑讯逼供手段,向其取得有罪供述不应当采信,要求法庭宣告其无罪。 

  法院审理判决时认为,陶泓在纪委“双规”期间,交待其收受湛某、聂某等19笔贿款共计90余万元的事实,与检察院对其10次讯问的主要受贿事实相符,故其供述的受贿事实,并非系检察机关刑讯逼供所形成。同时,庭审中,公诉人提供的同步录音和录像、忠县职务侦查局的办案说明等,证明了证据的合法性。 

  辩称自首被驳回 

  陶泓的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时认为,认定自首或以自首论情节的前提,是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认罪。而陶泓虽然主动交待了收受聂某、蔡某、湛某等人好处费40余万元,但其在庭审中却不认罪,并推翻之前的供述。而且陶泓在被纪委“双规”期间,在纪委掌握其收受冷某好处费实为50万元事实后,陶泓才做了如实交待。所以,陶泓没有自首情节。 

  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泓犯受贿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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