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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款与投资合同

  一、投资条款的谈判

  二、协助做好尽职调查

  三、投资合同签置与资金到位

  一、投资条款的谈判

  投资条款清单是指投资公司与创业企业就未来的投资交易所达成的原则性约定。投资条款清单中不但包括约定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和计划投资金额,还包括被投资企业应负的主要义务和投资者要求得到的主要权利,以及投资交易达成的前提条件等内容。

  投资条款清单的重要性

  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未来签订的正式投资协议中将包含合同条款清单中的主要条款。因此,创业企业必须重视这个条款清单。

  一般投资公司在递交条款清单之前已经与创业企业进行了一些磋商,对企业的作价和投资方式有了基本的共识。条款清单的谈判是在这一基础上的细节谈判,创业企业在签署了条款清单后,就意味着双方就投资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虽然这并不意味着双方最后一定能达成投资协议,但只有对条款清单中约定的条件达成一致意向,投资交易才能继续执行并最终完成。目前也有很多国内的投资公司不签署投资条款清单,直接开始尽职调查和合同谈判。

  只有投资公司对尽职调查的结果满意,同时被投资企业自签署条款清单之日起至投资交易正式执行的期间内未发生保证条款中规定的重大变化,投资公司才会与创业企业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投入资金。据统计,大约有1/4至1/3签了条款清单的项目最后成功达成投资协议。

  理论上讲条款清单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一般双方从信誉角度上考虑都要遵守诺言。因此虽然正式签订的投资协议中将就这些条款清单做进一步的细化,但不要指望有些条款可以在稍后的合同谈判中重新议定。

  投资条款清单的内容

  投资条款清单里最主要的三个方面的内容是:

  ■投资额、作价和投资工具

  ■公司治理结构

  ■清算和退出方法

  一份典型的投资条款清单的内容包括:

  1.投资金额、(充分稀释后的)股份作价、股权形式;

  2.达到一定目标后(如IP0)投资公司的增持购股权;

  3.投资的前提条件;

  4.预计尽职调查和财务审计所需的时间;

  5.优先股的分红比例;

  6.要与业绩挂钩的奖励或惩罚条款;

  7.清算优先办法;

  8.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办法和转换比率;

  9.反稀释条款和棘轮条款;

  10.优先认股、受让(或出让)权;

  11.回购保证及作价;

  12.被投资公司对投资公司的赔偿保证;

  13.董事会席位和投票权;

  14.保护性条款或一票否决权,范围包括:

  a.改变优先股的权益,

  b.优先股股数的增减,

  c.新一轮融资增发股票,

  d.公司回购普通股,

  e.公司章程修改,

  f.公司债务的增加,

  g.分红计划,

  h.公司并购重组、出让控股权和出售公司全部或大部分资产,

  i.董事会席位变化,

  j.增发普通股;

  15.期权计划;

  16.知情权,主要是经营报告和预算报告;

  17.公司股票上市后以上条款的适用性;

  18.律师和审计费用的分担办法;

  19.保密责任;

  20.适用法律。

  由于每个投资者的要求不同,每个被投资对象的具体情况不同,条款清单也会千差万别。

  理解投资条款清单

  很多创业企业家都对理解投资公司发来的条款清单感到极为困惑,因为条款清单充满了陌生的名词。尽管有些条款事实上是为了企业的正常发展,但看起来却像是列强与满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或是长工与老地主签订的卖身契。面对这些整天在做投资交易的投资商,寻求资金的企业往往处于一种不利的谈判位置,企业家十分需要对投资条款作尽可能多的了解,而投资公司一般也会给融资企业几天的时间认真考虑条款的内容及其潜在影响。

  为此,企业家在签署条款清单之前最好请融资顾问或律师先把条款清单看一遍,不用迫于压力或为了表示合作态度而急急忙忙地签署条款清单。

  投资条款的谈判原则是公平和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应该以合作协商的态度进行谈判,而不是农贸市场买菜式的讨价还价。投资条款清单里包括大量投资商规避风险的安排条款,尽管大家都知道创业投资肯定是有风险的,但是投资商还是会尽一切努力降低风险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往往投资商为了保证投资和回报的安全性,会对投资条款的要求持强硬态度,企业家还是应该摆明自己的立场,对于不公平的条款和可能影响企业运作的条款据理力争。

  投资条款谈判要点

  在投资条款的谈判中,投融资双方要就以下三个方面的投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对企业融资前的作价

  ■投资工具与交易结构

  ■双方的责权利和风险规避方法等细节

  值得指出的是,融资方应该请一个有经验的律师参与谈判过程。有经验的律师可以协助你了解条款清单的内容、告诉你哪些条款是可以商量谈判的,以及如何谈判才可以不损害双方的关系。

  下面我们就对以上三个方面的一些常用的术语和条款作简要的介绍,并分别讲解重点条款谈判的要点。

  作价

  企业的作价直接关系到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因此这常常是谈判的焦点。融资企业在这一点上最大的筹码是尽早开始融资准备工作,这样在开始作价谈判时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并不显得那么迫切。

  作价谈判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用账面价值进行估价的问题

  一个创业企业的帐面价值可能只有一点点,但是它的无形价值(这里不是指无形资产)却可能远高于账面价值。如果投资商硬是以账面净资产作为估价标准,企业家可以从市场可比交易的作价,盈利前景和风险的比较,以及其他条件的交换来说服投资商以一个较高的作价入股。

  ■不要在交易定价上过于执着

  由于市场热点的转移和企业自身经营的问题,第一轮融资的高作价并不能保证第二轮融资时获得更高甚至同样的作价。

  如果你对股权的价格和交易的结构不满意,你最好不要继续进行这个交易,留在心里的不满会导致将来合作的失败。但在你决定放弃之前最好咨询一下业内人士的意见,了解一下同行融资的情况,也许你会发现你能够得到的条件并不那么糟糕。所以企业家不要在交易定价上过于执着。

  ■作价谈判的变通

  股权价格的协商应包括投资条件的协商。没有经验的企业常常先谈定作价,而在与投资商谈好企业的作价后,在进一步合同谈判时不得不接受其他的一些投资条件。如果双方在价格问题上僵持不下,可以附加购股选择权或经营目标定价法作为成交价的一部分。这样对双方都容易接受。例如企业家一方可以提出如果企业达到预期目标,并且企业(或企业家)有足够的现金的话,企业可以一定的投资回报率(比如35%)回购投资商的部分或全部股份。

  ■利用税收优惠

  在美国,创业企业过去的亏损,可以在未来若干年抵减所得而省掉部分所得税。此项节省的税赋可作为一种价值,另外加在原已计算出的价值上。这是在价格谈判上可争取加价的理由,但买方是否接受,则取决于谈判双方的力量了。

  ■明确企业的作价有效期

  投融资双方之间签署了条款清单,并不意味着投资交易本身马上开始执行。所以创业企业应该要求在条款清单里明确企业的作价有效期。因为企业在不断地发展,价值可能一在增加,不能现在商量好价钱,一年半载之后资金才到位。

  价值调整

  投资商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有投资前价值和投资后价值之分,融资企业在阅读条款清单时要特别注意。两者的关系是:

  投资后的价值=投资前的价值+投资商拟投入的股权资金量

  投资者为保证被投资企业的价值,会在投资条款清单中规定价值调整条款。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般而言,对企业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测,是投资商对企业的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如果企业届时的实际经营业绩低干预测,投资商会要求由企业的原有股东将相应比例的股权让渡给投资商,或者企业向投资者额外发行该企业的股票,以补偿投资商由于创业企业的实际价值降低所遭受的损失。

  ■如果融资企业已经进入稳步成长期,销售预测完全是基于过去的业绩和充分的市场调研,企业家也可以坚持拒绝调整股份条款的要求。

  ■在投资条款清单中,一般不会有投资商对创业企业估价上调的条款,创业企业可以在这一点上讨价还价,即要求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业绩高于现在的预测时按较高的估价重新计算股份比例,或者设计一个股权奖励计划。有时管理层股票期权计划也需要在投资条款清单中明确,因为期权股票的来源对创业者的股份比例会有影响。

  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包括投资工具的选择、股权与债权的比例分配、利息或分红的比率以及投资工具的转换条件。有时投资商还会要求创业股东在他们自己的那一部分股份里匀出一部分作为管理层持股和员工期权的安排,在股权重新注册登记时一并落实。

  ■投资工具的选择

  投资商选择股权投资是因为他们希望分享企业成功所带来的资本增值,他们有时也选用债权投资是因为债权有固定的利息,而且债权比股权优先偿还,因此风险较小。海外的创业投资公司一般以可转换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的形式进行投资,这样一方面在企业形势明朗时可以转成普通股,另一方面如果形势不好投资商可以获得优先偿付。如果投资商以债权形式投资,有必要在合同条款中清楚地说明各种债权的优先权,任何含糊不清的语言都可能导致以后的争执。

  ■红利问题

  如果投资工具是债券或可转换优先股,还有一个利息或分红的比率问题。这个比率一般是可商量的,而支付时间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在上市或转换成普通股时一并支付。如果企业家为了减少创业阶段的支出,可以要求分红为非累积性的,也就是说如果某一年公司决定不分红,投资商当年的固定分红也就取消了;也可要求在最后套现或转换为普通股时才支付利息或分红。反过来投资商也可能会提出合计的利息或分红要按与转换价同样的价格换成普通股。如果企业家提出分红或利息的总量限制在投入金额的一个倍数以内的话,投资商一般都会答应的。

  ■债权投资附加股票购买权

  也有的时候投资商会以债权投资附加以商定价格购买股权的形式投资,这样投资商既可以收回贷款,又可以通过行权购股分享企业的成长。对于企业家来说,要尽量要求投资商与你共担风险,要求投资商以普通股的形式投资;但如果你面对的是一家成熟的海外创业投资公司,除非你的谈判筹码很高,一般不大可能达到这种目的。

  ■对企业家股份的转让进行限制

  投资商还会要求对企业家股份的转让进行限制,即在没有事先以相同的条件向投资商转让的情况下,创业者所持股份不得向第三方转让。由于企业家为了平衡各种关系,可能会希望转让一些股份给内部关键员工或外部关系户,因此他可以要求在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将自己所持有的不超过公司总股份一定限额的股份进行转让而无须先向优先股东转让。

  控制条款

  控制条款主要包括:

  ■董事会席位

  投资商一般会在条款清单里明确要求自己在董事会里的席位,有时投资商还会细致到明确要求董事会由一些什么样的人组成,因为投资商不希望看到太多的与企业利益没有密切关系的人坐在董事会里,同时他们也希望董事会是一个由管理人员、投资人、行业专家参加的均衡组合。

  ■投票权和话语权

  投资商可能要求有一票否决权和高于股份比例的话语权,对于举债、并购、清算、增值扩股、改变职工持股计划等事项需要他们的同意。针对这些要求,企业家也可以提出保护自己的控制条款。例如要求只有在企业处于困境时才允许投资商有高于股份比例的话语权;而在处于少数话语权的情况下,企业家也可以要求一票否决权。对于有多家投资商参与投资的情况,一票否决权可能导致任何动议都无法通过,所以企业家应该要求有投资商方面的一半或者2/3多数投票通过即可通过动议。

  ■举债额度

  投资商会要求企业举债超过一定额度时必须经过投资商的同意,对此企业可以建议额度限制从绝对金额改为净资产的一个百分比,因为企业做大后抗债务风险的能力一般会大于企业规模较小的时候。

  ■资金的使用方向

  投资商可能会明确投入资金的使用方向,以及必须经过投资者批准方可实施支出,以保证其投入的资金不会被滥用。

  保护性条款

  很多投资商会要求在合同中附加一些保护性条款,例如反稀释条款,目标奖励或惩罚性条款,这些条款大部分是否定性条款。被投资企业需要认真考虑这些条款的可行性和公平性。审核合同条款时应该注意很多在国外通行的做法在中国不一定有法律依据,例如有些国内公司与企业商定当企业达到或超越设定目标时创业投资公司可以无偿退让部分股权给创业人,这就牵涉到国有资产转让和流失的问题。优先赎回权和反稀释条款还可能会与其他货款合同以及以前或以后的投资合同相冲突。

  反稀释条款

  反稀释条款有两种,一种是为了保证投资商的投资不贬值,另一种是为了保证投资商的股份比例不降低。

  ■棘轮条款保证投资资本不贬值

  当企业经营不好,不得不以更便宜的价格出售股权或更低的作价进行融资时,前期进入的投资便可能贬值,所以投资者会要求附加棘轮条款。棘轮有所谓全棘轮和加权棘轮之分。

  ●全棘轮条款

  在全棘轮的情况下,投资商过去投入的资金所换取的股份全部按新的最低价格重新计算。例如投资商以每股10元钱的价格投资100万元购买了10万股优先股,稍后企业又向一家战略伙伴以每股5元的价格发行5万股换取25万元的资金;按照全棘轮的算法,投资商的股份应该从10万股调整到20万股。这样即使被投资企业以低价出售很少一点股份,投资商的股份比例也会大大增加,这对公司创办人和原始投资人有很大的影响。

  ●加权棘轮条款

  在极端的情况下,如果新一轮的融资作价低于前一轮投资商投入的资金,除非企业中途取消融资或者前一轮的投资商放弃反棘轮条款,企业创办人就可能失去大部分股权。所以,企业家应该要求以更合理的加权棘轮条款,也就是以所有股权(股票)的加权平均价格重新计算投资商和创始人的股份,这样创始人的股份稀释就没有那么严重。你还可以要求投资商所有的可转换债权全部与普通股同样计算,这样万一以后以较低价格增资扩股,创始人的股份也不会被稀释得太多。

  例如,当初创业投资公司以每股1元的价格投资10万元,投资公司与企业创办人各占企业的10万股(50%);过了一段时间后企业以每股0.1元的价格增发1万股,再次融资1000元,如果用全棘轮方法计算,二次融资后投资公司占100万股(10万元/每股0.1元),企业总股数增至111万股;如果用加权棘轮法计算,融资价格为每股0.918元(10100元/11000股),投资公司拥有10.89万股(10万元,/0.918元),总股数为21.89万股(投资公司10.89万股+创办人10万股+新发1万股)。

  ■反稀释条款保证投资商的股份比例不降低

  在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如果投资商不追加投资,他的股份比例便可能被“稀释”,所以投资商会要求优先投资权。如果企业家也同样希望自己的股份比例不被稀释,你也可以要求同等的权利,从自己的立场提出反稀释条款,保证自己的股份比例不因新投资者的加入或期权奖励计划的实施而下降。

  投资商出售股权时,应先向企业创始人股东及协议成员出售,企业新发行股票时应向当前股东按持股比例出售,以保证当前股东的股权不受稀释。

  ■反稀释条款的例外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以低价出售(出让)股份给内部管理人员、员工、董事和咨询顾问,或其他有利于全体股东的类似股份出让(出售)行动,不应该成为实施反稀释条款的前提条件。

  创业企业还可以提出棘轮条款应该有一个有限的有效期,因为若干年后企业和经济环境都可能起了很大的变化,那时还要求维持棘轮条件很可能已经是不合理的了。

  业绩奖罚条款

  经营者按成就指标增(减)持股份比例。

  规定企业经营者如不能达到预期的经营业绩,其所持的股份应该减少;相反如果经营业绩超过预期,其所持股份可以增加。此类条款的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家过于乐观,并鞭策经营团队。对于这些业绩奖罚条款,企业家应该注意下列问题:

  ■业绩指标

  企业家对于这类条款一定要小心,因为业绩指标一般是基于企业家自己做的预测,能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有个概率因素,关于这点投资商事实上是很清楚的。需要注意的是业绩指标确认的标准往往不是唯一的,如果不预先对销售额确认、折旧方法等会计准则达成共识的话,到以后进行审计时对业绩的确认会引起争执。

  根据预测的不确定性和概率分布性质,企业家可以提出要把标杆定在预测值的70%~80%,或者考核时间基准有两个月的宽松期。

  ■设定奖励性条款

  面对投资商提出的惩罚性条款,企业家完全可以也“合情合理”地提出相反的奖励性条款,也就是在企业超出预期目标的情况下,经营者可以增持股份。

  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家对作价不满意,你可以要求根据业绩设定从优先股(或债券)转换成普通股的转换率;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达到或超越经营目标,投资商的转换率应该调低。

  避免业绩奖罚条款中的陷阱

  如果投资商加进一个条款,要求在业绩低于某一目标的情况下,投资商可以接管企业,甚至有权拍卖或终止企业的经营,那么企业家在接受条款之前一定要仔细斟酌了。特别是当企业还处于发展初期,业绩很难准确预测时,设定这一类条款是很不合理的。

  还有个别狡猾的投资者,从不质疑企业家的财务预测的现实性,甚至故意诱导企业家做出很高的预测,然后设定一些你很难达到的目标(如利润或负债比),让企业家钻进自己设定的套子里。虽然你对将来的经营业绩很自信,但是投资商可能已经设下了你不易察觉的圈套,比如故意拖延投资款到位时间,拖延必须共同签字才能兑现的支票,串通关键供应商拖延供货。总之他的目的就是让你达不到设定目标,准备接收你的企业。

  雇佣和服务条款

  ●雇佣合同的内容

  雇佣合同一般应包括:

  ●工资水平

  ●福利待遇

  ●奖励办法

  ●服务年限

  ●离职的条件

  ●非竞争性条款

  ●针对管理者的限定性条款

  虽然创业投资公司到处宣传他们投资的是人,而不是产品和技术,可是实际上他们投资的是企业,他们不但会要求在投资合同里加上一些限定性的条款以限制他们所投资的“人”,他们还会要求在投资合同里加上他们在一定的条件下有更换管理者接管企业的权力。

  这类条款的内容包括:

  ●投资商在一定的条件下有更换管理者的权力;

  ●在企业家自动或被迫离开公司的情况下,要求企业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向原企业的客户兜售同类产品或者从原企业里挖角。

  ●更严格的要求可能还包括限制企业家和管理人员从事同一行业的工作,防止企业家另起炉灶成为竞争对手。

  ●企业的发展和投资商的投资回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管理层的稳定和精力投入,所以投资商会限制管理层股东在外兼职和离职,对管理层股东的股权套现也设定一些限制。股权套现的限制包括离职时的强制套现和离职后一段时期内不得套现。但是公司上市后,管理层和员工的聘任和股票出售就转而受股票市场监管交易规则的制约。

  ■创业企业家可以争取的权利

  在雇佣条款方面需要明确的权利包括:

  ◆明确服务年限的长短

  ◆聘用期明确的工资福利待遇

  ◆解聘决定的前提条件

  ◆解聘通知的提前期

  ◆解聘后非竞争限制的时间长短

  ◆继聘时工资福利的确定方法。

  在不竞争条款方面需要明确的权利有:

  ◆如果不竞争条款限制企业家投资于同行企业或在同行企业兼职,企业家可以要求把限制范围缩小。例如当该同行公司不在同一地区与本企业直接竞争,相同业务只占该同行公司很小的一个百分比;或者对同行公司的投资只占该同行公司股份很小的一个比例,而且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该公司的经营情报。

  ◆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列明在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同意的前提下企业家可以投资于或在同行企业里兼职。

  ◆ 另外,这类限制不应该是无限期的,限制的有效期最多也就是企业家离开企业后(或出售所有股权后)一年到两年。任何协议都不应影响到个人生计问题。

  在股权套现方面可以争取的权利:

  从企业家的角度来看,由于创业人在创业阶段一般都拿很低的工资,他们有理由要求在恰当的时候部分出现以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准。

  ◆ 企业家还有必要明确从企业离开时是否有权利要求企业或投资商回购你的股份。

  ◆ 如果投资商要求在解聘的条件下必须收购企业家的股份的话,需要事先明确收购价格的计算方法;要不然到时投资商坚持以很低的作价收购,企业家将会损失很大。

  ●明确解聘的前提条件和被解聘后留在企业的权益的处理办法;如果企业家并没有犯错误,只是董事会对企业的业绩不满意,那么企业家有理由要求较好的离职待遇。

  信息披露及真实性条款

  ■信息披露条款

  投资商毫无例外地会要求被投资企业定期向投资者提供经营报告和财务报表。有些投资者还会要求有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审计,随时查看有关管理记录,如果企业管理方对这一要求打马虎眼,投资商就会怀疑企业意欲故意隐瞒一些信息。信息披露条款要注明在正式IPO后自动终止。

  ■真实性条款

  在投入资金之前,投资商要求被投资企业披露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保证依法纳税,遵守法律等。在投资条款中可以规定,如果被投资企业提供了错误信息或故意隐瞒了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有债务,投资公司可以宣布投资合同无效,并要求企业赔偿损失。

  企业家应该尽量把责任范围缩小,声明只对自己所知的或已经明显发生了的事件负责,并且对小于某一金额的数字误差只当是失误,不予赔偿,这样才能避免将来可能的无谓损失和争执。你还可以要求对损失负责的时间作出限制,超出某一时段之后的损失概不负责。

  ■陈述和保证条款

  还有一些投资商会在合同里加进陈述和保证条款,要求企业家保证商业计划书中的陈述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企业家提供的信息不会对投资人造成误导,否则保证人要向投资者做出赔偿。如果商业计划书里陈述的事实、假设和结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那么企业或管理层就要对投资上的损失承担责任。

  由于商业计划书里的陈述很多都是很难确证的或者基于主观判断的,所以最后结果总是能发现一些出入和不真实的描述。由此企业家和管理层有可能负起很大的或有责任和债务。

  出于这种顾虑,企业家和管理层最多只能保证在其所知的范围内,商业计划书没有包括实质性的误导信息,而财务预测在假设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是尽可能准确的。

  清算和套现优先权

  在西方国家创业投资公司一般是以优先股投资的,即使是以优先股投资,投资商也可以要求在企业溢价出售时有分享溢价部分的权利。由于优先股在中国暂时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投资商在以普通股投资时会要求在企业清算时优先获得补偿。此外,因为有些企业被收购时的作价会比当初投资时的融资后作价还要低,所以投资商还可以在条款中加进特别说明,要求把被收购也看成是清算。

  投资条款中还会有对企业原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尤其是对创始人股东和管理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这类投资条款包括:

  ■投资商有权要求在有第三方报价收购被投资企业时,只要投资商愿意,就必须接受收购方的报价,如果企业家这时不愿出售企业,他就必须以同样的价格回购投资商的股份。

  ■在投资商部分套现手中的股份时,企业的原股东最多只能套现与投资商同样多比例的股份。

  ■如果企业原股东拟向第三方转让股份,投资商有权选择按照同样的价格和同样的套现比例向第三方出让股份。

  如果企业家希望避免以后公司被他人收购,可以要求在协议书中明确优先购买权。特别是在投资商发现企业已经没有多少增长潜力的时候,他会强迫让企业清算或出售;而企业家往往依赖于企业的那份稳定的工资和福利,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即使企业不具备增长潜力,还是希望维持现状,这样双方就有可能产生矛盾。这时如果事先有回购协议,企业家就可以拿回控制权。

  回购条款

  投资商有时候会要求如果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没有被收购或上市的话,企业(或企业家自己)必须按约定的价格回购投资商的股份。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里还没有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的依据,一般是采用变通的办法以其他股东或外部投资人的名义受让股权,也可以是减少注册资本以股东撤资的方式让投资公司套现。

  即使企业能够在约定时间内上市,投资公司也可以定义一个成功的:IPO,并规定如果达不到成功的IPO的话,投资公司仍然有权要求企业回购投资商的股权。所谓成功的IPO就是企业上市后市值或股价要达到一个约定值。

  对于这一条条款,企业家可以在回购价格,回购款支付方式,以及所谓成功IPO的标准等方面与投资公司进行协商。企业家也可以要求投资商到一定期限的时候必须将优先股转为普通股或者向创始人股东出让其股权。

  股息或利息

  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都有固定比率的分红或利息。如果投资商要求按季度或按半年度分配优先股股息或债券利息,而企业认为需要保留资金用于企业发展,企业可以要求股息或利息仅在股票回购、公司清算、解散及终止营业时一并支付。

  费用承担

  关于融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审计、第三方咨询和尽职调查所发生的费用,比较公平的方法是双方约定各自承担己方发生的费用。

  如果投资商在条款清单里列明由融资企业在投资交易达成后承担相关费用。

  ■企业有理由向投资商明确费用承担应该有一个限额,超出限额部分由投资商自己承担。

  ■企业可以要求如果交易不能达成,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费用。但企业应该向投资商明确说明融资成功后需要支付给融资中介的费用或股份的数目与来源。

  排他性条款

  投资商可能会要求企业在签署该意向协议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与其他投资商洽谈投资。如果企业答应了这一条,投资商就不会有动力尽快完成尽职调查和投资手续;万一从签署条款清单到资金到账中间的时间拖得很长,企业就有可能陷入很被动的局面。企业应采取以下立场:

  ■企业为了提高融资成功的把握和与投资商讨价还价的筹码,不需要答应这一条,融资企业在还没有拿到钱之前,永远也不要停止从其他途径融资的努力。

  ■  退一步来说,企业最多只能答应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例如一个月)不与其他投资商达成任何协议。

  二、协助做好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就是对企业的历史数据和文档、管理人员的背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做一个全而深入的审核。尽职调查的目的是评估投资后的风险,同时也是为了能在投资后有针对性地提供增值服务。因此,投资商在初步的评估之后,如果对你的企业感兴趣,双方就投资条款也达成了一致意见,接下来他们就要做详尽的管理、市场、技术和财务审核验证。当然,尽职调查需双方预先同意。

  如果投资公司内部没有懂行的专业人士,他们也可能请外部的咨询顾问对市场和技术作一个评估。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一般要请专业的审计师来做,出一份专业的会计师审计报告,以汇总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会计政策。

  尽职调查的过程一般需要几个星期的时间,当然也有这样的投资家,他们对企业的技术和市场很了解,又有丰富的管理经验,这样只要几天仔细的现场调研就可以作出最终投资决定。

  如何对待尽职调查

  一份完美的商业计划书、一个精心准备的幻灯演示和富有感染力的表达能力,只能赢得投资商的兴趣和投资意向;但要最终获得资金,还需要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让投资商全面了解企业法律结构的演变历史、历史经营情况和发展预期、财务状况和盈利开支预测以及公司的内部管理状况;同时也要配合投资商向合作伙伴、客户和供应商了解企业的市场和资源,这样才能以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企业物有所值。

  投资商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会提出大量的问题,要求查验很多历史资料。这不但是企业证明自己的机会,也是企业发现自身问题、提高自我的机会。面对近乎繁琐的提问和查证,企业家需要心平气和的积极配合。

  尽职调查的内容

  尽职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这些方面:

  ■管理人员的背景调查

  ■市场评估

  ■销售和采购订单的完成情况

  ■环境评估

  ■生产运作系统

  ■管理信息系统(汇报体系)

  ■财务预测的方法及过去预测的准确性

  ■销售量及财务预测的假设前提

  ■财务报表、销售和采购票据的核实

  ■当前的现金、应收应付及债务状况

  ■贷款的可能性

  ■资产核查,库存和设备清单的核实

  ■工资福利和退休基金的安排

  ■租赁、销售、采购、雇佣等方面的合约

  ■潜在的法律纠纷

  尽职调查过程中,投资商不但会仔细参观企业,与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交谈,还会发给企业一份从几页到几十页不等的尽职调查清单,要求公司提供企业的历史变更、重大合同、财务报告、财务预测、各项细分的财务数据以及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技术及产品说明和成功案例分析等等。投资商可能还会咨询你的供应商、客户、律师和贷款银行,乃至管理人员过去的雇主和同事。他们甚至会去调查提供信息的有关人员,以证明提供的信息是否可靠。

  尽职调查需要提供的文件

  正规的创业投资公司在做尽职调查时可能要求企业提供下列文件:

  ■企业记录

  1.股东详细名单,包括内部职工股和代持股名单

  2.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章程及验资证明

  3.公司历史沿革、融资记录和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

  4.历史上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5.公司投资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关联企业

  6.特殊行业或产品的经营许可证明

  7.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件及租赁合同

  8.其他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文件

  9.内部工作程序手册

  10.专业认证证书(如ISO9000、GMP)

  11.商标、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12.非自主产权的技术许可、商标、专利及其他特许经营的授权使用证明文件

  13.过去五年的法律诉讼记录,以及公司股东未了诉讼情况的介绍

  ■财务记录

  14.对外借款及提供担保的记录与合同

  15.设备及其他资产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权益证明

  16.税收优惠证明及税务登记有关证明

  17.最近三年报税表

  18.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19.折旧计算方法表

  20.应收账款清单

  21.应付账款清单

  22.预付款清单

  23.存货清单

  24.固定资产清单

  25.贷款及借款清单

  26.保险购买记录

  27.今后的预算和销售预测

  ■相关机构及人事记录

  28.内部人事福利制度及奖罚方法

  29.大客户清单及联系方法

  30.大(或关键)供应商清单及联系方法

  31.高层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查询人

  32.员工聘用合同

  ■市场资料

  33.市场营销计划和预测

  34.重要的销售、代理及采购协议

  35.尚未完成的合同清单

  协助尽职调查

  为了加快融资进度、节省(投资商的)开支、避免因外部环境变化导致投资商中途改变投资意向,创业企业家最好能主动协助投资商,坦诚公开投资商需要知道的信息,免得他们花费时间精力去重复调查。

  ■不要过分包装

  企业为了融资,适当地包装自己无可非议,但是如果这种包装故意夸大成绩,把理想当作现实来介绍,企业家将自食其果。因为投资者一旦发现企业家对企业的介绍水分太多,对企业家必然产生不信任感,这种信任危机将导致公司融资的失败。如果企业在投资公司的调查过程中故意隐瞒信息或欺骗投资者,即使融资成功,也会埋下将来冲突的种子。

  ■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向投资商提交资料

  由于融资企业一般都会与多家投资商接洽,而且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也要提供相应材料,所以事先建立专门的资料库,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向投资商提交资料往往是必需的。这个负责人应该是了解公司全貌的人,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有会计和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有公司高层的授权;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提高效率,就公司的管理能力在投资者眼中留下良好的印象,另一方面也避免投资商与企业内部的人员多头接洽,造成口径不一。

  三、投资合同签置与资金到位

  尽职调查就是对企业的历史数据和文档、管理人员的背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做一个全而深入的审核。尽职调查的目的是评估投资后的风险,同时也是为了能在投资后有针对性地提供增值服务。因此,投资商在初步的评估之后,如果对你的企业感兴趣,双方就投资条款也达成了一致意见,接下来他们就要做详尽的管理、市场、技术和财务审核验证。当然,尽职调查需双方预先同意。

  如果投资公司内部没有懂行的专业人士,他们也可能请外部的咨询顾问对市场和技术作一个评估。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一般要请专业的审计师来做,出一份专业的会计师审计报告,以汇总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会计政策。

  尽职调查的过程一般需要几个星期的时间,当然也有这样的投资家,他们对企业的技术和市场很了解,又有丰富的管理经验,这样只要几天仔细的现场调研就可以作出最终投资决定。

  如何对待尽职调查

  一份完美的商业计划书、一个精心准备的幻灯演示和富有感染力的表达能力,只能赢得投资商的兴趣和投资意向;但要最终获得资金,还需要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让投资商全面了解企业法律结构的演变历史、历史经营情况和发展预期、财务状况和盈利开支预测以及公司的内部管理状况;同时也要配合投资商向合作伙伴、客户和供应商了解企业的市场和资源,这样才能以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企业物有所值。

  投资商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会提出大量的问题,要求查验很多历史资料。这不但是企业证明自己的机会,也是企业发现自身问题、提高自我的机会。面对近乎繁琐的提问和查证,企业家需要心平气和的积极配合。

  尽职调查的内容

  尽职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这些方面:

  ■管理人员的背景调查

  ■市场评估

  ■销售和采购订单的完成情况

  ■环境评估

  ■生产运作系统

  ■管理信息系统(汇报体系)

  ■财务预测的方法及过去预测的准确性

  ■销售量及财务预测的假设前提

  ■财务报表、销售和采购票据的核实

  ■当前的现金、应收应付及债务状况

  ■贷款的可能性

  ■资产核查,库存和设备清单的核实

  ■工资福利和退休基金的安排

  ■租赁、销售、采购、雇佣等方面的合约

  ■潜在的法律纠纷

  尽职调查过程中,投资商不但会仔细参观企业,与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交谈,还会发给企业一份从几页到几十页不等的尽职调查清单,要求公司提供企业的历史变更、重大合同、财务报告、财务预测、各项细分的财务数据以及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技术及产品说明和成功案例分析等等。投资商可能还会咨询你的供应商、客户、律师和贷款银行,乃至管理人员过去的雇主和同事。他们甚至会去调查提供信息的有关人员,以证明提供的信息是否可靠。

  尽职调查需要提供的文件

  正规的创业投资公司在做尽职调查时可能要求企业提供下列文件:

  ■企业记录

  1.股东详细名单,包括内部职工股和代持股名单

  2.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章程及验资证明

  3.公司历史沿革、融资记录和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

  4.历史上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5.公司投资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关联企业

  6.特殊行业或产品的经营许可证明

  7.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件及租赁合同

  8.其他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文件

  9.内部工作程序手册

  10.专业认证证书(如ISO9000、GMP)

  11.商标、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12.非自主产权的技术许可、商标、专利及其他特许经营的授权使用证明文件

  13.过去五年的法律诉讼记录,以及公司股东未了诉讼情况的介绍

  ■财务记录

  14.对外借款及提供担保的记录与合同

  15.设备及其他资产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权益证明

  16.税收优惠证明及税务登记有关证明

  17.最近三年报税表

  18.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19.折旧计算方法表

  20.应收账款清单

  21.应付账款清单

  22.预付款清单

  23.存货清单

  24.固定资产清单

  25.贷款及借款清单

  26.保险购买记录

  27.今后的预算和销售预测

  ■相关机构及人事记录

  28.内部人事福利制度及奖罚方法

  29.大客户清单及联系方法

  30.大(或关键)供应商清单及联系方法

  31.高层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查询人

  32.员工聘用合同

  ■市场资料

  33.市场营销计划和预测

  34.重要的销售、代理及采购协议

  35.尚未完成的合同清单

  协助尽职调查

  为了加快融资进度、节省(投资商的)开支、避免因外部环境变化导致投资商中途改变投资意向,创业企业家最好能主动协助投资商,坦诚公开投资商需要知道的信息,免得他们花费时间精力去重复调查。

  ■不要过分包装

  企业为了融资,适当地包装自己无可非议,但是如果这种包装故意夸大成绩,把理想当作现实来介绍,企业家将自食其果。因为投资者一旦发现企业家对企业的介绍水分太多,对企业家必然产生不信任感,这种信任危机将导致公司融资的失败。如果企业在投资公司的调查过程中故意隐瞒信息或欺骗投资者,即使融资成功,也会埋下将来冲突的种子。

  ■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向投资商提交资料

  由于融资企业一般都会与多家投资商接洽,而且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也要提供相应材料,所以事先建立专门的资料库,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向投资商提交资料往往是必需的。这个负责人应该是了解公司全貌的人,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有会计和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有公司高层的授权;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提高效率,就公司的管理能力在投资者眼中留下良好的印象,另一方面也避免投资商与企业内部的人员多头接洽,造成口径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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