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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面对出资不到位的股权转让是应如何维权

股权转让之后,受让人不仅享有原股东的权利,同时还应当承担原股东的义务,即概括承受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应当依据新的股东名册,召开股东会议,进行利润的分配,转让股东应当退出或部分退出公司,不得妨碍受让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以下举一案例说明。

原告b公司诉被告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案中,原告诉受让股权后发现,被告a公司作为发起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合同签订存在欺诈,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我们认为,原告与a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虽然存在瑕疵,但并不丧失其股权的可转让性。以股权未出资到位、存有瑕疵为由而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撤销是不能成立的。那么出资不到位的股权转让后,虽由转让方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受让人成为股东后是否应当承担出资的义务?在社会生活中,往往转让股东因经济原因无法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就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如果受让人知道转让股东出资不到位,其应当将股份款优先填补出资,剩余部分才支付给转让方;如果受让人不知转让股东出资不到位,其应当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再向转让方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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