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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5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2008年以前的福利费结余,按会计准则冲回如果改变了职工福利费的用途则应计入当期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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