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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核损争议,立案调解化解

2015年12月,李先生驾驶的摩托车与刘先生驾驶的小轿车在海淀区某道路上发生碰撞,导致两车损坏,摩托车受损严重。事故经交通队认定刘先生负全责。后李先生咨询了一家摩托车修理店,该修理店给出的修理费估价为7626元,李先生考虑到摩托车购买价仅为9000元,修理起来并不划算,于是在未修理车辆的情况下便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摩托车报废程序直接赔付其8740.91元。


本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之后,立案法官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保险公司安排定损员对李先生的摩托车进行定损,最终核定的修理损失为6350元。李先生认为该定损价过低,便自行对摩托车进行了修理,支出维修费7000余元。由于李先生擅自行维修的费用,若要确定维修费是否合理,必须由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合理性鉴定。考虑到春节临时,李先生已购买好返程车票,而双方差距也仅有几百元。经过法官主持调解,李先生放弃多余部分维修费主张,而保险公司则承诺在李先生返程前,将维修费直接汇入李先生银行卡内。最终,李先生依约获得赔偿款,按原定行程搭上返乡列车,与家人共度新春。


【法官提示】


对李先生而言,由于其自行维修,在保险公司并不认可维修数额的情况下,只能通过鉴定、评估的方式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金额是否合理。由于维修数额不大,而鉴定程序相对繁琐,耗时不说,李先生还需预缴数千元鉴定费用,一旦最终认定摩托车存在超范围修理,则可能还需承担相应鉴定费用。此外,春节临近,鉴定程序的启动还可能影响李先生的返乡计划。可见,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对李先生而言并不一定是最佳的解决方案。本案中,双方对争议金额仅差距几百元,经法官调解,李先生虽放弃了对差异款项的主张,但保险公司直接将款项汇入李先生账户,尽最大可能为李先生提供了便利,李先生也不必为此变更回乡计划,对于双方而言,均是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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