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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醉酒女子发生关系后,为消除痕迹,清洗女子隐私部位时
男子与醉酒女子发生关系后,为消除痕迹,清洗女子隐私部位时,女子惊醒,慌乱逃跑过程中,不慎掉入河里,男子看见女子沉入河底后离开。法院对本案有不同看法。(案件来源:裁判文书)

李兵和孟亮是朋友关系,两人天天在一起,无所事事,这天二人又骑摩托出来闲逛,碰见了时年19岁的孙丽和15岁的刘红,李兵说带孙丽和刘红去吃饭,孙丽、刘红同意了,几人就回到了李兵家。在回家途中,孟亮在超市买得一瓶“遂州八珍”牌泡酒和花生等食物。

四人来到李兵家后,开始吃饭,李兵、孟亮悄悄商量,要将孙丽和刘红灌醉后,实施奸淫。

很快,第一瓶酒就喝完了,可是刘红和孙丽并没有醉意,李兵从孟亮处拿钱又购买一瓶“丰谷”牌白酒,孙丽和刘红见时间不早了,想要回家,李兵威胁孙丽、刘红不准离开,哄骗二人继续喝酒。

当晚9时许,李东在外饮酒后回到家中,李兵将与孟亮商量的事告诉了李东,李东见刘红、孙丽长得很漂亮,人也年轻,也想参与进去,于是李东拿出100元给李兵再次购买了2瓶“丰谷”牌白酒。

酒买来后,李东、李兵、孟亮与孙丽、刘红一起继续喝酒。当饮至第四瓶酒时,刘红喝多了,想睡觉,李兵几人将刘红带到隔壁卧室,李东亦示意孟亮、李兵离开。

李东趁孙丽酒醉昏睡无力反抗之机脱去其衣裤,和孙丽发生了关系,李东害怕孙丽醒来后发现,就用清水清洗孙丽的隐私部位。

孙丽被冷水惊醒后,发现自己没穿衣服,随即知道了自己被性侵的事实,孙丽穿上衣服哭着跑出该房间。

李东的母亲陶某正好在门外窥看到该经过,进入房间打了李东一耳光,并叫李东将孙丽追回来。

李东遂追赶孙丽至屋后的河边,将孙丽抱住摸其胸部想再次奸淫,孙丽奋力反抗,并对李东说:”我要去公安局告你“。慌逃中,孙丽掉入2米深左右的河里,李东等待其沉水后离开。经鉴定,孙丽系溺水死亡,会阴部可见充血。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李东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人民法院确有不同意见。

本案的法律问题,李东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李东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李东没有推孙丽下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孙丽掉入河中时,李东没有拉住;李东不会游泳,所以没有救孙丽。公诉机关指控李东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

那么,首先,李东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李东在和孙丽发生关系时,孙丽已是呈醉酒昏睡状态,且其醒来后,逃出房间声称要报警的行为,也证实孙丽在案发时是不知反抗,在醒来后是奋力反抗,主观上不同意和李东发生关系,因此李东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其次,李东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呢?李东一直辩解自己并没有推孙丽下河,是孙丽自己在慌乱中不慎掉入河中的,自己不会游泳,无法救孙丽。

当时的案发现场也没有其他人,如果确实是李东将孙丽推入河中,那么李东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如李东所说,李东不存在杀害孙丽的故意,无法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未达到排他性、唯一性的标准,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最后,孙丽的死亡不是故意杀人行为,难道人就白死了吗?就没有人会为此受到处罚吗?当然不是,李东的行为虽然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是李东强奸孙丽后仍欲再次强奸,致孙丽掉入河中,李东无任何施救行为,亦未告诉他人帮助救人,对孙丽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应当对孙丽的死亡承担法律后果,符合“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最终,一审法院判处李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东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李东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改判李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对李东限制减刑。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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