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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检察:百色首例!隆林检察院就一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百色首例!

隆林检察院就一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5月25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环境资源案向该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查

2014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组织隆林各族自治县金钟山乡乌冲村那角屯村民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集资雇请挖掘机在属于广西金钟山黑颈长尾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地拓宽原有机耕路、开挖新公路,开挖林地面积共计13.28亩。经造林、评估预算,被非法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恢复绿化、种植的造林预算具体费用为:苗木655株,苗木费200元,种植需要的人工费为7171元。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开挖、拓宽公路,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6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15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为守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5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一种新的办案模式,是指检察机关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打击犯罪的同时,由同一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名义就案件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部分进行民事诉讼,以此来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守护生态环境,检察官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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