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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在行动】广西首例!南宁市检察院提起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2019年10月18日,南宁市检察院对某机电有限公司、南宁市某工具商行和马山县白山镇某五金店商业使用雷锋肖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这是全区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小贴士

《英雄烈士保护法》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

侵犯烈士雷锋肖像的店面招牌

南宁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机电有限公司在经营公司名下“陆军1号”系列机电产品时将雷锋肖像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并将产品提供给南宁市某工具商行马山县白山镇某五金店对外销售,马山县白山镇某五金店店面招牌还直接使用印有雷锋肖像的大幅背景图做为店面招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侵犯了烈士雷锋的肖像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为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经自治区检察院批准,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侵犯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

目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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