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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利:​促成善治——国内ODR平台发展之反思

导读

      2019年9月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支持下,互联网法治论坛在杭州召开。论坛以“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为主题,全国各地政产学研147人齐聚一堂,深入探讨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问题。

      本届论坛分为主旨发言和四个分论坛,其中四个分论坛共八个议题,我们将陆续推出每位分论坛嘉宾的精彩发言。

      第四分论坛下半场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蒋惠岭先生主持,与会嘉宾围绕“多元纠纷化解体系建设及ODR平台应用”的议题展开讨论。

      北明软件公司法律事业部总经理、ODR业务总监郭文利先生在发言中结合ODR平台在全国的应用现状,探讨了其发展的态势、面临的问题以及未来的方向等具体内容。

      以下是根据现场录音整理的发言内容。


促成善治

——国内ODR平台发展之反思

 北明软件公司法律事业部总经理、ODR业务总监

郭文利

     今天我要对ODR在全国的发展情况做一个介绍、对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做些思考,有一些想法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

      从国内ODR的发展态势来看,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成效显著。从区域布局来看,目前全国应该有20个省、市都已经覆盖,有的是全省范围开展,有的是以地市为基础展开试点,而且也已经辐射到香港特区,澳门特区也在筹划推进中。从运行成效来看,以浙江ODR为例,截至前天,智能咨询的数量是81万次,注册调解员有4.3万人,申请调解案件是57万,调解成功的案件是50万。

      第二,ODR在全国有一个融合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为协同化和类型化趋势。就协同化发展而言,目前ODR已经跟法院的人民法院网上立案系统、司法确认系统、微法院系统,还有司法厅的人民调解平台全部贯通。就类型化发展而言,除类似于浙江ODR等综合性ODR平台外,目前还有湖州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一体化平台、金融ODR、医疗ODR等。

      第三,现在ODR的功能已经比较丰富了,包括智能咨询、人工咨询、智能评估、在线调解、在线和解、在线磋商,在线司法确认、在线立案、个人投诉、集体投诉、邀请调解、异步调解、心理咨询、申请庇护、类案推送等都根据实践需要做了设置。

      第四、人工智能等科技因素在ODR平台中获得广泛应用,通过技术手段做好调解的辅助性工作。OCR图片识别结合知识图谱,可以给调解员智能推送所需法律法规、类案,提供专业知识辅助。区块链技术、IVR技术、人脸识别技术、生物活体验证技术、电子签名、文书自动生成技术、RPA等也都已经获得广泛应用。

      从现在发展的情况来看,国内ODR可能面临一些问题,主要是这四方面:

      其一,隐私保护和数据分享之间存在冲突。ODR的核心价值之一在于通过分享数据实现纠纷预防功能,但现在大家对隐私越来越关注。例如,港澳特区不允许登录ODR平台时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欧盟GDPR要求数据用完以后6个月之内必须删除。国务院相关部门也在牵头制定数据保护的条例。在做跨境ODR时,这一矛盾特别明显,目前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

      其二,ODR的标准规范创设缺乏。比如,一个好的ODR的标准、ODR数据采集的限度、ODR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等,目前制度供给不足。另外,在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审理规则方面,ODR的标准规范创设同样不足。例如,关于区块链证据的认定,尚未建立起适应区块链证据分布式、防篡改技术特性的快速认定规则,无法发挥区块链证据的优势。

      其三,平台的互通融合有待加强。一方面,各个ODR平台之间互联互通不够,各个平台之间都是信息孤岛;另一方面,ODR平台和其他智能平台之间对接不足,例如与智慧物业平台、智慧医疗平台、智慧金融平台。

      其四,ODR大数据预防的功能不足。ODR不仅在于解决纠纷,更在于预防纠纷,而现在更多时候,ODR仅仅是一个线上的解纷流程,ODR平台上的数据没有进一步反向告诉人们,哪些纠纷在哪些点容易发生,有什么规律,如何从源头上避免纠纷发生,没有发挥出ODR应有的作用。

      关于ODR的未来发展,我有五个方面的想法:

      第一,人工智能引领无人化调解。网络上的纠纷量太大,但很多网络纠纷是同质化的,法律关系很单一,这一块广州互联网法院已有探索,针对互联网金融纠纷、小额借款纠纷,把立案规则、审理规则前置,从源头规范,实现了批量立案、批量多元化解、批量审判。在未来,针对这些纠纷要充分发挥区块链智能合约的作用,实现无人化调解;还要开发Smart settle系统,对特定类型纠纷实现智能无人解纷。

      第二,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当中,ODR应该能够得到广泛应用。《新加坡公约》已经开放签署,它本身就是为了跨境的纠纷调解能够在其他国家得到执行,这为ODR的应用提供了制度基础。另外,跨境商事争议对商业秘密的要求更高,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的成本更高,而调解的过程、结果都要求保密,成本也相对低廉,有天然优势。关于跨境纠纷解决过程中对隐私、保密的刚性需求,目前,通过E法亭也都能很好解决。

      第三,要多类别的智能平台互联互通。国内ODR要加大力度,实现与智慧物业、智慧医疗等平台的互通,为这些平台提供后端服务,并因用户对前端平台的使用,增强ODR平台的使用黏性,提高ODR平台的个人申请率。

      第四,要实现标准规范引领发展。ODR的健康发展需要行业标准规范,比如要建立ODR建设标准规范、评估标准规范、数据安全规范、技术安全规范等等。

      第五,要实现数据应用与纠纷预防的更紧密结合,这是充分发挥ODR大数据预防价值的应有之义。利用ODR平台积累的大量的数据告诉人们纠纷发生的规律、节点、特性,做到精准预防,提前布局,这应该是我们未来ODR的一个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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