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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家】职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什么是职业年金?

  根据国务院2015年4月6日发布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规定,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具有强制性,不同于企业自愿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来源于单位和个人两部分,单位的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会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职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四部分组成,管理方式为个人账户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如需领取职业年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方可:

  1、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但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得再更改;

  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职业年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的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也就是说,除了夫妻双方对财产另有约定,或者财产本身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等明确为一方个人财产的以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其他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从资金来源上看,职业年金的主要来源是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的缴费基数为本人缴费工资,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因此,职业年金的来源与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密切相关。

  从本质上看,职业年金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职业年金应当属于养老保险金范畴,而养老保险金是国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主要生活费用,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递延的劳动报酬,具有工资属性。

  因此,就理论而言,职业年金具有工资属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职业年金只有在退休之后或出国(境)定居时才能领取,在退休前或出国(境)定居前只是一种期待利益,且职业年金兼具个人财产积累性质和国家保障个人基本生活的性质,因此又不能完全等同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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