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控能力,经区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制定《疫区返回人员和外来人员居家隔离观察管理办法》。 一、居家隔离对象 疫区返回人员、外地来(返)人员,尚未出现发热等呼吸道症状者。 二、隔离办法 上述人员应立即到所在社区(村)进行登记,同时主动自行居家隔离14天,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 三、基本措施 1.实施居家隔离观察时,指定医疗机构人员应当向居家隔离观察对象书面或口头告知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防控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居家隔离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居家隔离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观察期间不得外出,如必须外出需经隔离管理人员批准后,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方可。 3.纳入台账管理的重点人员施行强制居家隔离,由所在社区需对居家隔离人员实行24小时监管,全方位关注服务,公安部门进行定位监控。 4.强制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如不遵守相关规定,随意外出,造成潜在危险,拒不配合管理的,由公安部门配合疾控部门予以强制定点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并将个人信息提交银行、公安等部门,列入征信黑名单,按照规定将不再享受乘坐飞机、高铁、动车出行,办理信用卡等公共权利。 5.强制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应每天早、晚进行一次体温测量,隔离观察管理人员应每天掌握其健康状况,填写相关记录表格,并做好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 6.居家隔离观察期间,居家隔离者一旦出现发热、干咳、气促等异常临床症状时,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由负责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或送发热门诊。 7.居家隔离者应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常通风(每天房间要通风2-3次,每次15-20分钟),保持心情愉快,清淡饮食。 8.居家隔离观察期满时,如居家隔离者无异常情况,指定医疗机构人员应书面或口头告知其解除隔离观察。 9.居家隔离期间,其所在社区(村)应对居家隔离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便利。 10.居家隔离观察期间,应在门口显著位置张贴“医学居家观察”,被隔离观察人员对门及单元一楼相关人员为协管志愿服务人员,协助社区做好管理工作。 请镇、各街道办事处结合社区网格化管控要求,认真落实好、指导好居家隔离观察防控工作。 海勃湾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31日
来源:海勃湾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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