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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5岁男童小区喷泉触电身亡案谈普通人如何维权?

从5岁男童小区喷泉触电身亡案谈普通人如何维权?

 

作者 | 孙雁飞律师

公号 | lvshi20152015

 

在居民小区、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喷泉池触电、溺水事故多发,尤其是暑假期间,家长喜欢带着子女在这些公共场所避暑游玩,然而这样突发性的危险如何防范,除了提高安全意识,一旦遇到类似事件之后又改如何维权呢?本文将告诉您,掌握了正确的方法,维权之路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

 


作者观点:

 

此类案件原告如果从合同之债来主张,则需要注意从合同的约定中来寻求权利基础,尤其对于最后赔偿部分双方合同中是否有具体违约责任约定非常重要,这也是决定开发商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大小的关键,当然合同之债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支持也同样非常关键。原告如果从侵权之债来主张,则需要注意真正死亡原因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所负有的开发建设、维护义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侵权之债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得到支持是毫无疑问的。对于家长是否需要承担监护不利的责任,需要根据家长是否尽到了通常监护人的合理的监护义务来判定。




案情背景


2016年6月11日,郑州“山顶·御鑫城”小区西门口,一名5岁男童在喷泉池中疑似触电,不幸夭折。母亲救援时也受伤,幸而保命。此事在社交平台被持续刷屏,孩子安全教育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7月10日上午,大河报记者获悉,男童的父母已就此事提起民事诉讼,向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目前,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已受理。


一般呢,遇到这样的事情,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其实很简单,只要做到下面的三步就可以了:


第一步、查找法律规定;


第二步、查找相似案例;


第三步、区分事实和观点。


第一步:查找法律规定


我们从发生事件之后,第一反应肯定是得有人为此负责,案例中男童的父母是向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为什么要告这两方呢?法院能不能支持他们的请求呢?这些都需要从法律规定中找到答案。


谁起诉,起诉谁?


我们先检索主体,也就是说谁有权提起诉讼。五岁的男童疑似触电身亡后谁来主张赔偿?向谁主张?


关于主体身份这块,我们先检索《民法通则》的规定,通过检索可知《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从上面这些规定中我们得出第一个问题的答案,男童的权益由其父母来主张,即张女士夫妇。


起诉谁呢?


起诉谁这里的这个“谁”就是上面所说的“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么本案中谁是这个赔偿义务人呢?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我们向法院提出请求不是无缘无故的,也不是拍个脑袋想哪就哪的。人们常说的一句话:“有事实依据,有法律依据”说的就是这个理儿。


现在事实是5岁的男童在小区门口的喷泉池疑似触电身亡。那么就从这里找相关联的信息。小区门口的喷泉池?是属于谁的?谁对其负有所有权?谁有管理义务?疑似触电?首先可能还需要经过专家鉴定来确定男童死因到底是否是触电?电从哪里来?是喷泉设施漏电?还是其他原因?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查明的事实。


从一般人判断来说,小区门口的喷泉池,肯定是小区的嘛,小区是指谁?开发商啊!物业啊!能想到的就是这两家了,所以不找他们找谁呢?死因是不是触电?这点从张女士要救男童也失去知觉推断男童死因肯定不仅仅溺水。这些都是普通人的直觉,我们接下来找出依据来。


我们了解所有权信息及有没有物业的事情,需要从两部法律着手:《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


我们查到《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可见:小区的门口的喷泉池应当属于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这代表什么?我不能把所有业主都告上吧?


这时我们再看《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到这里我们终于明白为什么原告方律师会提交他们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他们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了吧。我们也找到维权依据,就像张女士夫妇主张的:“被告应当保证其开发建设的所有设施包括小区景观喷泉符合国家规范,并安装相应的触电保护装置以保证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河南山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做好小区景观设施的日常维护,并保证在用电设备没有工作时处于断电状态。两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对小区的喷泉用电疏于管理,导致设施漏电,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我们解读到两个判断:张女士认为有可能1、开发商所建设的公共设施不符合规范,不安全。2、物业公司没有尽到日常维护义务。这两个主张都是基于合同约定所提出。张女士认为两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就应该承担责任。所以张女士主张的是违约责任。在这里我们先不评价,先按照她的合同违约思路走下去。那么张女士提出主张了,物业公司也有反馈,他们认为:“家长的责任很大,是家长疏于监护才导致了悲剧发生,他们没有责任,因为正常人都知道喷泉池中去了不安全。”物业公司的这种说法到底在不在理呢?难道出了事情可以一句监护疏忽就把责任全推到家长身上么?


同样我们去查法律规定,关于家长监护责任在《民法通则》中是这样规定的: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从这条中我们无法直接得出结论。是不是监护疏忽导致男童身亡,是否监护人要担责任?我们认为应当看事实是否构成“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只有这个前提监护人才应当承担责任。


那么什么算不履行监护职责呢?这点可能需要通过生活常识来判断,也会涉及到自由裁量权的运用问题。正常的喷泉池处于停喷状态下是否有危险?水深多少?对5岁的男童是否能构成威胁?是否经常有可能出现漏电?这些都在考量范围内。张女士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尽到监护义务?这些都是问题。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需要更多的细节问题来判断。


那么走到这里我们的第一步查找法律规定算是完成了么?没有。我们仅仅找到了维权的依据,但是要维权是要向对方主张索赔数额的,这个数额是拍脑门出来的么?不是,这也是有依据的。


我们看到男童的父母向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


这些主张的项目及各项的数额是怎么来的呢?


我们检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有以下两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什么列出来第一部废止的呢,因为在我印象中有专门规定触电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于是先查出来一看,原来已经废止了,这就需要提醒注意,查到一个法规的时候需要核实一下它是否有效,如果用一个已经废止了的法规损失的可就大了去了。我们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这条里明确列明了受害人可以主张的费用明细项,当然后面条文里还有很多具体的每项规定。这个司法解释非常实用,建议大家都精读一下,普及自己的法律常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看到第十八条中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单独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张女士所主张的80万元中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


我们再去查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看看。这里要说明的也是在看某个法律规定时,一定要把全文上下联系着看,切忌仅仅针对某一条规定望文生义地理解。一般第一条规定都是该部法律规定的纲领性规定,特别重要。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我们可以跟这个案子联系起来,5岁男童的生命权的确受到了侵害,所以按道理说张女士的精神抚慰金请求应该是能得到支持的。


到这里,各位有没有感觉不对劲?没有是么?好我们回头看看,张女士主张描述是怎样的。她说:“两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对小区的喷泉用电疏于管理,导致设施漏电,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再结合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费缴费证明。这些都是证明原被告双方具有合同关系的证据啊。虽然报道中没有写明其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案由是怎么列明的,但是从其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来看,应该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合同纠纷下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或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关于什么是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说了,民事案由规定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法院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说白了,为了方便管理,为了分清此类案件与彼类案件而统一制定的一套分类方法,很多去法院自己立过案的当事人可能会有体会,之前自己写的诉状交给法官,为什么会被打回来,说缺案由,什么是案由啊?有的法官可能会给你指点逐字告诉你怎么写,有的因为不了解你的具体案情也无法告诉你该怎么选择,因为毕竟涉及到你的自身利益问题。这个问题呢,不用怕,仔细读读这个案由规定,肯定没有坏处,对于不会写不会选的人也不用担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说了不能因为没有案由就不给受理案件,在您选择错误的时候,法院会查明案件性质进行确定变更为正确的案由,但是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的就是,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什么是请求权竞合啊,就是你的事情按照这种法律上的理由可以主张,按照另外一种法律关系也可以主张。比如本文中这个案子就是这样。


还是回到张女士的主张里来,我们明显看到她主张的是合同上的违约赔偿。那我们去看看《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里有一章专门规定了违约责任。我们特别注意这章的以下三条规定。即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其实这就是关于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竞合问题。就是在你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你可以跟合同对方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按照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你的选择不同,决定了法院的审判依据不同,所获得的赔偿形式也有所不同。具体有什么区别呢?一般认为主张合同违约损失赔偿数额是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因为这不属于“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范畴。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通篇规定都不离侵权,所以我们在侵权损害赔偿中提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当然这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论,我们就不再多说了。


那么再从举证的角度看呢?这个案子是恰好我们的张女士是业主,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如果就是路过的路人甲呢?我没有这些合同就无法主张了么?这就是如果我们从侵权角度主张,该怎么提出诉讼请求和证据了。


要向对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需要将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因果关系这三件要素证实清楚。也就是第一有了客观的合法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本案中就是5岁男童在小区喷泉池中死亡。侵权行为是什么呢?这里有行为么?男童怀疑是自己玩水触电死的。谁也没碰他啊,哪里来的行为呢?这里这个行为就可以认定是水太深了,要么就是喷泉设备漏电了,管理人没有及时维修好的不作为的一种行为。是一种消极的行为,不是主动的行为。那么侵权结果呢是男童死亡。在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之间要要因果关系啊,那就是结果是由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也就是男童的死亡直接是由于喷泉水太深了溺水造成的;或者男童是由于喷泉设备漏电触电点击死亡的。只要把这其中一种证明了,就有了稳固的向责任人主张侵权责任的基础了。


这个案件里这些都证明全了么?还没有。恰恰缺的就是中间的因果关系。目前显示仅仅是疑似溺水或触电。所以说男童的死亡原因很重要。好了,前面通过大量的查询法律规定,让大家了解到一个案件的主张背后是有怎样多的法律规定做支持的。那么我们的三步才算是刚走了一步。


第二步,查找相似案例。


就是让我们找一下实际的真实的案例,来看看我们的查询和猜测到底对不对吧。


报道中也讲了,在居民小区、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喷泉池触电、溺水事故多发,已经在上海、武汉、泰州、北京等地造成不少人员伤亡。既然此类事件如此多发,我们就去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看有没有相似的案例。


怎么查呢?我们可以利用高级检索,结合前面查到的相关案由的知识,选取几个关键词。经过反复尝试,我通过触电|责任|物业|公共场所四个关键词查到了跟本案情形非常相似的十几份案例判决书:其中最相近的是: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驻马店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遂平县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遂平县电业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我们查找案例判决书应当有个前提明确,每个案例都是唯一的,都有其独有的细节情况在内,可参考,但不能生搬硬套,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案例只具有参考性,可以帮我们预测有哪些点没有预测到,帮我们了解各种情况的发生可能性。而且本文的分析也都是在新闻报道的那些内容基础上做出的,很多真实细节我们不掌握,所以如果有人想问这个案子的结果,目前谁也不知道,就是法官也得看到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并且查清所有事实之后才有判断。这也是律师为什么在接受咨询时不直接回答当事人案件能不能赢的原因。


话说回来,在读案例之时,所需要的这个前提须知,其实就是我们要说的第三步。


第三步:区分事实和观点。


什么是事实?什么是观点?我们为了更好地维权是需要事实更多还是观点更多?事实的分类很多。有自然事实,有法律事实。比如说我今天早上8点吃了两个包子。这就是普通事实。描述的都是客观的事情,没有任何一点有主观性。我们这里所说的是法律事实。什么是法律事实呢?就是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比如前面我说的普通事实貌似没有什么法律后果。变一下,如果是:我今天早上8点吃了两个在饭店里买的发霉的包子。这就是法律事实了。因为吃了发霉的包子有可能会产生法律后果,比如我食物中毒,然后就会依法向饭店索赔。同样法律事实也必须是客观的。如果是看起来像发霉的包子,就不是事实了。里面掺杂了主观判断。


观点是什么呢?是指一个人对某件事物的认识程度和他自己的分析结论。观点更多偏向感受或者能引起受众强烈情感反应的表达。一般情况下,大家都觉得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但其实不然。根据看待问题角度或立场的正确与否有以下两种情形:1、看待问题的角度或立场是正确的,这样产生的认识是正确的。2、看待问题的角度或立场不正确,由此产生的认识是不正确的,但是自己以为是正确的。


这样的区分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分清了事实和观点,你才能知道自己想表达的有没有准确地表达出去,很多种情况下,人们明明有理却得不到法律保护,不是法律不保护正义。回头想想有可能你的理在你的肚子里被你隐藏起来了,你说出去的都是你的观点和感受,恰恰那些能保护你权益的事实你一直不提,你不说谁知道呢?这怨谁呢?其实我前面分析过程中也不断强调了事实,那么现在回过去再看新闻报道,用这个方法试着分析一下,哪些是客观事实,哪些是观点吧,是不是有新的发现?


最后送给大家一张图,帮大家复习一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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