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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财政性资金补助会计核算之建议
            摘要:当前,随着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战略的持续推进,各行企业获得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和金额日益增长。其中,民航基金作为财政性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民航产业经济发展,协调地方区域平衡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所以全面、准确地掌握民航基金的会计处理原则,是做到民航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前提条件。本文针对机场行业的特点,以现行政策规定为依据,对于机场收到的民航基金的会计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民航基金 会计核算 民航产业发展
  随着我国民航运输的快速发展,为满足日益增加的客流量,各地方在不断新建、改扩建机场或是购置设施设备,其资金需求动辄上亿元。据统计,我国在“十二五”期间计划新建82个机场,开展109个机场的改扩建工程。为了支持机场发展,除机场企业自身筹措部分资金外,民航局以及地方政府也会根据政策安排一定比例的民航发展基金及地方配套资金。本文从民航基金发展历史出发,以国家现行会计政策为依据,对机场企业收到的财政性资金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了初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民航行业基金历史沿革
  在我国90年代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和民航基础管理建设费, 用来大力扶持民航业的建设。自1992年开征以来,民航基金主要用于机场基础设施建设,空管、信息设施设备改造,加强民航安全管理,以及专项用于应急救援、灾后恢复中间和推动民航普遍服务等,对于改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动民航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底,国务院批准将“一金一费”合并为“民航发展基金”,并在两项基金原有用途的基础上扩大适用范围,增加用于推动民航节能减排,支持通用航空、货运航空发展,加强持续安全能力建设,促进民航科技创新和教育进步等民航发展的滞后领域和薄弱环节。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民航基金收入规模也有了大幅提高,2013年我国民航基金收入231.26亿元,占中央政府基金的6% 。充裕的资金支持,对中国民航业的蓬勃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我国民航运输总量在7年间迅速攀升到2013年的673亿吨公里,平均每年增长率高达17%。在中央预算内资金投入有限的情况下,民航基金已成为民航建设和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因此,各民航企业作为基金的具体使用和核算单位,更应该重视基金的有效使用和合规核算。
  二、会计政策规范的财政性补助核算方法
  会计政策中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都分别对财政性资金的会计核算办法有明确的规定。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表明,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可以确认为国有资本公积,但是如果国家拨款时,文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可以作为企业或单位的收益处理;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可以作为企业负债处理。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财政性资金被分为两类:政府资本性投入和政府补助。政府资本性投入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计入国有资本公积;而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原则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三、民航发展基金规范的财政性补助会计核算方法
  在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时期,财政部、民航局历年来发布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38号)、《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1)59号)等文件规定,用于机场建设的民航基金计入资本公积,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费用性补贴资金应当作为企业当期收益处理。
  2012年财政部出台《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将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为民航发展基金,并在民航发展基金框架下陆续出台或修订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小机场补贴、安全能力建设资金、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等五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在上述资金管理办法中,除中小机场补贴明确规定计入当期收益外,其余专项资金均未见明确核算规定。
  四、在会计实操中存在的问题
  (一)文件描述不准确会造成判断差异
  从上述现行有关政策来看,各民航单位企业收到民航局或地方政府投入的财政性资金后,进行会计核算处理的关键点在于政府拨款时是否对拨款的权属做出规定,以此来判断该项投入是属于国家资本性投入还是政府补助。在会计实务具体核算中,会计人员只能依据民航基金的行业规定、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拨款通知等资料进行会计判断后作出账务处理,但是由于在民航局、发改委批复的立项文件及拨款通知中,对于资金来源的表述并不统一和明确。内容基本相同的建设项目,有的在投资来源中出现“资本金”的表述,有的出现“投资补助”的表述,有的直接就是“安排民航基金”。这样的资金来源表述不一致,会给会计人员做出具体核算时带来较大的困扰。
  (二)核算差异会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自2002年民航业开始属地化改革以来,机场管理权和经营权回归地方政府后,各地对机场进行了企业化改制,组建了一批跨省市,或省级机场集团,对区域内支干线机场进行统一管理。同时,也随着国家逐渐放宽对外国资本、民营资本涉入国家基础设施领域的限制,机场投资者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一批国际知名机场和航空公司纷纷与国内机场合作经营,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参与了中国机场的发展运营。但是,由于机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属性,政府对机场的投入并不会因民营资本、外资的进入而减少或退出,所以对这些基金的会计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如果将该资金计入资本公积,意味着国家作为出资者仍保留这部分资金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如果这部分资金长期在资本公积科目里,会导致其虽然名义上是国家资本金,但是部分资金物化后创造的利润实际被原股东所占有了。其次,如果将该资金计入收益,这部分资金就会通过当期收益进入未分配利润,变为权利投资者所有,在盈利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股利分配转到投资者手中。
  五、对于机场财政性资金会计核算的几点建议
  国家相关部门应在符合《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原则的前提下,对民航发展基金及其一系列专项资金的核算予以明确或出台指导意见。而各级政府部门在项目立项文件及拨款通知或类似文件中应尽可能明确拨款的性质,以便企业能做出正确判断。从民航发展基金的使用用途上来看,地方机场建设项目资金、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三项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出资或投资补助计入“资本公积”较为合适;而贷款贴息、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小机场补贴、安全能力建设资金、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五项专项资金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比较合适。
  2002年中国民航行业实现政企分开,从大的格局上已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管理体制,市场机制在引导企业经营发展方面起到基础性作用。但同时,民航基金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发挥宏观调控的手段,在促进业内区域持续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化和民航企业投资多元化的发展,行业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下,进一步明确基金的会计核算原则,从而真正做到民航基金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参考文献:
  [1]《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38号)
  [2]《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8号)
  [3]《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1号)
  [4]《机场管理建设费用于地方机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08〕19号)
  [5]《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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