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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义县2017年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征地拆迁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崇府办字〔2017〕10号 

关于印发《崇义县2017年重点工程和重大

项目征地拆迁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各单位:

《崇义县2017年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征地拆迁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2日 

 

崇义县2017年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征地拆迁

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崇义县2017年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进一步明确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结合县城规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是指被征收人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独自使用的以出让或划拔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征收零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货币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其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房管局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征地拆迁指挥部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城建局、财政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征收补偿实施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实

际使用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自愿向征收部门提出货币化补偿安置申请,并填写《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申请表》,经被征收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宣传发动。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调查登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予以公开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公告。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崇义县人民政府发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公告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搬迁期限及过渡安置费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五)搬迁交房、发放补偿资金。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发放补偿资金,同时收回权属证书。

(六)发放补助、奖励资金。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交房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发放奖励资金。

(七)过渡与安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补偿协议的约定给予过渡安置费。

(八)注销权属证书,资料归档。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将收回的权属证书移交相关部门注销,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资料,按户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条  征收补偿方式

对申请征收的房屋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过渡安置补偿及奖励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第六条  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价值补偿

1.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崇义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公告之日起60天内。

2.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崇义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公告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安置费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崇义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或者有其他情况的,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处理。

3.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文件规定执行,补偿标准按照同类地段的住宅和杂间分类计算评估价格,具体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该评估价为房地合一的综合价格(包含房屋、房屋所占的土地、房屋内部设施、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价格),不再进行其他补偿。

4.补偿支付期限。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搬迁及交来产权证书后30日内由征收人一次性将房屋补偿费给付被征收人。

(二)搬迁及临时过渡安置补偿

1.搬迁交房期限。被征收人需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0日内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腾退搬迁。

2.房屋搬迁过渡方式。房屋搬迁过渡方式采取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搬迁补偿费、过渡安置补偿费的办法,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搬迁和过渡问题。

3.补偿标准。(1)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人房屋累计建筑面积1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偿费。(2)过渡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人房屋累计建筑面积8元/㎡·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过渡安置补偿费。

第七条  签约与搬迁奖励

(一)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2017年1月31日前与征收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60元/㎡,按照宗地评估地价的10%给予奖励;在2017年2月28日前与征收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40元/㎡,按照宗地评估地价的8%给予奖励;在2017年3月31日前与征收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30元/㎡,按照宗地评估地价的5%给予奖励。超过奖励期限的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崇义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在10日内完成搬迁交房,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100元/㎡,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三)其它奖励。被征收人在搬迁交房后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注销的,两证齐全的按照500元/户进行奖励,只有一证的按照200元/户进行奖励。

第八条  土地和房屋建筑合法性认定

(一)被征收人房屋和土地等情况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情况进行认定。被征收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由县征地拆迁指挥部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城建局、房管局等相关单位调阅原始档案资料予以认定;被征收人对房屋和土地面积存在异议的,由测绘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和《赣州市房产面积计算规则》(赣房字〔2014〕69号)文件规定重新测绘予以认定。

(二)因房屋产权实际发生转移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经调查确认,有房屋转让协议或证明并无异议的,对实际所有人进行征收补偿。

(三)征收公告发布后在房屋改造范围内实施抢搭抢建、扩建、改建及装修等改变房屋现状的,不予补偿安置;对原来已经形成的自行搭建房屋、厨房、厕所、简易柴棚间等违法违章建筑需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到位,不予补偿安置。

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申报。房屋征收部门公开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后,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可到房屋征收部门报名。

(二)资格审核。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被征收人代表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下,对申报参加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核,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并经审核合格的,作为入围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入围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入围的评估机构。

(三)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协商一致的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申请评估的被征收户,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评估机构;如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仍不能确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抽签或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评估机构。公证部门对选择评估机构过程进行依法公证,并当场宣布结果、出示结果公证书。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开展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条  保障与监督

(一)政府及房屋征收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崇义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信访举报电子邮箱及网络投诉平台,负责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五)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六)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一)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并补偿到位后,视为房屋被依法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处置。

(二)征收范围内涉及各类公共管线的迁移,由各管线产权单位自行负责;对被征收人原已独立安装的水、电、气、网络、有线电视等迁移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水、电、气、网络、有线电视等相关部门除按照规定收取迁移费用外,不得向被征收人收取其它费用。

(三)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需与抵押权人协商,先行清偿债务或者另设抵押权,协商不成的采取公证提存的方式处理。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申请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因故不到场的可以公证委托代理人持相关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到场签订。

(五)申请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行为的,由申请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自行与承租人协商解决有关租赁问题,征收实施单位不予另行补偿安置。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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