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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与评论:作为法律概念的“承包”

“承包”种种

“承包”是一种经营管理模式。在不同的法律语境下,“承包”这一广泛使用的概念具有不同内涵与外延,不同的承包合同决定了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1、农村土地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的承包经营。《物权法》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合同明显不同于其它债权性质的承包合同。

2、建设工程承包

建设工程承包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此处的“承包”,其实质是“承揽”。

3、企业承包经营

承包经营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国家为搞活企业,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率先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推行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承包经营是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管理制度。也就是说,企业承包经营首先是一种经济领域的改革实践和制度创新,然后才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进入法律视界。

当然,对于承包的法律性质,至今尚无定论。

一般说来,承包经营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内部承包,一类是外部承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认为:“企业承包,有些是内部承包,有些是外部承包,两者情况有所不同,适用法律应有所区别,对于外部承包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至于内部职工的承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关于内部承包,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可为代表。他认为:“企业内部实行生产责任制,由企业及企业的车间与工人之间订立责任制合同,这些都只是企业内部的管理措施,是一种生产管理手段,当事人之间仍然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应属于劳动法等法律调整,不应当受合同法调整。”

专家所做学理解说为行政部门所认可。

劳动部劳险字[199227号《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指出:“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但承包经营合同显然又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劳动部劳办发[1993]224号《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指出:“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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