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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律师费,另一方可以要求补偿吗?

编者说:

离婚时,一方委托专业的离婚律师为其提供帮助,这样做无可厚非。但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律师费,另一方可以要求补偿吗?

案例一:钟某、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10575号

本情况

钟某与朱某曾经为夫妻关系。朱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朱某于2019年2月1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钟某、朱某离婚。此后,朱某再于2020年1月16日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准许钟某、朱某离婚。其后,钟某不服上诉,认为朱某的律师费不应作为家庭开支。为诉讼离婚而产生的律师费,并非是为了家庭而支出的费用,而是朱某为争取自己最大利益的目的而支出的费用,其所争取的利益将转变为其个人财产,并非为家庭财产增值而付出。不能因为朱某聘请了律师,钟某没有聘请律师,而要求钟某为朱某负担一半的律师费。

在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期间,朱某支付律师费9.5万元。

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朱某此期间支付的离婚律师费95000元,由于钟某、朱某就离婚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故只能进行诉讼离婚,考虑到钟某、朱某离婚需处理的财产及债务分割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而朱某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对于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了解有限,在此情形下其聘请专业律师处理离婚问题也属合理,故一审法院认为离婚案件律师费的支出也属于合理支出,可在房屋出售款中进行扣除。

案例二:王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4962号

本情况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2月2日王某与张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王某于当年3月5日起诉离婚。诉讼中,张某主张分割王某于2018年4月26日现金支取的31000元,王某称该笔金系用于支付离婚诉讼的律师费,并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支付的31000元律师费应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该款项中其应当给张某补偿款15500元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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