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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人必备财务知识
之四非公开发行股份印花税缴纳
关于印花税问题其实大家对股票交易印花税还是比较熟悉的,因为炒股的人都懂,是卖方按照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但是非公开发行应该如何缴纳印花税,由谁来缴纳呢?非公开取得的股份在进行交易时是按照股票交易的规则缴纳印花税呢,还是按照股权交易的规则缴纳印花税呢,这个可能大家就有点疑惑了。如果把这个题目变得更复杂一点,如果非公开还涉及非货币资产以及股权交易,那又如何缴纳印花税呢,尤其是借壳和重大资产重组当中会涉及复杂的交易,到底应该按照哪个税目来进行印花税的完税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4〕46号、财税〔2014〕47号,明确了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
在A、B股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对公司制企业而言,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其是否在证券交易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区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这些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到底是缴纳印花税呢?还是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区分两种情形
一般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由转让双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政策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同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规定: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颁布《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首先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缴纳。
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1‰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规定,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股权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移不视同股票买卖。
对于非公开发行,更多是一种股权投资行为,由受让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适用“记载资金帐簿”税目缴纳印花税。
而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因此应当适用上市公司方面缴纳印花税,对于获得股份一方的话,要看获得的方式是直接现金取得,还是通过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取得,如果是非货币交易的方式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应当由转让双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如果直接是现金方式取得无需缴纳印花税,当发生股权转让是,需要区分场内交易还是场外交易,如果是场内交易适用股票交易印花税,如果场外交易适用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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