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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例:白条列支成本定偷税

纳税人识别号 914***FPU7P

纳税人名称 玉林市***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玉市税一稽 罚 〔2023〕 7 号

案件名称 玉林市***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一)印花税

经检查核实你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根据应税合同,2021年签订购销合同购进农业机械1,882,600.00元,销售农业机械3,068,000.00元,计税金额共计4,950,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及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2021年少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1,485.20元。

(二)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营业收入4,494,799.43元,营业成本2,254,004.23元,利润总额1,779,994.23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2,539.42元,应纳税所得额1,767,454.81元,税率25%,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民族自治地区地方部分减免,实际应纳所得税额61,047.29元。经检查具体调整项目如下:

1、白条列支营业成本

经检查核实:你公司在“库存商品”科目中用白条列支结转营业成本,分别在2021年6月30日7号凭证暂估入库511,394.47元、2021年12月31日5号凭证暂估入库440,000.00元,共计列支951,394.47元。会计分录为,借:库存商品,贷:现金或应付账款,已在2021年12月全部结转成本到本年利润科目,并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中已作纳税申报,未向玉林市玉州区税务局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次检查应调减2021年营业成本951,394.47元,2021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51,394.47元。 

2、经查实你公司2021年应补缴印花税1,485.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查补的应补缴印花税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则应调增税金及附加费用1,485.2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485.20元。

综上所述,你公司2021年度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767,454.81元,经过检查核实你公司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717,364.08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税乎网www.taxhu.com注:官方披露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2021年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印花税1,485.2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4,596.00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行为定性为偷税,偷税金额为56,081.20元,处以偷税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8,040.60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6-20 处罚截止期 2023-07-0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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