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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政丨营改增再发十条征管新措施


4月20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举行新闻通报会,介绍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营改增工作新措施、便民办税新举措、实施联合惩戒、开展税收执法大督察等情况。


营改增
增效剂
再发十条征管新措施


大力度减税的营改增,如何让企业更“有感”?这也是今年继续深化这项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即针对试点纳税人的需求进行“优化”。对此,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表示,近日税务总局再出台十条新措施。

一方面,明确政策口径,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比如,明确了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统一园林绿化行业政策执行口径。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允许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进一步减轻建筑企业税收负担。明确了建筑企业内部分包模式中的纳税主体和发票开具抵扣问题,帮助纳税人消除潜在涉税风险,为纳税人正常开展经营提供宽松的税收管理环境。

再如,明确了电梯企业安装服务的计税方式。也就是说,电梯企业销售电梯并提供安装服务,和客户别处采购电梯后委托其安装,安装服务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时,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计税。

另一方面,简化征管流程,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比如,缩短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时限。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纳税人,申请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由此前20个工作日内办结,提速至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

再如,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由住宿业和鉴证咨询业扩大至建筑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时,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林枫介绍说。


新证亮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期由开具之日起180日改为360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也改为开具之日起360日稽查比对;

2、营改增前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明确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4、建筑企业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与发包方直接结算,可由第三方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发包方可抵扣。

5、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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