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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17]99号文来得正是时候



税总发[2017]99文来得正是时候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以下简称“税总发[2017]99号文”),颁布了九项措施,力求切实解决建筑企业取得抵扣凭证有难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有障碍、异地施工预缴税款有困难等方面问题,为建筑行业的发展营造更有利的税收环境,可谓来得正是时候

一、严禁强制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下发以后,有些地方(包括某些地方政府)认为动了自己的奶酪,减少了地方财政收入,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必须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外地建筑企业的营改增红利被蚕食,怨声载道。对此诟病,税总发[2017]99号文断喝: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税总发[2017]99号文这个尚方宝剑能否治好此病症还有待观察,建筑企业也应积极和地方政府沟通协调,争取主动。

二、增设专用发票代开点,强化对建筑材料销售企业的税收检查

砂土石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建筑企业最头疼的事,是个老大难问题。早在去年全面营改增之初,国家税务总局就要求各地增设砂土石料专用发票代开点,这次三部门又发文明确要求税务部门要在建材市场、大型工程项目部等地增设专用发票代开点,为砂土石料销售企业、临时经营企业及建筑材料零售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提供便利,不断提高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材料获得专用发票的比例。为了使销售砂土石料等企业能够主动开专票,税总发[2017]99号文还明确了配套措施,强化对建筑材料销售企业的税收检查,可见对建筑企业的支持力度。税总发[2017]99号文要求各地税务部门要强化对砂土石料等建筑材料销售企业的税收检查,及时处理建筑材料销售企业拒绝开票、加价开票等违规行为,发现建筑材料销售企业通过不开发票隐瞒收入偷税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顺便提醒砂土石料等建筑材料销售企业注意了,老实做人,依法办事,避免中枪!

三、进一步明确财税[2017]58号第一条一律适用简易计税

税总发[2017]99号文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同时要求税务部门必须通知到每一个建筑企业和相关建设单位。这样既解决了实务中使用税率的争议,也扭转了建筑企业在合同签订中被要求开具11%专票的被动。

国家税务总局还谆谆告诫告诫各地税务部门:要深刻领会现行建筑行业各项政策措施出台的意图,盯紧抓牢已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税收减免、简易计税等各类政策安排必须严格落实到位。尤其是简易计税政策,各地理解不一,例如对甲供材要求比例问题等,其实建筑企业实行简易计税并不必然使整体税收金额减少,大家考虑一下就会明白,不再赘言。

四、规范企业管理,细化工程总承包合同

税在业务流程中产生,因此建筑企业尤其是中小建筑企业要从供应商筛选、内控机制建设、采购合同规范等方面完善流程,细化工程总承包合同,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切实降低税负。

五、整合经营业务,避免经营风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税务部门将要对增值税缴纳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方不一致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因此,建筑企业要提前做好准备,整合经营业务信息,完备合法经营证据链,避免有不法业务带来的风险。

营改增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建筑行业非常重视,相继出台了利好建筑企业的税收政策,税总发[2017]99号文又给出了保障措施,下面就看建筑行业纳税人的了。道路不平坦,但前途光明已现!

齐洪涛   

20171011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

税总发[2017]9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建设局、财务局:

建筑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以来,通过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妥善解决了原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顺利实现了税制平稳转换,为建筑行业的发展营造了更为有利的税收环境。近期部分企业反映,试点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中富税务1] 取得抵扣凭证有难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有障碍、异地施工预缴税款有困难等方面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相关工作,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更好发挥税制改革对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

()持续开展宣传辅导。各级财税部门要将建筑行业,特别是中小建筑企业作为下一步政策辅导的重点,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提高对增值税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引导企业更充分地享受各类政策安排和优化服务措施,更好地适应新税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培训工作的专业指导,协调整合培训资源,积极为建筑业纳税人的培训、辅导等工作创造条件。

()进一步优化发票代开服务。各地税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建材市场、大型工程项目部等地增设专用发票代开点,为砂土石料销售企业、临时经营企业及建筑材料零售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提供便利,不断提高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材料获得专用发票的比例。

()切实保证政策措施落地。各地税务部门要深刻领会现行建筑行业各项政策措施出台的意图盯紧抓牢已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税收减免、简易计税等各类政策安排必须严格落实到位。特别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必须通知到每一个建筑企业和相关建设单位,确保建筑企业“应享尽享”,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二、规范市场行为,强化合规意识

()严格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各地税务部门要强化对砂土石料等建筑材料销售企业的税收检查及时处理建筑材料销售企业拒绝开票、加价开票等违规行为,发现建筑材料销售企业通过不开发票隐瞒收入偷税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税收征管数据,对于增值税缴纳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方不一致的工程项目,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积极引导企业规范管理。引导建筑企业从供应商筛选、内控机制建设、采购合同规范等方面完善流程,规范采购渠道和财务管理,提高进项税抵扣比例,合理降低税务负担,以营改增试点推动建筑企业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经营水平。

()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企业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细化工程总承包合同,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合同各方要合理运用市场机制分享改革带来的减税红利,实现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成效的最大化。

()大力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

三、注重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是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建筑行业各相关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主动联系政府、服务企业、促进行业自律,协助政府部门改善对建筑行业的管理,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建筑企业的诉求和行业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切实加强部门配合。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涉及面广,利益调整深刻,各地税务、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部门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确保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持续平稳运行。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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