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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到底是个什么鬼?


最近影视业税务自查闹的沸沸扬扬,影视业各个行业协会纷纷与税务机关沟通,希望能够为从业者争取“宽大处理”。


纵观影视业本次风暴的“罪恶根源”,其实不是所谓的“阴阳合同”而是广大群众不甚了解的“核定征收”。


最近很多公众号都发文把核定征收钉在了“耻辱架”上,说影视工作室是享受了核定征收这种不合规的“税收优惠”造成了今天大面积补税的局面。


核定征收到底是个什么鬼?是不合法手段?是税收优惠?其实都不是。核定征收是税收征管法里明确提到的一种征管方式。请注意,税收征管法是法律,与刑法、民法的法律级次是一样的。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核定征收其实是相对于查账征收而言的另外一种征税方式。由征管法三十五条可见,在对纳税人无法进行查账征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力使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税。用通俗一点的话讲,税务机关不认可纳税人提供的财务数据,就直接核定一个应纳税所得额,然后纳税人按照核定的数额交税。


这么说起来,核定征收完全是税务机关有主动权的事情,为什么现在反倒说影视业需要补税呢?难道不是你让我按照多少交,我就按照多少交了吗?


问题出在哪里?出在如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上。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核定利润率。影视工作室的法律形式一般都是个人独资企业,在税务上是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以5%到35%的累进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影视工作室)的生产经营所得是用总收入乘以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得出的。服务业的核定利润率一般是10%-30%,基本上影视工作室的核定利润率都是10%。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个影视工作室的年收入是1000万(不考虑流转税影响)按照10%的核定利润率,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是100万(1000万X10%),100万对应的税档是35%,因此这个艺人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35万。TA的实际税负是3.5%。这个实际税负比一般工薪阶层的实际税负要低太多了。


看上去影视工作室都是合法纳税了,但从税负公平的角度为什么显得这么不合理。因为核定征收这种方法在某种程度上被滥用了。显然,某些收入畸高的艺人,其实际的利润率远不止10%,如果其名下的工作室都按照10%核定利润是不合理的。但是我们的核定征收政策在制定之初肯定是为了那些类似于个体工商户的个体经营者设计的,这些个体经营者没有准确核算自己成本费用的能力,收入也不是很高,因此核定利润率在10%-30%是合理的。但是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个方法被很多地方作为招商的手段,吸引的大量的影视从业人员,合法享受了“税收法规红利”,使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荡然无存。


范冰冰的事件发生以后,税务机关迅速做出反应,要求影视行业自查自纠,尽快补缴税款。当然影视行业除了由于核定征收造成的“显失公平”外,还可能有其他需要补缴的情况(比如阴阳合同)。但仅就核定征收造成的税收不平衡而言,要怎么补缴?


从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中我们了解到,税务机关要求影视业工作室以过去三年收入的70%,按照劳务收入性质(税率为20%、30%或40%)补缴个人所得税。这个70%相当于给了一个“7折优惠”;按照劳务来交税,是将原本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收入性质调整成了劳务所得。上述处理方式体现了税务机关的潜台词:首先,影视行业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将收入性质“巧妙”的隐匿了;其次,影视行业工作室利用核定征收政策较低的核定利润率;总之,影视行业利用了现有的政策为自己谋求了不当税收利益。


上述的处理方式顺应了民心民意,看起来颇为合理。但是,所有对于不当税收利益以及税务政策滥用的调整其实都需要有税法依据。也就是需要在税收法律中有一个一般反避税条款。这个条款已经出现在了2019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个税法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上述条款在新个税法以前的个税法规中是没有的,使得目前这种补缴的处理方式显得合理但不完全“合法”。这也就是引起影视业诸多反弹的重要原因。艺人们认为当初是在合法的前提下适用的核定征收,并无违法之处,现在要求补税是很“冤枉的”。


作为纳税人还是希望拥有一个稳定的税收政策环境,并且希望所有的征收以及处罚都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在倡导税收法定的今天,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而不是“运动式”的“清算”某个行业,以杀富济贫的心态顺应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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