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暂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始末
-通俗解读财税【2018】137号
量能课税是税收的重要原则之一,主要是指依据纳税人实际的承受能力,制定税收政策、实行合理税负。从本质上说,量能课税体现的是税收的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如果对负税能力较差的纳税人课税过重,既有违税收公平,也无法做到税收工作的效率。
通俗来讲,股票属于股权的一种量化的表现形式。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的,我们一般称之为股民;持有大量原始股的企业老板,我们一般称之为股东。
股民购买股票多数属于短期投资行为,希望获取的是短期买卖差价;股东看重的是企业成长带来的长期收益和股息分红。
当然,二者的区别并不绝对,笔者有朋友,因为购买了47块的中石油而长期的“倒地装死”,属于典型的炒股炒成股东。
一是由于股民和股东的负税能力不同,二是为了鼓励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三是由于我国转让财产所得未使用综合征收,股市赔了钱不能抵税,赚钱要交税确实也不公平。
所以,基于以上三点考虑,我国对于股东转让股权是课税的;而对股民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差价,给予了免税待遇(财税字﹝1998﹞61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既往的税收政策在这方面的逻辑是清晰的,股权和上市公司股票的界限也是明确的,除限售股(原始股)征免政策之外,一直未有较大风波。
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原有的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档次太高,众多小企业无法企及,所以“新三板”应运而生。
对于这个夹在一般股权和上市公司股票之间的新生事物,是按照股权征税、还是按照上市公司股票免税,税法一直未予明确。2013年国发﹝2013﹞49号曾对新三板作出原则性规定,但财政和税务部门无政策落地,新三板也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上市公司股票。
我国股权转让的税收管理过去相对粗糙,矛盾最初并不尖锐,但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税务机关开始关注新三板交易数据,2017年下半年开始,多地传开始出征收新三板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新闻,随后资本市场反应剧烈,证券部门紧急与税务部门开展沟通,暂缓个人的追缴工作。
问题总要正面解决,于是我们便迎来了《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政策的核心内容可以总结成一句话:新三板的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民免税,股东征税。
时间以2018年11月1日为分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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