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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19日正式公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这两部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新规将于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围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保证服务方式、业务规模与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相适应。

  《暂行规定》强调客户有签约后悔权。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客户可以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解除协议。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向客户提示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禁止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顾问服务费用。

  规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关键,是保证独立性和公平性,防范利益冲突。《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要求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合规、客观、专业、审慎,不受外部干涉,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应当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

  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不得将报告的内容或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和人员,也不得优先提供给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特定对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研究部门或子公司,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及相关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证监会还就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分析师注册管理、规范利用软件工具等载体提供证券投资建议及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参与媒体证券节目等问题做出相关规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两个规定明确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基本形式,确立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基本业务规范,解决了证券投资咨询领域的若干现实问题,对于促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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