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锡镇,男,九三学社社员,本科学历,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阳市优秀律师,沈阳市皇姑区政协委员。
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日前,省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4章27条,并向全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印发了《意见》的通知。
《意见》第一章对正确把握犯罪构成情节作出规定。明确指出全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解释》相关规定,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在犯罪构成情节上,在量刑处罚上,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对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从轻处罚情节,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均做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第二章对移送程序作出规定。明确指出执行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发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对符合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制作案情移送函,将相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公安机关。本章对执行法院应当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作出明确列举: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主体信息的证据材料、证明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等。
《意见》第三章对管辖权限作出规定。明确指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被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执行案件中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由实施执行的法院所在地的基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铁路法院执行的案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铁路基层公安机关、铁路基层检察院、铁路基层法院管辖。此外,本章针对执行法院移送以及申请执行人自行报案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的受理程序、受理期限做出了相应规定。同时,还针对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情形、相应程序、相应期限以及人民法院提请检察院监督均作出了明确说明。
本次《意见》的出台,进一步表明了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坚定态度和决心,同时进一步指导全省各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准确高效地打击拒执行为,形成了对拒执行为的强大威慑力。充分发挥了刑事制裁措施在提升执行工作权威、推动解决执行难、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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