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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等省取消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关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是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全国情况不一,有的要办、有的不需办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早在2006年11月17日《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园林绿化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建质安函[2006]136号)中就明确指出:鉴于园林绿化企业不属于上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调整的“建筑施工企业”范围(不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中规定的资质序列内),因此不必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由于各省市情况不同,目前执行口径不一,有的省份已取消许可制度的,而有的省份则严格要求园林施工企业必须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取消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文件如下:

据悉,暂停或取消“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地区除了山东以外,还有广东省、安徽省、云南省、福建省、河北省、黑龙江省等。

延伸阅读1:

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园林绿化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建质安函[2006]136号

广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园林绿化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建管字[2006]14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的规定:“除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均应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鉴于园林绿化企业不属于上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调整的“建筑施工企业”范围(不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中规定的资质序列内),因此不必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此复。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延伸阅读2:

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除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均应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巡查,因安全生产问题对同一企业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二级以上(含二次)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跨省施工的,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复核违法违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四、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发生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到事故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扣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发生事故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埠发生伤亡事故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询问笔录)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书面通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六、除暂扣、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实施外,其余种类的行政处罚仍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包括对在本省施工的外埠企业)。

七、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严格审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情况。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分包企业,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罚。

八、各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机制,于每季度第一周通过本机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情况,并及时通报暂扣、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同时,要按规定及时通过网络将上述各项信息向建设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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