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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较为突出的特点是专业性强,事实认定往往涉及专门性、技术性问题,如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需要借助司法鉴定的比例更高。是否需要鉴定、实施何种鉴定以及鉴定意见如何,直接影响裁判结果。实践中,主要有造价、工程质量、工期、修复方案、修复费用鉴定。
NO. 1|壹
质量不合格主要包括以下
当前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NO. 4|肆
鉴定范围不当
江苏高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启动鉴定、确定鉴定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必要性原则。因争议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对争议事实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争议事实虽涉及专门性问题,但通过当事人的举证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的,不予鉴定。
(2)关联性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待证事实的需要确定鉴定事项,鉴定事项应当与待证事实具有充分关联性,能够为查明待证事实提供依据。
(3)可行性原则。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应当属于能够通过司法鉴定得出鉴定意见的事项。
(4)鉴定范围最小化原则。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前应通过其他手段排除无争议项,只对有争议项进行鉴定。对于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应先根据诉辩意见及当事人举证质证确定争议项,再对争议项进行鉴定。】
鉴定人员的职业伦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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