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董事会决议被撤销的定理由有哪些?董事会可以无理由解聘总经理吗‖案例

【阅读提示】

实务中,董事会有时会做出与其职权不相符的决议,可能侵犯了股东的权益,这时就要撤销其决议;董事会的职权就是聘任或解聘经理,如果经理没有任何的违规行为,董事会可以任意解聘其职权吗,结合案例对此予以简析,以期抛砖引玉。

【案例简析】

原告李建军系被告佳动力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总经理。佳动力公司股权结构为:葛永乐持股40%,李建军持股46%,王泰胜持股14%。三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葛永乐担任董事长,另两人为董事。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2009年7月18日,佳动力公司董事长葛永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等内容的决议。该决议由葛永乐、王泰胜及监事签名,李建军未在该决议上签名。

原告李建军诉称:被告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佳动力公司)免除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且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被告佳动力公司辩称: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故董事会决议有效。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实务分析与律师建议】

    1、董事会是公司“三会一层”中非常重要的执行机关,其作出的决议对公司、股东、以及董监高都有切身的影响,所以董事会的召开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否则可能被撤销或认定无效。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决议被撤销的依据或法定理由如下: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董事会的会议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2、《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董事会解聘经理的理由,当然法律已经授权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也没有明确规定解聘的具体理由,则董事会可以无理由解聘经理,公司控制权的争夺职位之一就是公司的经理职位,为了能牢牢控制这一职位,小股东如果能谋得这一席位而不被随意夺走,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具体记载解聘的理由如违反章程或法律法规等,否则不被解聘。

【法院最终判决】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36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包括:一、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从召集程序看,佳动力公司于2009718日召开的董事会由董事长葛永乐召集,三位董事均出席董事会,该次董事会的召集程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表决方式看,根据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上述董事会决议由三位股东(兼董事)中的两名表决通过,故在表决方式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决议内容看,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决议内容中“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的陈述,仅是董事会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原因,而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决议内容本身并不违反公司章程。

董事会决议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原因如果不存在,并不导致董事会决议撤销。首先,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原则上由公司自治机制调整,司法机关原则上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其次,佳动力公司的章程中未对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职权作出限制,并未规定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必须要有一定原因,该章程内容未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因此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作出解聘公司经理的决定。故法院应当尊重公司自治,无需审查佳动力公司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原因是否存在,即无需审查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综上,原告李建军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
解聘总经理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不真实,可否诉请撤销该决议?
股东会、董事会的哪些决议无效或可撤销
理解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压迫问题
新法出台: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
公司决议纠纷案件诉讼指引(下)丨诉讼指引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