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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是律师最尴尬的遭遇,原因竟然是这样!

如果一定要给律师的惨痛经历排个号

那被驳回起诉一定是其中数一数二的尴尬遭遇

被裁驳的原因也许有很多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

对法官释明权的忽视



一、什么是释明权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声明和意思陈述不清楚、不充分时,或提出了不当的声明或陈述时,或所举证据不够充分却以为证据已经足够时,法官以发问和晓谕的方式提醒和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分的予以补充,或把不当的予以排除,或者让其提出新的诉讼资料,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制度。


二、公报案例:

(1)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107号


原告:华润公司

被告:新中实公司

第三人:海南中实公司


诉讼请求:

要求新中实公司支付项目转让费9000万元、违约金4579万元(截止到2003年7月9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审查明:一审庭审结束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润公司诉请主张的“房地产项目转让关系”不成立,遂向华润公司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华润公司坚持不予变更。


一审判决:(一)新中实公司和海南中实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给付华润公司9000万元;(二)驳回华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一审期间,华润公司在起诉状、庭审陈述及所附证据材料中,均明确表示其主张项目转让款的依据为双方之间存在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华润公司诉请主张的“项目转让关系”不能成立,遂于庭审结束后至一审判决前,多次向华润公司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否则自行承担诉讼风险,但华润公司拒绝对诉讼请求予以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一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一审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经一审法院告知后,华润公司仍未变更诉讼请求,由于华润公司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不一致,一审法院不应作出实体判决,而应驳回华润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在华润公司经释明仍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下,迳行对华润公司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予以裁判,既替行了华润公司的起诉权利,又剥夺了新中实公司和海南中实公司的抗辩权利,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


综上,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2)海民初字第380


原告:泛太物流公司

被告:单晶晶


诉讼请求:

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为2011年630日至2011729日;

2、原告无须支付单晶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

3、原告无须支付单晶晶2011年730日至201183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5294元;

4、原告无须支付单晶晶2011年8月工资4000元;

5、判令原告无须为单晶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海淀法院认为: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告泛太物流公司提出曾与被告单晶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单晶晶负责保管员工档案并借此将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取走。对此法院认为,依据泛太物流公司提供的《工作职责》的内容,单晶晶负责公司员工的档案管理工作,其虽否认负责上述工作,且否认《工作职责》中自己签字的真实性,但经法院释明,其未申请对上述签字的真伪进行鉴定,应当承担上述事实不能查明的不利法律后果即法院对《工作职责》的证明力予以确认,采信泛太物流公司关于单晶晶负责员工档案管理的主张,但仅凭借单晶晶负责保管档案以及其持有部分泛太物流公司文件的事实并不足以证实泛太物流公司曾与单晶晶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书。反而,单晶晶持有的《员工录用审批表》中明确约定了其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并附有泛太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树平的签字,上述审批表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特别是上述《员工录用审批表》现由单晶晶持有并由其作为证据提供,即其认可上述审批表的内容,因此法院认为该审批表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故单晶晶要求泛太物流公司支付2011年730日至20118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其中2011730日至2011817日期间系包含在上述审批表所载明的合同期限内,其中2011817日后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泛太物流公司无须支付上述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综上,对泛太物流公司提出的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为了强化律师们对法官释明权的了解

「乘法学院」特邀王忠老师

为大家分享

《诉讼律师必备技能系列——法官释明权》


    导师介绍     


王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从事民商审判工作近26年,2015年被北京市高级法院授予首届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


在民商事审判第一线审理及研究案件达万余件,深耕物权法婚姻法、合同法、公司法、证据法等领域,2008年被最高法院授予最高法院讲师团特聘教师,负责全国法院法官的授课培训。


王忠老师注重法学理论与审判实务相结合,善于以个案为切入点,结合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对案例进行深入剖析,裁判文书撰写功力深厚。其中,所撰写的雷某某离婚案,于2016年9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审议通过,被评定为第66号指导案例发布。所审结另四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王忠老师注重民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注重在案由切分、诉权、既判力、确认之诉与异议之诉、释明权、举证责任以及诉讼实战技能等方面指导谋划诉讼。


信奉:爱法律,有未来;与法律人共同成长。



    课程大纲     


一、释明权定义及功能

●释明权的渊源与发展

●释明权在现代法庭中的功能


二、释明权的适用

法律规定、适用情形、释明方式

●释明时间、释明对象和释明尺度


三、释明权诉讼实务

●必须释明的事项:法律释名、事实释明

●诉讼各阶段中的释明权的适用


四、释明权在诉讼中的问题

●怠于释明

●过度释明

●错误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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