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国浩分享 | 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工程价款的结算,也关系到当事人对案件诉讼方案的设定。裁判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也会主动审查合同效力问题,并载入裁判文书中。因此,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基础和前提。实践中,由于当事人违反资质管理、招投标管理或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等方面的规定,导致建设工程领域存在大量的无效合同。本文仅就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梳理阐述。

一、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施工合同无效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承包人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

2.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

3. 借用资质,是指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即“挂靠”)。

我国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若干资质等级。与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二、非法转包的施工合同无效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三、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无效

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等行为进行了列举性规定,为以后实务中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和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施工合同无效

1.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施工合同无效;

按照《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规定,凡属必须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2.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

3.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4.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7. 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①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信息,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②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③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应当保密的招标信息,或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中标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通知书一经送达,即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8. 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施工合同无效。

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能中标,是《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详审废标条件。《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但在实际评标过程中,由于评审时间有限,评标委员会只能对投标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和形式审查,对具体招标项目的成本价的量化和认定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很少有评标委员会会以低于成本价为由否决投标。如果招标人对招标项目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虽然采取综合评估法,但对投标报价得分赋予了很高的比例时,就有可能使得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中标,并得以签署施工合同。实践中,由于低于成本价施工合同的存在,给施工合同履行、施工质量造成了极大的隐患,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无效标成为有效标并中标的情况,对于其他参与竞标的未中标人是一种实质上的不公平,不公正,严重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秩序。因此,笔者认为,虽然低于成本价的量化和认定不易操作,但从立法本意来讲,这种合同应属无效是毋庸置疑的。

五、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无效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这条规定可作三方面理解:第一,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第二,对于发包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宽限期截止到起诉前。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会涉及到很多疑难复杂的问题,审理时间长难度大,如果发包人在起诉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上述规划审批手续的,是否一律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呢?笔者认为,实践中应由裁判人员根据具体案情灵活把握,区别对待,不应一概认定合同无效。

六、其他违反《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施工合同无效

以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六类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这些只是典型情形,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无效情形,具体我们还应当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为主要判断依据,再结合具体案例予以分析。

郭玲香        国浩太原办公室律师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全过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类型分析
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系列之“建设工程(九)”
▲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14种情形
工程总承包法律实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效力的认定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