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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 | 不得冻结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资、保护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债权 - 执行异议审理指南三发布并施...

本文共计3500字,阅读时间12分钟

近日,江苏高院下发并施行《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以下简称:《指南三》),对全省法院在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

作为全国建筑强省,江苏省建筑业走在全国前列;在建设工程领域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江苏高院也相对走在全国前列。可以说,江苏高院的相关司法文件,具有前瞻性、先进性、指导性,参考意义很大。

在《指南三》发布时,江苏高院表示,对被执行人对外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的执行,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更多,有时是发包人提出异议,有时是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提出异议。其中主要涉及到哪些工程款债权可以冻结或者执行,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如何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实现等问题。

为此,本次《指南三》大篇幅规定了建设工程款债权执行中引发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问题。对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及其优先受偿权,给出了明确、具体的保护措施和保护条件。

相关亮点如下:

【一】明确了“到期工程款债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第26条,到期工程款债权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已就工程款进行决算(结算)或经审计,有确定的数额并已到债务履行期限的债权。

【二】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资,执行法院不得冻结。

根据第28条,建设方(发包人)依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应当合理支付的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资,执行法院不得冻结。

【三】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

1.案外人以其系实际施工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且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第30条,建设工程承包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对案涉到期工程款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系实际施工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因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对案外人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相关解释中实际施工人身份;

(2)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够支持其所主张的债权数额,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以及承包人欠付其工程款数额等;

(3)案外人主张的工程价款数额覆盖案涉债权的,对其超过案涉债权部分的主张不予支持。

2. 被执行人具有实际施工人身份且符合规定情形的,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支持。

根据第31条,被执行人具有实际施工人身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不予支持:

(1)案外人承包案涉建设工程后,被执行人另行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案外人在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已将其工程款债权转让给被执行人,并已通知发包人;

(3)案外人仅出借资质或仅收取管理费,而未实际施工建设的。

【四】保护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第34条,案外人的权利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系案涉建设工程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

(2)案外人在案涉建设工程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已经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者在提出执行异议时尚未超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六个月期限。

※《指南三》涉及工程款债权相关条文摘录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

(2019年3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3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4次审判委员会,就涉及租赁及抵押财产、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的执行,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为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情况,现就涉及租赁及抵押财产、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的执行引发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六、涉建设工程款债权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26. 到期工程款债权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已就工程款进行决算(结算)或经审计,有确定的数额并已到债务履行期限的债权。但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除外。

27.被执行人对建设工程建设方(发包人)享有的到期或者未到期工程款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建设方(发包人)因此提出执行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并裁定不予支持。

28.建设方(发包人)依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应当合理支付的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资,执行法院不得冻结。建设方(发包人)或被执行人以此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冻结或准予支付,经查属实的,应予以支持。

29.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享有的工程款债权,作出冻结裁定后未直接送达履行债务通知而径行扣划或提取,第三人据此提出执行异议的,应予以支持。

30.建设工程承包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对案涉到期工程款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系实际施工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因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对案外人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相关解释中实际施工人身份;

(2)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够支持其所主张的债权数额,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以及承包人欠付其工程款数额等;

(3)案外人主张的工程价款数额覆盖案涉债权的,对其超过案涉债权部分的主张不予支持。

31.实际施工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对发包人尚未支付的案涉到期工程款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对案涉工程款享有实际权益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因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应对其权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对案外人的诉讼主张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是案涉工程承包人且实际施工建设;

(2)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够支持其所主张的债权数额;

(3)案外人主张的工程价款数额覆盖案涉债权的,对其超过案涉债权部分的主张除外。

被执行人具有实际施工人身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不予支持:

(1)案外人承包案涉建设工程后,被执行人另行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案外人在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已将其工程款债权转让给被执行人,并已通知发包人;

(3)案外人仅出借资质或仅收取管理费,而未实际施工建设的。

32.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工程款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系内部承包关系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执行,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支持其权利主张:

(1)案外人在承包案涉建设工程时与被执行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案外人在承包案涉建设工程后与被执行人订立了书面的内部承包合同;

(3)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订立的承包合同不具备建设工程分包、转包合同性质。

七、案外人基于法定优先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34.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以及由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并裁定驳回其异议,告知其直接向执行机构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对其行使优先受偿权提出异议的,适用分配方案异议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处理。案外人的权利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系案涉建设工程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

(2)案外人在案涉建设工程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已经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者在提出执行异议时尚未超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六个月期限。

八、其他

35.本审理指南(三)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审理指南不一致的,以本审理指南为准。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另有新规定的,以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为准。

简  介

王登山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联合培养导师

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法律用书编写专家

《中国建筑业》法律顾问

全国法院十大民事典型案件代理律师

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首批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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