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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漫微课堂第七期】承包人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有效吗?


【广播剧】钱老板和钱律师07 来自法乐乐 00:00 05:19


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欢迎来到路漫微课堂。
本期的主题是承包人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有效吗?
希望接下来钱律师和钱老板的对话能解答您的疑问。

钱律师您在吗?我是钱老板啊!

钱老板您好啊!今天来得这么早,看来事情挺着急哦,快请进。

是啊,是这样的,我们承建了东海公司的一个厂区工程,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了,但东海公司一直不付我们400万的尾款,我们实在没办法就起诉到法院,现在官司正打着呢。之前这个事实认定的过程都还挺顺利的,但是昨天开庭的时候提到了一个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我没大搞懂,您能给我解释解释啥叫优先受偿权吗?

简单来说,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是指承包人就承建的工程所拍卖或折价的价款在其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并且这项权利是优先于抵押权等其他债权的。

哦,是这个意思,那真是太好了。不过现在有个问题啊,就是我们当时签合同的时候,东海公司非让我们签了一个对银行的承诺书,我记得上面就是写的放弃这个优先受偿权,是不是说我们自己把权利给放弃了啊?

钱老板,您别急,如果是这样的情况,那就涉及到了优先受偿权的放弃问题。

所以说一旦签了这个承诺书,就不能享受优先受偿权了是吗?

不是的,这只是对优先受偿权顺位权利的放弃,意思就是说本来你的优先受偿权是优于银行抵押权的,但你现在放弃,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了。但是这并不表示对优先受偿权完全放弃,这种优先权对于其他债权来说还是有效的。

哦,原来是这个意思,也就是说东海公司抵押的工程折价款优先清偿欠银行的钱,剩余部分再还欠我们的钱,对吧?

是这个意思。不过还有另外一种情况,你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是没有效力的,但我需要确认你们是否属于这种情况。

是吗?要真能这样那就太好了。

好的,是这样的,今年颁布了《建工司法解释二》,根据其中第23条的规定,针对优先受偿权的放弃是做了限制的,如果放弃优先受偿权损害了建筑工人利益,那么这种放弃就是没有效力的。但在判断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时,要结合实际情况,主要是看承包人自身的资产负债情况和履约能力,如果自身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那么这个放弃就是有效的;如果承包人的资产负债情况比较严重、履约能力差,不能支付工人工资,就会影响到工人的生存权利,这与解决建筑工人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工人生存权利的立法目的就相违背了。我想问一下,你们现在的资产负债情况怎么样?欠工人的工资吗?

我们本身的资产负债情况就比较差,再加上东海公司不给我们这400万尾款,现在的情况就更糟糕了,根本发不出工人工资啊。前两天我办公室还被工人们围得水泄不通呢,愁死人了。

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我们认为你们对优先受偿权的放弃就是无效的。

我听明白了,看来法律还是以保护建筑工人利益为第一考量的啊。

是的,就是这个意思,还记得我说过法律是有温度的嘛。

对对,法律让我们感受到了温暖。钱律师,真是太感谢您了。

不客气。

                      

总结

第一、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优先受偿权,放弃的只是相对于特定主体债权“优先清偿”的顺位权利,而不是优先受偿权本身。
第二、优先受偿权的放弃是受到限制的,如这种放弃损害到建筑工人利益,那么承包人签订的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书或协议就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钱 宇 弘

路漫·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 主任

路漫·再审业务委员会 主任
路漫·房地产业务委员会 副主任
路漫·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 主任,高级合伙人

●路漫律师品牌机构联合创始人,苏州姑苏区律协优秀委员、曾任苏州市姑苏区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苏州市“3212”工程成长型律师;无锡市原北塘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联络员”;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江苏省律协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专家讲师,获得“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优秀律师”、“2016-2018南京市十佳女律师”等荣誉称号,是江苏省及南京市律师代表,并担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从业十多年来,成功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先后担任事务所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和房地产及建筑专业委员会、再审业务委员会负责人。在办理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事务、公司及金融法律、各类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中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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