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由、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 合 同 从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二条 本工程合同工期
工程桩开工日期以甲方发生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以甲方要求为准。若遇以下情况,经现场代表及监理方签认后,工程可以顺延:
1.不可抵抗的自杀灾害导致的停工;
2.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者一周内累计 小时为一工日;
3.因遇地下障碍物,管线和场地下陷需等待处理造成停工;
4.因设计图纸重大变更所占用的时间;
5.因管桩供应不及时而导致停工,工期顺延;
6.在施工期间由于政府指令而暂停施工;
7.遇雨季期间无法施工的。
第三条 工程操作质量管理等标准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现场执法行桩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2002以及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若达不到标准,乙方应承担由此起的补偿费及误工,返工费用。
第四条 安全责任
乙方必须做好现场组织,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施工,出现安全事故,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1.工程施工人工费计算:按 元/米进行一次性包干,每年必须保 米,超过则另算不足必须补上,卸桩 元/米(包干费用含施工中 米以内送桩,接桩,探桩,设备搬迁拆卸安装等必备工序以及现场其他零星工费的一切费用)。甲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桩长计算:按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以及监理方签认的实际桩长计算。
3.桩基工程施工完成后支付合同价款的;桩基检测合格办理决算后支付剩余合同价款。
第六条 双方职责
1. 甲方职责:
(1) 负责提供PHC管桩、桩到场落地,做好管桩的进场检查、检验工作。
(2) 负责施工场地平整压实、及时协调解决施工场地周边居民阻扰施工等事宜。
(3) 向乙方交待现场的填土情况及地下水管、排洪、水沟、电缆、煤气短道及文物等障碍物的布置情况。
(4) 提供桩基施工图,负责解决水电,提供乙方住宿,工作中所需的用品由甲方提供。
2. 乙方职责:
(1)桩机进场后及时安装调试,合理安排调整施工人员,必须满足工期进度要求;定时定期对桩机进行检查保养工作(材料由甲方承担);
(2) 乙方必须严格根据甲方提供的桩机施工图进行施工,若乙方擅自施工,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3) 乙方在管桩起吊前应认真检查,杜绝损伤的桩用在工程上;
(4) 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现场施工记录;
(5) 乙方所有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身份证等、再向当地派出所输临时户口、暂住证,手续费用由甲方负责,手续不全,若遇检查,罚款均由甲方承担;
(6) 接受甲方及监理的监督和合理化建议,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7) 乙方人员发生的非安全生产事故,乙方付全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甲方全权承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协商处理)。
(8) 乙方服从甲方现场管理,在甲方规定时间确保人员进场。施工完毕后甲方统一安排退场。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在配合完成该工程的试桩静载试验,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的生活补助
2、在工期紧张情况下乙方应增加人员以保证施工工期;乙方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按逾期 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五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 乙方在进场人员或新增人员必须通知甲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等所有费用由甲方支付。
4、乙方在施工中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管桩破坏,桩位倾斜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赔偿事宜。
5、乙方需服从甲方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并搞好现场环境卫生。
6、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台风、地震、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等)或由于并非乙方当事人的过错,无法防止的外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工程款付清后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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