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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高排放 (原国Ⅰ、国Ⅱ标准)轻型汽油车提前淘汰 补贴政策的通告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商务委 市交通运输委 关于实施高排放

(原国Ⅰ、国Ⅱ标准)轻型汽油车提前淘汰

补贴政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7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厅〔2017〕2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7〕14号)工作要求,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推进高排放(原国Ⅰ、国Ⅱ标准)轻型汽油车(以下简称“轻型汽油车”)提前淘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高排放(原国Ⅰ、国Ⅱ标准)轻型汽油车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

2008年7月1日(不含)前在本市注册登记并符合市环保部门公布的车型范围内的汽油车(指燃料种类为汽油的小型、微型客车及轻型、微型货车),经拆解公司拆解报废后的可享受补贴。

凡属下列情形的车辆不予补贴:市、区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当年度将(或已)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强制报废标准的;补贴受理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登记业务的;已享受市财政补贴购置的公交车和出租车。

(二)补贴办理时间

补贴受理时间: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3月31日。

拆解公司办公时间:8:30-11:30;13:30-16:3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补贴复核时间:2018年5月31日17:00止。

补贴结束时间:2018年6月30日(不含)起停止“轻型汽油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下拨;2018年7月31日17:00起停止“轻型汽油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兑付,2018年8月,由相关部门在媒体上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领取补贴资金的,视为放弃领取补贴资金的权利,有关部门不再兑付补贴资金。

(三)补贴政策补贴标准

1.轻型载货汽车

注册登记日期在2005年6月30日(含)前的,每辆补贴4000元;

注册登记日期在2005年7月1日(含)后的,每辆补贴4500元。

2.微型载货汽车

注册登记日期在2005年6月30日(含)前的,每辆补贴2000元;

注册登记日期在2005年7月1日(含)后的,每辆补贴2500元。

3.小型载客汽车

注册登记日期在2005年6月30日(含)前的,每辆补贴5000元;

注册登记日期在2005年7月1日(含)至2006年6月30日(含)的,每辆补贴6000元。

注册登记日期在2006年7月1日(含)至2007年6月30日(含)的,每辆补贴7000元。

注册登记日期在2007年7月1日(含)至2008年6月30日(含)的,每辆补贴8000元。

4.微型载客汽车

注册登记日期在2005年6月30日(含)前的,每辆补贴2000元;

注册登记日期在2005年7月1日(含)后的,每辆补贴2500元。

二、申请程序

(一)拆解公司是受理“轻型汽油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的唯一场所。机动车所有人须到市商务部门指定的拆解公司办公地点(见附件1)办理“轻型汽油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及审核工作,相关部门提供审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遇到疑难问题,由拆解公司办公地点工作人员汇总到复核地点,由相关部门进行判断解释。

(二)申请天津市“轻型汽油车”提前淘汰补贴的机动车所有人,自行选择拆解公司后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天津市高排放(原国Ⅰ、国Ⅱ标准)轻型汽油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表》(附件2)和《车辆有关信息确认表》(附件3)。

2.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应提供下列材料的有效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4.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拆解公司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机动车所有人说明原因。

(四)拆解公司受理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申请后,应立即回收机动车所有人交售的车辆,尽快为车辆办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通过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复核的,拆解公司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天津市高排放(原国Ⅰ、国Ⅱ标准)轻型汽油车提前淘汰补贴复核表》;未通过复核的,拆解公司负责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原因和需补办的手续。

(五)拆解公司提供各种表格时不得向机动车所有人收取任何费用。拆解公司不兑付机动车所有人补贴资金。

(六)因遗失等原因造成要件不齐全的“轻型汽油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补办手续要件,相关部门依法补办手续,方便机动车所有人办理。

(七)申请工作流程见附件5。

三、补贴资金兑付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无代办人的须持以下材料的有效原件前往指定银行领取补贴资金:《天津市高排放(原国Ⅰ、国Ⅱ标准)轻型汽油车提前淘汰补贴复核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补贴资金原则上以转账方式兑付。

(二)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有代办人的须由代办人持以下材料的有效原件前往指定银行领取补贴资金:《天津市高排放(原国Ⅰ、国Ⅱ标准)轻型汽油车提前淘汰补贴复核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明。补贴资金原则上以转账方式兑付。

(三)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有代办人的须由代办人持以下材料的有效原件前往指定银行领取补贴资金:《天津市高排放(原国Ⅰ、国Ⅱ标准)轻型汽油车提前淘汰补贴复核表》、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明。补贴资金原则上以转账方式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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