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保全标的 | 保全期限 | 保全规定 | 备注 |
1 |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 | 六个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2005年1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 A.该规定但书注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B.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C.《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 |
2 | 查封、扣押动产 | 一年 | ||
3 | 查封土地使用权、房屋 | 二年 |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2004年3月1日实施) | 可以续封一次,期限为一年;需再次续封的,需高级法院批准,且再续封不超过一年。 |
4 | 查封股权 | 二年,但冻结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2005年1月1日实施)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9月30日实施) |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每次续冻不超过一个月。 |
5 | 查封商标权 | 六个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二条(2001年1月21日实施) | 2005年实施的《查、扣、冻规定》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是二年。 |
6 | 保全专利权 | 六个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请对专利保全工作中有关问题进行答复的函》<国知发法函字[2005]22号>(2005年2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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