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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完善保险业营改增政策

导读:行业普遍反映,营改增对于促进保险公司创新业务模式、优化专业分工、提升管理水平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作者|赵宇龙「中国保监会财会部(偿付能力监管部)」

文章|《中国金融》2016年第12期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财税体制改革,对于打通上下游税收链条、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专业分工和商业模式创新都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以来,保监会配合财税部门组织行业对保险业营改增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开展了多轮定量测试,为财税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的试点方案。经过精心准备,保险公司基本实现了在5月1日顺利开票,营改增开局良好。

从全球范围来看,由于金融保险业的经营模式、产品形态与一般制造业存在显著差异,在国民经济和产业链条中所处的位置和发挥的作用也较为特殊,如何确定金融保险业的增值额并设计具体的征收方案,是全球各国增值税制度设计和征管实践的难点。在营改增过程中,为了扩大增值税范围,彻底打通抵扣链条,财税部门和行业一起深入研究,遵循“政策平移”和“税负只减不增”的原则,精心研制了金融业的营改增方案。行业普遍反映,营改增对于促进保险公司创新业务模式、优化专业分工、提升管理水平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准备和实施的过程中,也发现营改增政策存在一些不足。比如,《通知》中关于营改增的部分政策还不明确或者不太适应金融保险业的实际,有些政策还可能会对企业税负产生比较明显的影响。因此,为确保保险业营改增的顺利实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保险业营改增有关政策。


确保平稳过渡


为了顺利推开全面试点,确保平稳过渡,实现税负“只减不增”,政策平移是此次营改增的一个基本做法。但保险公司在实施中发现,部分投资业务的增值税政策与原营业税下政策存在差异,需要进一步明确、完善。

保险公司持有至到期债券的利息收入纳税问题。营业税征管实践中,保险公司持有至到期的各类债券等取得的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而《通知》规定,对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等,要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该项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保险公司的税负影响较大。因此,从营改增税负“只减不增”的原则出发,应当延续营业税下的做法,对这部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保险公司投资业务年末汇总计算出现负差时的税务处理。《通知》规定,对同一会计年末不同纳税期金融买卖差价的正差和负差汇总计算后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但在营业税税制下,保险公司出现上述情况时,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申请退税。因此,应当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业务年末汇总计算出现负差时,可申请退税。


研究汇总纳税和“三流合一”征管要求的适用问题


现行增值税下的分级征管、以票控税、发票管理等征管要求,更多的是按照一般制造企业和流通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制定的。金融保险业与一般制造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存在较大差异,现行征管方法会大幅度地增加保险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成本。

保险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大都是全国性机构,层级较多,至少有总公司、省级、地市级、县级四级机构,有的公司业务还要延伸到乡镇,各级机构合计可达5500多家。金融保险业一般采取总部集中管控模式,大宗采购、资金清算支付等通常由总公司或省公司负责,基层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保单销售。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进项税主要在总公司或省公司,销项税主要在基层分支机构。采用分级征管的方式,会导致保险公司进项税和销项税的严重不匹配,也不符合保险公司集中管控的实际,同时还将大幅增加保险公司的人力和管控成本。比如,若增值税采用分级征管,保险公司需要在地市级、县级机构增配大量专人专岗的税务人员。据测算,一家中型保险公司预计需要增加300~400人,每年仅人力成本就需2000万元。

针对这一问题,目前少数省份已经明确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省级汇总纳税。比如,山东省允许保险公司省级机构统一计算全省应纳税额,然后再按照各地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占比计算分配税款,最终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入库。因此,实务操作中,可以参照山东等省份的做法,明确允许保险公司以省级为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或者全国汇总纳税。

“三流合一”征管要求的适用问题。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制下的经济交易应满足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等“三流合一”的要求。但营改增后,“三流合一”中的资金流限制,不符合保险公司的经营实际。具体来说,一是保险公司对资金普遍采用集中管控模式。为了防控资金风险,保险公司一般由总公司对资金进行统一收付,仅有少数公司在省级集中收付。虽然保险公司总分机构为单一法人,但在增值税税制下是分别认定为独立纳税人,这导致保险公司很难符合资金流等“三流合一”的要求。二是保险业务存在特殊性。保险合同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多个主体,实践中签订合同的主体与接受服务的主体往往会不一致,很难完全满足“三流合一”的要求。因此,需要根据金融保险业的经营实际,取消或放宽增值税下“三流合一”的征管要求。

对保险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简化问题。一是建议对保险公司取消增值税发票的认证,保险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数量很大,逐一扫描认证成本很高。建议将保险公司直接视同A级和B级的一般纳税人,不再要求对发票进行扫描认证。二是建议加快推进电子发票在保险业的运用。保险公司面临大量客户,发票数量巨大,管理成本也很高。建议加快推进电子发票在保险业的运用,既有利于降低企业管理成本,也有利于提升税收征管效率。


贯彻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通知》对不同主体或类似业务,税收政策并不完全一致,不完全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应当借此次改革,统一相关政策。

应当允许保险公司按季缴纳增值税。《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按月申报纳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企业均为按季申报纳税。从保险业务来看,其业务量和复杂程度并不比银行要低,缴纳申报的工作量也很大,若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保险公司压力很大。从资金占用和成本来看,按月缴纳会占用保险公司更多的资金,比银行、信托的税收负担更重。比如,若保险公司金融商品买卖价差1月为正、2月为负,按月缴纳则二者不能合并计算,若按季缴纳则可以合并计算,则可以适度减少保险公司税收资金的占用。

应当对投连险、万能险投资账户买卖股票、债券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通知》明确,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保险公司签发的投连险、万能险作为一种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的产品,其投资账户的运作管理模式与证券投资基金基本一致,但和基金的税收政策相差甚远,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市场竞争力。因此,应当对投连险、万能险的投资账户买卖股票、债券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平稳解决营业税遗留问题


保险业营改增后,营业税还存在一些遗留问题需要解决,因而相关过渡政策需要明确。比如,营改增之前,部分符合免税条件的长期人身险产品因未获得免税批文或未能及时备案而无法享受免税待遇;营改增之前的免税产品已经预缴营业税如何退税;已缴纳营业税的保单发生退保后的退税程序;等等。

同时,急需明确个人营销员增值税及个税纳税方式。营业税制下,个人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均由保险公司代为扣缴后统一向地税局缴纳。但营改增后各地国税局对营销员如何缴纳增值税看法不一,影响了保险公司系统的改造。部分国税局认为,个人营销员应当自行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但个人所得税应当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由于不掌握营销员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也就无法准确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急需明确个人营销员应缴纳的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要么统一由个人营销员自行缴纳,要么统一由保险公司代为扣缴。


(责任编辑  许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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