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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鸡取卵般的投资税收政策还不休止,更待何时?

有所得征税,没有所得不征税,这是人说尽知的所得税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最基本的课税思路。但我们现在的所得税制度已严重背离了这一出发点和课税思路。

 

如果您有一项商用资产,并有意愿利用这项资产开展营利事业。假设这项资产您购买时花了10万元,组建公司时,该项资产的公允价是15万元,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您在组建公司时就要负担个人所得税1万元[(15-10)*20%]。

 

假若您判断有误,公司经营一年后,一分钱也没挣到,你终止投资,想取回原出资资产,很不幸此时资产又增值了,假设终止投资时点您的资产公允价是25万元。对不起,依据中国税法规定,这个时候终止投资,您的公司须负担公司清算企业所得税2万元[(25-15)*25%],您个人取回原出资资产须负担个人所得税1.6万元[(25-2-15)*20%],清算取回资产总共须负担所得税3.6万元。

 

从上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一项投资即使没有挣到一分钱,但从投资到终止投资这么折腾一个来回,您总共需要负担所得税4.6万元。以上算法仅仅是所得税税收负担,还没有考虑其他税种。限于本文主题,对投资与终止投资环节的其他税种的税收负担另文探讨。

 

同样情形发生在国外,情况会如何呢?假设上述情形发生在美国,对于出资财产的潜在溢价,您在投资环节无须承担任何税负,若您在公司营业期间没有任何取得任何营业所得,即使出资财产于清算时出现溢价,您也无需承受任何税负,因为美国税法对于投资与终止投资环节都设有递延确认税收规则。

 

为便于理解,打个比方可以更清楚地看到我国现行投资与终止投资所得税制的荒唐之处。

 

王老五喜欢垂钓,花8000元购买了一个产自龟国的渔杆。一条小河弯弯曲曲地流经二个屯子,分别是叫前所与后所。前所制订的垂钓收费政策是,凡在流经本所的河段垂钓,渔获价值的25%归前所,其余归钓者。但入所垂钓,渔杆发生溢价的,溢价20%归本所;垂钓完毕,离所时,渔杆发生溢价的40%归本所。

 

后所规定的政策则是,凡在流经本所的河段垂钓,渔获价值的25%归后所,其余归钓者;渔杆溢价与收费不相关。

 

王老王没有多少文化,但常识告诉王老五,垂钓收费多少和渔获多少相关,和渔杆溢价有什么关系?王老五觉得前所的垂钓收费想法是强盗逻辑。

 

如果把经商看作是垂钓,投资者与商用资产就是王老五与渔杆。这样一比较,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我们现行的投资与终止投资的所得税制度与前所的收费规定何其相似。

 

每个垂钓者都知道这样简单的道理,垂钓可能有渔获,也可能一无所获。经商如同垂钓,是风险投资,谁也不能保证下海就能挣到钱,血本无归数不胜数。

 

垂钓的收费对象是渔获,渔杆溢价不是渔获,与收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营业资产溢价不是营业所得,税法不应该紧盯着营业资产的价值变化,而应该关注营得事业是否取得了所得。

 

如果我们理解不了、接受不了前所垂钓收费政策,我们同样也不能理解和接受现在投资与终止投资所得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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