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规定,对偷税应处以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是罚款可以低于50%吗?这要分两种情形来分析。
对超过追诉期不予处罚的情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即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如果已经超过5年的追诉期,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但对其他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事项,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未做出规定。税务机关欲对被查对象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找不到法律依据。从税务稽查实践看,很少见对偷税罚款低于50%的情况。
但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原文如下:
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法律适用发生冲突的时候,需要看“一般法”与“特别法”是否就同一事项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如果两部法律没有同时对一个事项做出规定,则应适用做出规定的那部法律。也就是说,《税收征收管理法》未规定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而《行政处罚法》有规定的,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这样处理不违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因为该规则只有在不同法律对同一事项做出不同规定时才能适用。
因此,对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处罚时,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如果符合以上所述条件,可以对偷税案件处以5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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