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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从部门法学到领域法学
编者按:
本文根据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梁文永教授于2016年9月25日上午在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上担任评议嘉宾时所作的大会发言,经作者整理、校对后予以刊发。本文系梁教授的一家之言,但为了激发更多读者对有关问题的兴趣、深思和讨论,《财税法学动态》特发此文。
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从部门法学到领域法学
梁文永
一年一度的年会即将落下帷幕,此情此景令我们反思一个问题,“年会是什么?年会的意义是什么?”我们看到,这里群贤毕集、新老荟萃,老朋友相见如初,新朋友相见恨晚。然而,年会的意义远不仅在于一年一度的交朋结友,畅谈友情。
作为一个国家级的研究团体,每一次年会都应该在财税法的制度思考和思想思考上留下成果。年会是一个研究会一年来集体思想成果的一次严肃的对外宣示,是一个国家级的研究团体以组织和集体名义向社会公开发布思想成果的法定平台。而今年的年会,则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无独有偶,本研究会10年前的年会也在重庆召开。弹指一挥间,此时的“重庆年会”直接呼应着10年前的“重庆年会”,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今年的年会是对10年来全国财税法学者贡献国家和社会的总检阅和总宣示。

那么,10年来财税法学界最重要的学术成果是什么?
是财税法学者先后提出过的公共财产法理论、理财治国理论吗?这些都是全国财税法学者最为重要的思想成果之一,都是非常重要的研究成果,但窃以为这些成果还不足以成为全国财税法学人10年来的思想成果的代表作。尽管公共财产法理论、理财治国理论以及我们的同仁曾经先后提出过的税收之债理论、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平衡税法等理论的实际影响已经波及到财税法学以外的学科,但严格来说,这些理论仍然属于财税法研究范畴。
足以代表整个财税法学界同仁10年来理论追求的思想成果的代表之作是什么呢?这样的成果必须在学科边界上实现超越,必须是一项由财税法学者做出的、但其成果性质和理论辐射面却远远超出财税法学本身的理论。只有这样的理论才配得上在代表10年的年会、而不仅仅是代表1年的年会上,以全体财税法学术共同体的组织名义对外宣告并公开接受检视。
窃以为10年来财税法学研究会作出的最有影响力,或者说将产生更大的影响力的思想成
果在本次年会的两大主题之中,即“领域法学”。
调查表明,在中国法学会所属50多个国家级法学研究会中,这是第一次在研究会年会这样的高级别学术会议上,将“领域法学”确立为年会主题。可以预计的是,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6年重庆年会将因为其所确立的大会主题而在中国法学学术史上留下一笔,“领域法学”被一个国家级研究会以组织名义公开宣示出来,这是一个重要的学术法律行为,也是中国法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标志性事件。
“领域法学”是什么?是一项财税法研究成果吗?不,不是。“领域法学”是由财税法学者提出的一项典型的、“非财税法研究成果”,是一项严格意义上的法理学范畴的重要研究成果。从成果的产生形式上说,“领域法学”是学者个人的理论观点,但从成果的产生背景上看,我们认为,“领域法学”是全国财税法学者集体智慧的结晶。

“领域法学”为什么?也就是说,“领域法学”的理论与学术意义是什么?
有一种说法认为,“领域法学”为财税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互联网法等法学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在法学学术体系中找到了位置。
“领域法学”仅仅是一门“找位置”的学问吗?当然不是。
如何理解“领域法学”的意义取决于从什么角度理解“领域法学”,对“领域法学”的意义和作用的考察,实质上考察的是法学家群体以及整个社会对法学的学术功能和社会责任的看法和态度。
法学有学术功能和社会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
我们必须在一个更大的背景中考察法学作为一门专门学问的意义。在国家兴亡、社会进步和民智启蒙的历史进程中,学术和学者的意义是什么?
套用一句惯式的表达方式:人们日益增长的对学术促进物质、文化和生活增长的需求与落后的学术供给能力之间的矛盾,是所有学科和所有的学问家不得不面对的一对基本矛盾。所有的学科与学科的分工与合作,所有的专业与专业的分工与合作,所有的研究方向的分工与合作,都必须服从这样一对基本矛盾。如果一个学科、一个专业、一个研究方向的存在无助于解决这样一对基本矛盾,甚至成为人们解决这样一对基本矛盾的制度障碍,那么,这个所谓的学科或者专业或者研究方向就没有存在的合法性。
在民族复兴、国家强盛、社会进步和启迪民智的巨大的时代呼唤中,谁以及什么知识体系可以成为这个“实践的时代”的理论先行的领头人呢?
这样的追问直接催生了不同学科的学者的“学术报国”情怀。
在这样的基本矛盾面前,我们会发现在学科与学科之间、专业与专业之间,甚至在不同的研究方向之间隐然存在激烈竞争。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过程,我们甚至可以发现,这里俨然存在一条学科竞争的历史轨迹。我们曾经走过“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的“工程师治国”的时代,也曾经见证过哲学在社会变革时代引领风骚的潮流,我们经历了经济学在各种学问中独领风骚的历史,也体验了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到来之际国家和社会对法学家的社会责任的迫切需求。
法学同仁常常引用这样一个说法——“法治的春天”,应当注意的是,在这个繁荣的“法治的叫春”的背后存在一个巨大的隐忧,可以说是“法学的危机”。
这个危机表现在,我们正身处于全社会对法学学科解决时代问题的迫切需要与相对落后的法学学术供给能力之间的巨大矛盾之中。不得不承认一个事实,传统部门法学的划分方法源远流长,但在处理和解决社会新兴问题和交叉问题领域上显得捉襟见肘。
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引用桦宇博士的一个说法,在这样一个“法律现象领域化”(参见王桦宇:《法律现象的领域化与领域法学的新发展——兼论财税法学研究范式转型》,载《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论文集》。该文提出“法律现象的类型化”与“法律现象的领域化”的比较问题。作者注)的时代全面来临之际,传统分工理论指导下的部门法学体系面临挑战。“老干部碰到了新问题”,精致的传统在现代的问题面前暴露出解决跨领域综合问题上的先天不足。
从这个意义上说,说传统法学面临潜在的生存危机并不为过。
改革是问题倒逼的。如果一定要说“领域法学”理论是一门“找位置”的学问的话,“领域法学”不仅仅是为财税法学找到了最为适格的位置,也不仅仅是为所有法学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找到了适当的位置,更重要的是为整个法学在这个“法律现象领域化”或者说“法律问题综合化”、“社会问题跨领域化”的时代找到了自己最为适合的位置。
人们常说这样一句话,这是一个跨界的时代,这是一个混搭的时代。“跨界”也好,“混搭”也好,实质上都暗合了对这个时代的一个基本判断,“世界是平的”,这个时代正在变得多元。从法律角度上说,多元化时代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法律问题不再以纯粹的部门法问题出现,任何现实世界的法律问题都是“跨部门法边界的法律问题”,“跨界的法律问题”需要跨领域的综合法学知识体系加以应对。诺贝尔奖获得者科斯提出,要研究“真实世界的经济学”,同样地,我们呼吁所有的法学同仁,要研究“真实世界的法学”问题。
因此,“领域法学”为传统法学找到了解决社会综合问题的新契机。到了一定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即便是今天反对或尚在处于犹豫要不要接受“领域法学”这个新理论的学者,“领域法学”也已经在客观上为他们准备好了一片崭新的学术发展领地。为此,我们呼吁,法学者不应该纠结于是否认同和接受“领域法学”的这一理论创新,应该积极地抓住机遇,所有传统部门法学联合起来,整合出整个法学学科应对社会新问题的新动力,为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在引领时代进步的知识竞争中抢占先机。

说到这里,很有必要重温一遍本次年会论文集第11页第13行到第14行的文字,以正视听。这是剑文老师收录在年会论文集中的论文(参见刘剑文:《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载《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论文集》)的一个观点,我以为全文洋洋大观二万多字,最为精华的就是这句话,其他文字都是可以忽略的衬托。这是一句对“领域法学”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给予高度归纳的话,请允许我一字不漏地宣读一遍,“(领域法学)既是对部门法体系划分的突破,也是对现有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为了节约时间,重要的话就不说三遍了。请大家留意这句话中的两个主题词,“体系”与“方法”。
如果说“体系突破”还在客观上存在为新兴法学和交叉法学“找位置”的可能,那么,“方法反思”则实现了“方法论上的革命”。任何学科如果认识不到自身的责任和使命,如果不将自己随时置身于社会的伟大变革之中,如果不在“法学是什么?”、“法学为了什么?”和“如何对待真实世界的法学?”等问题上实现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变革,就等于在给自己宣告死亡。
曾几何时,一些虔诚的学者付出毕生的努力,穷其一生沉浸于证明“某某法是或不是独立的部门法学”这类问题上,这和穷其一生去证明“一个针尖上可以站多少个天使?”的学问有何区别呢?不能说这种研究没有意义,但可以说,这类研究令人叹息。因此,在昨天的大会主题发言中,单飞跃教授提出的问题值得所有财税法学者,乃至所有法学学者重视(单飞跃教授于2016年9月24日上午在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做大会主题发言,题为《经济法学当代变迁中的经验与教训对财税法学研究的启示》。作者注)。
或许有人认为“领域法学”的提法很简单,难以称之为理论创新。
瓦特发明蒸汽机之前,这个地球上有多少人烧过开水?又有多少人看过水被烧开之后噗通噗通地将烧水的水壶盖子顶起来的样子?看过、想过的人何止千万人,但是,仅仅只有瓦特在思考一个问题,既然蒸汽可以将水壶盖子顶起来,如果控制了蒸汽,不就可以控制水壶盖子的运动方向了吗?是的,当人类学会了控制蒸汽的运动,当人类把水壶盖子变成了火车轮子,火车就这样产生了。
发明大都是简单的突破,越是重大的发明可能越简单。当然,任何所谓的“简单”,都是当发明成果公之于众之后的“恍然大悟”。
“领域法学”就是这样一项发明,这项发明的意义有多么重大,我敢和发明人打个赌,这项发明对法学学科的发展及其可能产生的深远影响,可能发明人自己也未必能够完全清楚地估计到。
眼前可以看到的是,可以肯定地说,“领域法学”将为法学带来了学术发展的“第二春”。如果说法学在“文革”刚刚结束,改革开放启动伊始的历史交接时期,基于对民主与法制的痛定思痛的思考,法学曾经一度成为社会各界上上下下关注的“显学”,成为那个时代思想启蒙的先知。
今天,毫不夸张地说,“领域法学”其实就是现代法学的真实体现,在“领域法学”的思想统领下,法学将焕发出新的活力和对现实问题的广阔的解释力,并重新走上全面建成小康、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线,成为时代进步的“领军学科”。
昨天上午,剑文会长解释了“重庆”的含义,沿着剑文老师的思路,我们在这里还可以从“领域法学”为法学带来“第二春”的角度解读“重庆”——法学将重新成为引领思想潮流的学科,这难道不是一件可贺可庆的事吗?

大格局来源于大历史(参见刘剑文:《财税法学研究的大格局与新视野》,载《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论文集》。该文提出财税法学研究必须具备“大格局”。作者注)。最大的历史观莫过于丁一老师在刚才的评述中所引用的时间观,(演讲者作看表状——作者注),还好,现在还不到11点57分,趁着人类还没有出生,继续我的演讲(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丁一博士在2016年9月25日上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的开放式交流环节担任互动嘉宾,发言时提到一个比喻,假如地球的形成时间是24小时,那么,人类的出现就是这24小时的最后3分钟,也就是23点57分,按照12小时制,是11点57分。丁一老师由此比喻表示,人类并不一定是地球的主人,人类应当更加敬畏地安排好自己的生活方式。作者注)。
把镜头由远而近,看看近一百年来的历史,会发现百年来的历史就是一部中国人民探求现代化的历史。远到张之洞、曾国藩,中到孙中山、蒋中正,近到上个世纪末的“四个现代化”,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简而言之,都可以看出,从先人到今人所追求的目标都可以归为“现代化”。
由此不能不反思现代化的核心是什么?我们认为,无论强调多少个现代化,最重要的现代化应当是“人民的现代化”。刚才,小强教授提到“民主无对错”(中山大学杨小强教授在2016年9月25日上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的开放式交流环节发表观点,对税收政策的目标进行反思和检讨,对税收政策、税收法律和执法监督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了梳理,提到了民主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作者注)。民主和法治是所有法律人追求的最高价值,当我们听到小强教授有关“民主无对错”的观点时,似乎读到了作为法律人的小强教授的忧虑和抑郁,作为中山大学的著名税法教授,我们恳切希望小强教授重新恢复对民主的信心,希望“领域法学”能够为小强教授恢复对“民主信心”上带去“第二春”。
其实,小强教授的忧虑是合情合理的,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人民有时也会犯错误。因此,“如何避免人民可能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就成为国家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我要宣布一个判断,在这个问题上,财税法学将作出不可替代的学科贡献。时代需要新的启蒙教育,而财税法教育、纳税人教育就是这个时代最为重要的启蒙教育。
纳税人教育不仅仅是强调纳税人的权利教育,也包括纳税人的责任教育和守法教育。在纳税人教育上,财税法学界的全体同仁二三十余年来矢志不移,做出了有目共睹的社会贡献,这也是全体同仁值得为自己点赞的一项重要成果。
从本次年会所确立的另外一个大会主题——“营改增”上看,可以说,“营改增”客观上就是一场自上而下发起的声势浩大的税法教育运动和纳税人教育运动。众所周知,营业税是地方税,增值税是中央共享税,“营改增”将重新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分配格局,也同时影响到各行各业各个领域中的社会群体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说“营改增”是一场税法教育运动,是因为在这一重大税制改革中,几乎全社会的每一个人都被直接或间接地卷入到对“营改增”的思考之中。从实质上说,每一个纳税人对“营改增”的思考等于每个纳税人在从自己的独特角度重新反思中央地方财税关系和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关系,这样的思考毫无疑问对于促进中国纳税人思想的成长是积极而有益的。
增值税的改革运动历史上有过多次,但回顾1979、1984、1993年的增值税税制推广,我们会发现,同样是改征增值税的运动,唯有这一次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同样是触及千家万户利益的税制改革,为什么落差如此之大,表现如此迥异?这显然与财税法学的学科成长和纳税人的思想成长不无关联。
“营改增”再重要也重要不过当年的“分税制”改革,曾经搜索过当年提出“分税制”时的期刊论文发表情况,会发现当年的法学家关注“分税制”的论文寥寥无几,少得出奇。“分税制”改革的成败功过自有评说,不是这里讨论的重点,这里只想简单地做个比喻,所谓“分税”,实质上是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钱”,拿了钱是要干活的,钱分完了,要干什么活却几十年也闹不清楚。这样的改革可能遇到的结果可想而知。
“干活要给钱,给钱要干活”,这是财税法治的通俗表达。财税法治要求“分钱”和“派活”应当同时进行。十八届中央领导集体在这个问题上及时给予了“补课”,上个月国务院公布的国发(2016)49号文,对“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了指导意见,为弥补“分税制”改革的制度漏洞迈出了迟到的,但是关键的一步。
如果说财税法学的发展提前20年到30年,中国社会在“分税制”改革上付出的学费可能会少一点。或许会,或许会。

昨天下午在分会场听到了陆佳老师和财税法学界的老前辈汤贡亮教授的一段很有意思的对话,陆佳老师从对PPP的研究中发现,政府在公共服务支出时总是显得资金不足,没有钱花,但往往在一些投资性支出中不乏大手笔的支出。陆佳老师陷入了困惑,“原来政府并不是没有钱,而只是在涉及公共服务时没有钱。”“如何解决政府在进行投资性支出时有钱,在进行基本公共服务时没有钱的问题呢?”汤贡亮老师和陆佳老师都陷入了无解的沉思,汤教授反反复复重复着这样一句话,“这是一个好问题,这是一个好问题”。从这一老一少的两位学者的对话中,隐约能听出一个似乎已经存在的答案。
陆佳老师提出的是一个什么问题呢?打个比方吧,一个家庭主妇如果有钱给自己化妆花钱,却没钱给自己的孩子吃饭花钱,该怎么办呢?这就是陆佳老师提出的问题。让我们演绎一下,政府乱花钱、乱收钱,怎么办?一是,不给钱他了?这显然不行,因为这叫“抗税”。二是,不让他干活了?这更不行,这叫“革命”。三是,他乱花钱,我们逆来顺受、默默哭泣?这也不行,这叫“抑郁”。四是,他不把钱花在该花的地方,我们到处表达不满?这也不是好方法,这叫“上访”。唯一现实可行的方法是十八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也就是“将政府收钱和花钱的权力关进财税法律制度的笼子里”,这个过程叫做“财税法治”,这是最为安全、最为有效的方法。
回到“汤陆之辩”上来,恐怕在财政支出上对支出结构和支出顺序进行法定,确定财政支出的法定结构和法定顺序,不失为一种可以讨论的方法?如同马斯洛需求理论所确定的需求层级那样,在更为重要的支出事项没有满足之前,不得越过法定顺序进行后一项支出。
无论如何,历史一次又一次的证明,涉及财税领域的重大决策,凡是缺少财税法学者参与的,莫不付出巨大的改革代价和社会成本,凡是财税法学者参与程度较为深入的,其改革方案推进的则更为顺利和稳妥。
也许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财税法学者对财税改革的参与度与财税法治文明的发展程度呈正相关关系。

基于对上述形势的分析,我们呼吁全体财税法学者全面投入到眼前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火热的法治实践中去。时代的呼召需要财税法学知识体系也与以往任何时候一样,随时保持自我革新的学术姿态。
熊伟教授领导的团队所进行的“史上第一次”较为全面的财税法学学科评估,是值得赞赏和推崇的,可以毫不犹豫地说,这是一次“伟大的尝试”——也就是说,这是“一次由伟哥发起的、意义重大的制度试验”。
玩笑之余,必须看到熊伟教授所组织的这样自我评估活动,是一次对剑文会长多次提出的“财税法学的贡献在哪里?”的全面回应,预示着财税法学的学科自觉、学科自省、学科自信,反映了财税法学人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
本着责任的驱动,根据组织的推荐,我暂时离开了我所热爱的中国政法大学,来到了由中国法学会和民盟中央支持成立的、设立于常州大学的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工作,请允许我为这个研究院做3句话的广告:这是中国首家财税法领域的实体研究机构;这里拥有10-15个编制,请为我们推荐英才;我们的目标是建设国内一流的财税法治智库。
广告之后,向大家介绍一个新人,“请孙博博士站起来让大家认识一下!”——这是我们刚刚从柏林自由大学引进的德国财税法博士。(孙博起身示意)
最后,向大家提一个请求,请大家做一个“隔代指定”的决定。2017年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将举行换届大会,2018年将举行换届之后的第一个年会,由此,史良法学院、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恳请成为新一届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的第一次年会的举办方。“各位同仁,愿意把你的第一次留给我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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