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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防止滥用税收协定规避个人所得税案例

案例来自于《京税看点:防止滥用税收协定规避个人所得税案例》,摘自2017年5月24日北京地税局网站。本文是对这个案例的评述个风险提示,因此标题中明确说明是点评。也欢迎大家发表自己的真知灼见。

骏哥Vd个税实务微信群简评:这个案例很有意思,也是大家经常讨论的话题。外籍人士来华工作取得的报酬到底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从属性)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独立性),一直是实务中判定的焦点难题。本案到底算不算滥用税收协定待遇估计还是会有很大的争议。

独立个人劳务在协定中通常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

判断是否属于独立劳务,一般要考察这几个方面的证据:

第一、职业证件,包括登记注册证件和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者由其为居民的缔约国税务当局在出具居民证明中注明其现时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在本案例中,没有提及这位美籍教授是否持有这样的身份证件,也没有说明其是否向税务机关提交过这样的职业证明证件。

第二、提供其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税务机关审核合同时,会中审查以下几点:

1、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津贴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员待遇。本案例对于这位美国教授的待遇没有太详细的阐述。

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本案例中的薪酬支付方式属于年薪制。

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4、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本案例中国内的大学承担了来华机票及酒店费用。但是这一条在目前中国国内的交易习惯似乎提供了不少的反例,国内的很多教授学者去外地讲课,主办方也经常会提供机票、酒店住宿等待遇,但这个时候学者似乎一般都会被理解为在提供劳务报酬。

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或在劳务合同中未载明有关事项或难于区别的,仍应视其所从事的劳务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我们主张在实务操作中综合以上迹象、证据等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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