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干货 | 公司章程设计任意性条款的好处 | 企业上市解决之道之独立董事篇

请点击上方“直击新三板”添加关注我们

设计公司章程任意性条款,最终要达到的目的是:各投资人目的明确,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下,深刻领会和实现各投资人的商业意图。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详细说明设计章程任意性条款给投资人带来的好处,供读者参考。

一般来说,设计章程任意性条款,有以下好处:

一、巧妙博弈,掌控公司的有利职权。

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哪方委派?财务负责人有哪方委派?法定代表人由谁当?这些问题,也是召开首届股东会、董事会必须讨论的章程必要内容。

案例:大股东无法掌控总经理

A公司和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C电线电缆有限公司,A公司出资比例为60%,B公司出资比例为40%。

C公司章程约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A公司委派3名,B公司委派2名。董事长人选由A公司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人选由B公司推荐,董事会聘任。

同时约定,聘任和解聘总经理,应经董事会2/3以上的董事同意,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在C公司经营过程中,A公司发现C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都由总经理说了算,董事长被架空了。

A公司负责人感到不理解:董事长不是比总经理大吗?董事长不是法定代表人吗?

案例点评:

对公司内各种职位的争取,应记住两句话:职务无大小,职同权不同。

所谓职务无大小,是指不同职务只是分工不同。例如:总经理在法律及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有独立行事的权力。

所谓职同权不同,是指同一职位所享有的权力,可由章程作出不同的规定。

针对上述案例,及时所有的条件都不变,只要A公司争取在章程中写入:重大经营事项的决定及公司用章,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就可以改变被动的局面。

当然,如果明确聘任和解聘总经理,只需经过董事会半数以上的董事同意,就更好了。

仅仅就公司各类“职”与“权”的分配,就可以有数十种变化。投资人往往很关心这类“争权夺利”的条款设计。

二、另辟蹊径,达成特殊的商业目的。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销售渠道、管理经验等因素是不可以出资的,但确实可能给项目公司带来利益。为此,可以约定出资方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条款。

有如,有的投资人因不了解项目所在行业或没有精力等原因,不愿意参加项目公司的管理,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条款。

再如,依法设置保底分红的优先股,解除一些投资人的后顾之忧。

案例:优先股的尝试

A公司计划成立生产一种电子产品的高科技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A公司邀请高级工程师邓先生合作,并建议邓先生投资100万元,持有公司10%的股权。

邓先生看好这个项目,也愿意入股合作,但又担心投资受损失。

为此,双方商定,并在章程中约定:邓先生持有的股权为“优先股”,即邓先生按照其出资额的15%,每年固定分红,邓先生相应地放弃对公司事务的表决权。如有任何一年邓先生未能如约拿到固定分红,则A公司应当购买邓先生持有的股权,购买价格按照原出资额上浮10%确定。

案例点评: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综上,约定固定分红比例的条款,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但是,“同股同权”的观念在很多投资人的意识中根深蒂固。另外,在一般的责任有限公司实行优先股的做法仍无正面的肯定性的规定,当地工商局有可能不批准含有优先股条款的章程。经办律师需要注意与各方加强沟通与协商。

三、划出红线,防范高管的道德风险。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在《公司法》的规定之外,公司章程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高管(董监高)行为作出更广泛、更细致的限制性规定。

例如:对《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进行细化。

例如:《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高管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那么,高管可否利用公司人脉、技术等资源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不同类但有关联的业务?

案例:同业竞争界定不明

某四星级酒店总经理李某,投资设立旅游公司,并聘请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并利用该酒店的客户资源及其他人脉资源,帮助该旅游公司拓展业务。

对此,该四星酒店股东会要求李某出席股东会接受质询。李某辩称,酒店并不经营旅游业务,自己没有违反高管的忠实义务。双方争执不下。

案例点评:

如果该酒店的公司章程约定:高管不得从事与酒店业务有关联的业务,如旅游、会展等。

或者,直接约定:高管不得利用酒店客户资源及其他资源从事任何业务。

这样,双方的争执就不会发生,而李某从一开始可能也不会去成立这家旅游公司。

案例:小股东制约总经理

某公司章程约定:总经理人选由大股东推荐,董事会聘任。

小股东相应地提出补充约定:总经理如有贪污腐化、挪用资金、重大失职等行为,无须董事会另行表决,无条件解除总经理的职务。

案例点评:

此条款是小股东提出,有理可行,大股东无法拒绝。

实际上,小股东是为了限制大股东及其选定的总经理的权力,而上了“紧箍咒”,并为启动罢免总经理程序提供了可能性。

由于小股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大股东推荐的总经理形成制约,所以,总经理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也会对小股东给予更多的尊重,并有一定的动力去更好地照顾小股东的利益。

四、简化程序,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

在实践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分布在全国乃至世界各地,是常见的情况。

为了提高效率,可以约定允许以视频或者其他同步通讯的方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另外,对于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的职权,《公司法》虽然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主持。但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却没有明确。

案例:董事长拒绝履行职权的判断标准

某公司有三个股东,股权比例为4:3:3。

因任免总经理的问题,公司1/3以上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由于涉及股东纠纷,维护第一大股东利益的董事长拒绝召集董事会会议。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多次电话联系该董事长,均无正面答复。

情急之下,公司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了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形成了决议。

事后,公司第一大股东以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违法为由,起诉要求宣告该决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该董事长接到了1/3以上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的提议,也没有证据表明该董事长拒绝履行职务,故宣告该决议无效。

案例点评:

本案例中,提议人没有书面向董事长提交召开临时董事会的提议,并留下相关证据,是其败诉的主因。

从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的角度来看,可以设计以下条款,避免这种尴尬局面:

(1)向董事的工作单位地址,或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或董事确认的其他地址发出信函,均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2)董事长在有关方依法提议后,3日内不召集和/或支持召开董事会的,视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本案例中,不仅仅涉及公司运营效率问题,还涉及大小股东纠纷的问题。也可以在章程中约定相关条款予以解决。

五、未雨绸缪,完善僵局的解决机制。

如果公司出现亏损、股东矛盾激化,光靠协商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如果投资各方僵持不下,出现公司僵局,则会两败俱伤。

提前设定一些规则,不但可以解决公司僵局,还可以免伤和气。例如,约定股权转让退出条款和解散事由条款。

案例:大股东收购小股东股权条款解决公司僵局

某公司两位股东,持股比例为70%和30%。

因经营理念不同,经过一年的合作后,公司虽未亏损,但是双方矛盾激化,彼此都不愿意继续合作,但是解散公司损失又太大。

小股东希望退出公司,但不符合股权回购的条件,所以提议向大股东转让股权,大股东原则上同意购买。

同时,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转让价格根据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聘请的审计机构审计确定的公司当时的净资产上浮10%确定。

最终,小股东按此价格条件向大股东转让了股权。

案例点评:

各股东双方发生纠纷后,由于沟通存在障碍,对于股权转让及其价格往往难以达成一致。

所以,在公司设立时,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及定价原则,对解决公司僵局是有帮助的。

六、一票否决,强化权力的制衡。

《公司法》规定,增资、减资、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要以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决议通过。

但是,公司经营中,还有许多其他重大事项。例如:对外投资、融资、转让重大资产等,也要必要尊重小股东的意见。

另外,即使是2/3以上表决权通过,也意味着持股1/3以下的小股东对公司所有大小事项都没有影响力。有时候,大股东愿意让渡出一部分权力,给小股东共同决定权。

案例:一票否决条款阻击收购行为

某房地产公司有两位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80%和20%。

大股东拟向A公司转让其全部股权,小股东无力行使优先购买权。

A公司拟通过向其他地方借款购买该房地产公司股权,然后利用该房地产公司的优质和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同时,还希望以该房地产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进行融资,用于归还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向其他地方所借部分款项的90%。

收购进行中,A公司的律师发现,该房地产公司的章程中约定,公司以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须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修改公司章程,也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该房地产公司小股东已经明确表示反对此次收购行为。因此,A公司停止了此次收购计划。

案例点评:

上述条款,称为“超级多数条款”,也称为小股东的“一票否决权条款”。

在公司设立时,小股东提出对于特别重大的事项,要尊重其意见的要求,有时候是能够得到大股东的理解和接受的。

另外,这一条款本身是为了保护小股东利益而设立的,同时也起到了反收购的效果。

应该特别注意的是,一票否决权条款,本身是不符合大股东利益的,也很难说完全公平。运用一票否决,应当尽量通过各股东之间的友好协商而达成一致。来源:公司法笔记

企业上市解决之道之独立董事篇

案例评析

1、独立董事制度的本原目的在于:上市公司聘请与公司以及相关人员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完全独立于上市的专业人员,对公司进行生产经营决策以及核心业务管理的监督。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理解:在独立董事基本上成为花瓶被人诟病的情况下,发行人聘请独立董事不是为了监督作用,而是希望可以为自己的公司形象或者业务资源起到锦上添花的促进作用。

2、在审核实践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问题一直都存在争议,也一直有一些问题在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见解。随着中组部、中纪委、教育部、国资委等部门相继发布了关于人员对外兼职的禁令,发行人对于独立董事选择的范围已经极度缩小,很多领域的争议已经不再存在,但是随着近期审核的案例来看,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3、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问题,小兵以前已经进行了专利的研究并做了详细论述,这里只是对一些新出现的关于独立董事争议的问题简单做一些总结。本次总结仍旧会考虑独立董事的两个核心方面:一个是身份限定,一个是独立性瑕疵。其实,这两个问题也就是思考独立董事问题最核心的两个层面。

4、关于独立性问题,由于发行人总是觉得提供给独立董事的津贴不应该白花还是希望能给企业带来一些帮助,因此,在选择独立董事方面总是会有一些利益的权衡,也就是因为此带来了一些独立董事的瑕疵情形。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独立董事在发行人的同行业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影响业务独立性。其实,很多发行人都愿意选择已经在同行业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成熟人员”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但是现有的审核案例可能会对这样的独立董事存在独立性疑问。

②独立董事在发行人具有业务往来关系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如果某些人员在发行人的供应商或者客户已经担任独立董事,那么再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可能也会存在独立性的疑问。不止如此,在某些案例中,还存在如果独立董事担任某金融结构的独立董事,而该金融结构同时也会该独立董事任职的另外一家企业提供借款,也被质疑是否存在独立性瑕疵。

③独立董事曾在发行人的关联方任职影响独立性。比如,某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曾经担任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职务,尽管已经退休但是独立性无法完全保证。比如,某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发行人参股公司(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独立性也会存在质疑。

④独立董事或者任职单位曾经为发行人提供过服务。最典型的莫过于会计师或者律师,该会计师、律师或者任职单位可能曾经为发行人提供过服务,尽管提供服务的时间已经很久远或者提供服务的人跟该人员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可能也会存在独立性的疑问。

5、关于独立董事的身份问题,由于很多文件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审核案例中出现争议的情形减少了很多,但是还是有一些情形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审核政策可能会从严把握的情形。具体如下:

①高校院系的院长或者其他领导。根据法律规定,教育部管理的高校党政领导人员是不得对外兼职担任独立董事的,那么某个院系的院长或者系主任是不是可以呢。从审核实践来看,应该还是从严把我的。

②协会的会长、秘书长等管理职务人员。从实践来看,行业协会可能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的民间组织自负盈亏,一类是政府机关改制之后的组织并且仍旧按照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制度管理。如果是后者,那么相关人员很可能也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当然,如果是前者如果存在某些潜在关联关系,可能也需要进行详细核查(比如采购数据、参加会议等)

③出版社或杂志的社长或主编等管理职务人员。关于出版社的性质,跟协会是很像的,那么相关问题的处理也可可以参考协会的思路。

④年龄太大或者任职太多。为了保证独立董事能够有充足的精力履行职责,一般规定独立董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担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家数不得超过5家。如果某些独立董事已经接近60岁,或者就算没有担任五家公司独立董事但是其他的任职情况很多,那么都可能要关注是否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案例情况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请保荐代表人就周宇、曹冰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周宇,男,汉族,1960 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轴承设计与制造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3 年至1993年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1993 年至1998 年任东莞轴承厂副厂长,1998 年至2005年历任中国轴承进出口联营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05 年至2010 年任奥新(厦门)轴承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 年至2012年任中国轴承工业协会副秘书长,2012年至今任中国轴承工业协会秘书长。2011年1月至今任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4月至今任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1月至今任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5月至今任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曹冰,男,汉族,1965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文学学士,经济学硕士,理学硕士。参加工作后,先后从事过中学语文教学和行政机关文秘工作。1994年至今,一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执业于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2011年9月至今任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参股2.98%独立董事。2013年5月至今任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王怀宝先生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和年龄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王怀宝,公司独立董事,男,193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1961 年至1968 年任职于北京市国营农场管理局,1968 年至1998 年,历任北京市牛奶公司(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厂长、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等职;1998 年退休至今,历任中国奶业协会副理事长、中国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专家组成员;2011 年12 月加入公司任独立董事。现为中国奶业协会顾问、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刘韵洁先生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刘韵洁,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43 年出生,教授级高工,中国工程院院士。1983 年至1994 年任邮电部数据通信技术研究所副所长、所长;1994 年至1998 年任邮电部电信总局副局长兼数据通信局局长;1998 年至1999年任邮电部邮政科学技术规划研究院院长;1999 年至2004 年任中国联通总工程师、副总裁等职,2004 年至今任中国联通科技委主任;2008 年至今兼任北京邮电大学信息与通信学院院长;2006 年至2014 年任中国工程院信息电子学部副主任;2009 年至今任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三网融合咨询专家组专家、国家物联网咨询专家。曾负责主持了我国公用数据网、计算机互联网、高速宽带网的设计、建设与经营工作;主持设计、建设与运营了中国联通“多业务统一网络平台”;曾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1 项,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2 项,国家发明专利多项。现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刘运国先生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段继峰先生现任澎立生物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其独立性是否存在问题。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

刘运国先生:独立董事,1966 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副院长、广州卡奴迪路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 年11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段继峰先生:独立董事,1961 年出生,美国籍,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天津医药科学研究所药理学系助理研究员、美国Lexingen 医药公司药理学研究员、美国Synta医药公司研发部副总监兼新药研发信息系统经理、和记黄埔医药(上海)有限公司药理部高级总监,现任澎立生物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 年6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具备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履职尽责。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白重恩,本公司独立董事,男,中国国籍,具有美国永久居留权,1963 年10 月出生,美国加州大学数学博士,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及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布鲁金斯学会高级研究员,留美中国经济学会理事,留美中国经济学会学术出版委员会成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经济系主任,兼任清华大学中国财政税收研究所所长,清华大学低碳经济研究院副院长,《经济学报》联执主编,《中国经济评论》、《经济研究》、《世界银行经济评论》、《金融研究》编委。白重恩先生学术研究领域包括组织和激励经济学,公司治理,公共经济学,发展与转型经济学和产业经济等。白重恩先生现任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中国联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碧茹,本公司独立董事,女,新加坡国籍,1962 年1 月出生,新加坡国立大学会计学士学位。曾任Ernst & Whinney 新加坡和伦敦公司的审计师,百事可乐国际公司亚太区驻新加坡的助理财务总监,百事可乐柬埔寨合资公司的总经理,百事可乐中国广州食品国际公司财务总监,得利法国(新加坡)的首席财务官,得利法国(香港)总经理,得利法国(马来西亚)总经理,星巴克咖啡亚太公司驻香港的开发总监,以及担任印度普那Panchshil Realty 公司的首席财务官。陈碧茹女士现任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LinktoneLtd 董事、财务总监,PT Media Nusantara CitraTbk 执行董事(国际业务),InnoFormMedia Group 董事、总裁。

沈坤荣,本公司独立董事,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3 年8 月出生,南京大学数学系理学学士学位,南京大学商学院硕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中国社科院工经所博士后、美国斯坦福(STANFORD)大学经济系高级研究学者、南京大学经济系主任。沈坤荣先生学术研究领域包括宏观经济、资本市场、企业战略等,是孙冶方经济科学奖(2009)获得者。沈坤荣先生现任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副院长、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导师,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江苏省交通经济研究会会长。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独立董事肖莉萍是否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是否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其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肖莉萍女士,1956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于1976年至2000年历任四川省新华书店电算科副科长、人事科科长、人事部主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及党委委员;于2000年至2005年任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副总经理及党委委员;于2005年5月至2010年4月任本公司执行副总经理,于2005年5月至2011年7月任本公司党委书记,2011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肖女士于2015年3月起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肖女士毕业于四川广播电视大学,主修电子专业。

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杨一凡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有关规定,杨一凡同时担任与发行人同行业的企业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是否影响其独立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杨一凡,男,1963年6月出生,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历任烟台烟冷商院制冷工程成套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中国制冷学会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制冷学会副秘书长,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期为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请保荐代表人补充说明张衢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纪委有关规定要求,请发行人作相关补充披露。】

张衢先生,1947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本行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从事金融工作35年。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和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独立董事资格问题整改措施的具体实施进展情况和完成时间。】

周明天,男,出生于1939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教授、博士生导师;1991年被授予电子工业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992年起享受国家特殊津贴待遇。现为中国电子学会会士、IEEE(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高级会员、中国计算机学会高级会员、《电子学报》编委。现任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腾文,女,出生于1970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管理学(财务管理)博士、研究生导师、副教授、高级经济师。1994年到1996年在攀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工作,1996年到1998年在攀钢(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工作,1998年到2003年在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3年到2006年在四川师范大学读硕士研究生,2006年到2009年在西南财经大学攻读博士学位,2009年至今在西南财经大学证券与期货学院担任行业分析研究所所长并从事教学方面工作,同时,兼任成都晶源钛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锡铭,男,出生于1950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1984年至1988年在劳动人事部任处长;1988年至1994年在劳动部综合计划司任处长;1994年至2002年在劳动保障部任副司长;2002年至2011年任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主任;2011年至今担任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中国劳动学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理事长。

福建腾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独立董事郑庆昌2010年1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53号,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但是,你公司一直未能发现上述情形,导致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的郑庆昌长期担任你公司独立董事,你公司未能依法建立健全董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和相关内控制度。

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则汇编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一、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1、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2、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3、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4、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5、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6、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7、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年修订)

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本所还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以下情形:

1、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3、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4、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

5、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6、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

7、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

三、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四、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1、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因其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在一定时间内仍有较大影响,对其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

2、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可以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3、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必须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征得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并由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征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意见后,再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正式任命。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时抄报中央纪委。

4、中管干部辞去公职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可以领取相应报酬,具体数额应当由其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5、中管干部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

6、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已担任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辞去所担任的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现已担任与本人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但未履行本通知规定程序的,要抓紧履行相应程序。

五、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1、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2、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3、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4、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5、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6、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7、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1、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1)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5)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2、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七、《关于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的暂行办法》

财政部副处级以上干部均不可在外兼职或担任独立董事职务。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1、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2、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来源:小兵研究

课程

董秘班

周五沙龙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如何才能合法有效地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为公司服务?(章程设计的奥秘)|法客帝国
怎么在公司章程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新公司法突出公司自治的扩张、公司能力的确认和扩张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法》作出突破的一些情形?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法》做出突破的一些情...
2017最新公司法全文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