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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满头包的某案:辩护当然会有对抗,善待律师天塌不下来!

作者简言君,来源:简言简语

某起案件在法律圈引起极大关注,更因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爆出的诸多现象实在太过匪夷所思,让这种讨论越过专业圈层而成为一个全民围观的公众话题。

当然,关于此案,目前基本上只有辩护律师一方的声音,特别是那几张极具视觉冲击力、号称可以获得普利策新闻奖的照片,除了构成图像的人物,前因后果皆无解释。仅从照片出发就断言如何如何,也有失公允。关于整个案件的事实真相,是非曲直,自然更需要进一步的信息披露,目前实在无法盖棺论定,也期待当地各有关机关及时权威发声,回应舆论关切。

但是,在围绕此案的讨论中,暴露出一些危险的倾向,某些声音甚至是作法,对辩护制度及律师一味打压、全盘否定,完全颠覆了司法常识,显然已经走向了法治的对立面,更悖离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航程。

概括地说,这起案件呈现的是极其罕见地激烈对抗,律师对当地司法机关发起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这种对抗也带来了一些后果,关注此案的人自然知道所指,不在此赘述。

从司法常识出发,对抗本来本来就是辩护的常态,这是由辩护制度本身所决定的。一方面,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虽然具有独立地位,但其现实价值却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不是裁判者,更不可能充当控诉者,其在法庭上的意义就是从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规定出发,为被告人求得一个更为有利的结果。另一方面,在辩护制度的现实价值之下,辩护人当然会不遗余力地质疑甚至否定指控,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否则就失去了辩护制度的存在基础。

更为重要的则是,辩护人的质疑和否定并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也要受到规则和事实的限制。一方面,辩护不能突破程序,必须在既定规则之下进行。另一方面,辩护也不能否认合法的证据,其逻辑起点应当是共同认可的事实。这两条原则意味着,辩护人在法律框架内采取的进攻性手段,恰是被法律授权所依法享有的,特别是被很多人头疼的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手段,都是法有明文的合法手段,辩护人行使这种权利于法有据,理所应当。此外,这也意味着,辩护人不是不能质疑指控的证据,恰是拥有从不同角度对证据和事实进行理解和解读的权利。

所以,庭审的对抗并不等于捣乱,更不意味着辩护人在攻击、质疑国家司法权力。认为辩护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与事实不符,依法反驳就足够了。辩护人采用的对抗性措施既不是“奇巧淫技”,更不是“不懂规矩”,这恰恰是辩护人基于国家法律规定和辩护制度内在逻辑,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体现。法庭上的对抗才是常态,某种意义上讲,对抗越激烈,正义越彻底。

对辩护人对抗措施的排斥,除了某些官僚主义的干扰,更有可能是在担心这种对抗会影响案件的办理,简言之,爱较真、事儿太多的辩护人会使案件偏离某些人预定的轨道。这种担心也是大可不必的。辩护人不是裁判者,他提出的只是一种观点主张,不可能当然的具有法律效力,其主张之实现依然需要国家司法权力的采信、认可。更何况,庭审不是辩护人单方的陈述,有关机关都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辩论、反驳。更何况,事实真相是客观的,也是需要证据证实的,辩护人对抗再激烈,那也只是提出了一种主张,究竟能否认定和采信,在主张之外还有法律的约束,程序的规范,以及更为重要的证据的支持。

这些本是不言自明的司法常识,辩护就是从侦查、指控、审判的反向实现公正的制度设计,怎么就必须要求一团和气,甚至拒绝对抗呢?怎么辩护人一提意见就成了别有用心,甚至是洪水猛兽呢?

舆论在专业之外,对辩护人也出现了质疑的声音,概括地说就是质疑辩护人是“拿人钱财与人消灾”,之所以不遗余力地激烈对抗,是在律师费的支撑下为犯罪分子脱罪,甚至直接叫骂“律师就是拿钱给坏人办事的”。这种主张虽然不多,但反映了一定的社会心态,虽然无法成立,但也必须把道理讲明白。

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基础,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无罪推定”的具体字眼,但在宪法、刑事诉讼法中都明确规定,任何人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不得确定为有罪。司法常识和法律规定都告诉我们,一个人只有经过审判才能被认定为罪犯。换言之,律师所作的工作只是在审判中提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此罪或者彼罪的意见,此时的被告人只是可能构成犯罪,又何来辩护人为坏人脱罪一说呢?更何况,律师只是刑事诉讼的参与者之一,在律师的辩护之外,还有强大的国家权力对可能存在的犯罪事实进行侦查、指控和审判。律师没有权力在任何环节直接作出任何决定。简单地说,即使律师真的是在为有罪的人脱罪,那么还有更为强大的国家权力在避免这种可能。

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普通人,既可能被犯罪所伤害,也可能遭受公权力的不公。当公民面对犯罪时,可以依法行使自卫权,而不幸遭遇公权力时,却无法对抗强大的国家机器。因此,国家建立辩护制度,一大初衷就是从制度设计上赋予公民直面权力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些道理本来就是几千年来颠扑不破的常识啊!至于抓住律师费不放的,辩护不是公益,尽管有很多伟大的律师坚持做法律援助,为弱势群体服务,但是也不能因此否认收费的正当性。作为一种经济活动,收费多少,如何收费,只要不超越规则,那么就不应当成为道德评价甚至否认的理由。

说了这么多,都是在讲常识,在只有单方信息的情况下,断言是非是不公允的,但是对于明显悖离常识,超越认知的做法,也有批驳的道义基础。身为法律人,应当是理性而宽容的,哪怕在观感上无法全部接受,在做法上无法彻底认同,也不应以身份站队,从立场出发,对某一个群体横加指责甚至出手攻击。法律人评判的标准首先应该是规则和程序,其次才是自我感受和立场。

对律师的善意也是检验法治的重要成色,特别作为基本只能凭借既定的案卷和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的辩护人,多一份宽容既是自信,更是职责。一句话,辩护人的对抗不是洪水猛兽,善待律师天真的塌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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