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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禁忌之盲目发表意见

涉及我国庭审的规范的相关规定如下

 1、审判人员进入审判庭和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2、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由此可见,我国审判实践还是以法官为主导,律师等诉讼参与人配合的现状。因此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时的发言需要注重。

庭审发言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客观性。

  包括的范围是当事人的诉辩事实、阐述证据的证明对象,质证意见,当事人相互间的发问及回答,当事人回答法官的询问,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的回答等等。

  2、准确性。

  使用的语言要规范,简洁精练,尽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语,要让当事人听得清、听得懂,感觉到内容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3、完整性及及时性。

  很多诉讼参与人经常会出现的禁忌事项是盲目发表自己的意见,根本不听、也不结合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甚至经常打断法官的讲话,主动挑起辩论!也有些客户心态有问题,认为这样的律师才是帮助自己的律师,才是自己的代理人,那样表达才是大快人心

这样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律师会让法官觉得其在庭审中法定的“老大”地位受到正面挑战。其后果就是让法官义无反顾地、免费地客串了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的角色,客观上会为该律师的败诉风险增加贡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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