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明确法官与律师接触交往的“负面清单”。法官在与律师接触交往中,…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从事下列行为:
(十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违反规定向明知是涉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不给介绍生意也就算了,但也别砸人家的买卖啊。
有一次就碰到了,涉事人员不是法官,是个劳动仲裁的仲裁员,跟当事人打电话说房律师的坏话,怂恿当事人换了房律师,结果被当事人录音,并刻成光盘,提交到相关部门对该仲裁员进行了投诉…
司法实践中,法官砸律师的买卖的事情,似乎也不少吧?
网上有时候能听到,不知真假,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家属在外面聘请了律师,结果犯罪嫌疑人本人在看守所里不同意,而且意愿很强烈,表示不需要律师的帮助,也不是为了给家里省钱,反正就是不请律师;还有的案子都开庭了,律师工作很出色,被告人也很满意,但突然之间就毫无征兆地强烈要求更换律师,要求使用法律援助律师~
所以说,介绍生意的行为要打击,砸买卖的行为也要打击的。两者,似乎均应列入法官与律师接触交往的“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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